林河掃了一眼屏幕,直接了當的說道:“好了,有請下一位連麥網友。”
嘟嘟嘟……
“主播你好,我的情況是這樣的。”
同樣是一名女性的聲音,這次,人家直接開門見山:“上周六,我帶著兒子去金店給自己買首飾。”
“我正在那裡看戒指呢,隻聽得‘哢嚓’一聲。”
“扭頭一看,是我兒子不小心把他們店裡一枚玉鐲子碰到地上打碎了。”
“當時我整個人都懵了,心道這下完了。”
“後來,金店要我賠償玉鐲子的價格,整整三萬八呐。”
“我們就是一普通的工薪家庭,三萬八這可不是一筆小數字。”
“我本想著跟他們店裡協商一下,能不能少賠一點,但是他們死活不同意,非要讓我們原價賠償。”
“我一時也拿不出這麼多錢來,結果因為這事,都鬨上了法院,主播你說,這件事法院會怎麼判定呢?”
“張三律師,您可一定要幫幫我啊!”
呃?
這件事嘛。
放誰身上都覺得挺倒黴的。
彆說這位女士隻是一位普通家庭收入的婦女,就算是林河現在懷揣幾百萬。
要是逛個金店,被訛上三萬八,心中也是挺不爽的。
甚至內心中,還隱隱有一種把對方老板送進去的衝動。
林河吐了一口氣,問道:“這位女士,按照道理來說,這麼貴重的玉鐲子,不應該都是放在櫃台裡的嗎?”
“怎麼會被你家小孩子打碎?”
“難道是你家小孩子把人家櫃子推倒了嗎?”
如果真是這樣的話,熊孩子的父母鐵定要擔全責的。
“不是的。”
女人解釋道:“當時那枚鐲子就放在桌子上,並不是在櫃台中。”
“他們店員解釋說,是上一位顧客試戴之後,還沒有來得及收起來,就被我家小孩子碰到地上,給打碎了。”
哦,既然是這樣,那這問題好像不大。
隻要孩子不是故意的,那就一切好說。
林河輕笑一聲,道:“女士你也彆上火,根據你說的這種情況,咱們就從法律上分析一下雙方的行為和責任。”
“首先,你家孩子打碎玉鐲子的行為,已經構成的民事侵權,這點是毋庸置疑的。”
“民法典1165條規定:行為人因為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要承擔侵權責任。”
“也就是說你家孩子要對店家做出賠償,因為孩子還小,是限製民事責任能力人,由其監護人代為賠償。”
“至於是否真的要賠償對方三萬八千元,這一點就很值得商榷了。”
“按照你說的,如此貴重的首飾就那麼堂而皇之的放在櫃台上,且沒有設置任何保護裝置,金店一方也是有一定責任的。”
“具體責任怎麼劃分,到時候要看法官怎麼判定的了,不過我估計是你們雙方五五開。”
“而且,這枚鐲子的價格,也不是金店一方說了算的。”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就是說呢,商家要求你必須原價購買損壞的玉鐲,這個主張也是不合理的。”
“如果玉鐲能夠修複且可行,應當優先修複,則賠償的數額限於修複費用和貶值損失(即使修複價值仍與受損前有差額),隻有不能修複或者“顯有重大困難”,才可以要求賠償整體的“重置費用”。”
“如果玉鐲確實不能修複了,你也可以要求金店出示玉鐲價值憑證,證明這枚玉鐲確實價值三萬八。要知道,商家的貨物標價,都是包含了自己的利潤在裡麵的。”
“總之一句話,賠肯定是要賠償商家的,畢竟你家小孩子是侵權方,但是具體賠多少,可不是商家一個人說了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