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刻,無論是高台之上,還是原告席上,就連觀眾席上,大家都是大眼瞪小眼,不知道林河這是什麼操作?
林河無視眾人的目光:“駱清河所開設的藥鋪名為‘百草堂’,地點在蓮花街附近。”
“根據我實地調查得知,在蓮花街上,一共有三十幾家中藥鋪,都經營有川烏這味中藥草!”
“而李文亮家所住的紅星小區,距離百草堂,大概有將近四公裡的路程。”
“如死者李文亮生前所描述,當天他回家的時候,經過駱清河的百草堂那條街道,順手撿了兩根首烏。”
“可是,經過我的一番調查和推演,按照他的行駛路線,當天至少會經過八家中藥鋪。”
“那麼問題來了,檢方如何肯定,李文亮所用來泡酒的首烏,確實是出自駱清河的百草堂?”
“而不是出自那條街上其它的藥材鋪?”
林河說完,放在桌麵上的食指不斷的敲打著桌麵,靜待對方回複。
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最大的區彆就是,刑事案件必須要求證據充分,不能有一絲一毫的差池。
換句話來說,隻要當下證據有一點存疑,就要重新找出其它的證據,來打消這一點存疑。
隻有這樣,才能夠保證刑法不被濫用。
這也是很多電視劇中,經常會出現這麼一句話:證據不足,不予起訴的原因。
畢竟,刑法可謂是最嚴酷的懲罰了。
在辦案中,隻要帶著一絲疑惑斷案,就會有產生冤假錯案的可能。
這種後果,往往是難以彌補的。
例如當初的呼和案,如果當初承辦人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逐一去找案件的關鍵證據,也不會釀成慘劇的發生。
所以,刑事訴訟中才會有這麼一條:刑事審判中以定案的‘事實應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
就拿現在的案件來說,李文亮用來泡酒的草烏是駱清河家的,這隻是一方麵的證言。
想要給駱清河定罪,必須有物證證明草烏就是駱清河家的。
人證物證俱在,才能夠定案。
這個證據可以是監控,也可以是指紋,或者是草烏上有明顯的標識等等之類的證據……。
高台之上,聽完林河的發言之後,三位法官同樣是微微一愣。
臥槽,這年輕人!
絕殺啊!
作為江城人,他們三人對蓮花街中藥集散地的大名可是聽過的。
林河所言不假,那條街上,十之二三的店家都是以經營中藥為生。
平日走近那裡,隔著老遠都能聞到刺鼻的中藥味。
現在問題來了,想要給被告駱清河定罪,該如何證明草烏就是他家的?
萬一是彆家的呢?
想要搞清楚這個問題,勢必要有更為直接的證據。
否則,今天這場庭審的結果,大概就是:證據不足,不予立案的結果。
這邊,趙華強聽完林河的辯論,臉色瞬間腫脹如豬肝。
我尼瑪,操作要不要這麼騷?
趙華強翻看這麵前早已經爛熟於心的資料,遲遲沒有開口。
從林河提出質疑的那一刻,他就已經預感到,今天這場庭審,芭比q了。
咚!
“下麵,請檢方提出更直接的物證,證明李文亮家中的草烏,的確是出自於被告人駱清河的百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