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河聽完劉維仁的故事,直接把煙屁股摁進煙灰缸裡。
看著劉維仁問道:“劉先生,一審的時候,你方是以什麼罪名起訴對方的?”
“交通肇事罪!”劉維仁不假思索的答。
聽到這個答案,林河眉頭微皺。
刑法133條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例,因為發生重大的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受到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或者有其它惡劣情節,處三年期以上,或者七年期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注意,想要將行為人的行為定性為交通肇事,必須要滿足兩個條件。
一:行為人必須是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條例。
二:造成重大財產損失,致人重傷或死亡的結果。
有了上麵的推論,林河不用猜就知道劉維仁一審敗訴原因了。
那就是小貨車司機並沒有違反交通法規,或者是沒有占事故的主要責任。
“劉先生,你知道事故發生的原因嗎?”林河問道。
劉維仁沒有說話,隻是從包裡掏出了一張交警大隊開局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放在林河麵前。
林河拿起責任書,仔細翻看起來。
這起事交通故發生時間為9月3日20時左右,當時劉維仁的女兒女婿正在等紅綠燈,小貨車從相同的方向駛來,經過小夫妻身邊的時候,右轉變換車道。
然後,事故就發生了。
小貨車司機一沒有超速,二沒有闖燈,三提前打了轉向燈,起碼從交通法的角度來說,他是並沒有錯的。
責任認定書最後的結論是:由於天色昏暗,司機轉彎時,並未注意到路旁的行人,不存在主觀駕駛上的錯誤。
這種情況,自然是不用擔負刑事責任的。
因此,劉維仁一審會敗訴,也就不足為奇了。
可問題是,劉維仁的女婿,可是被小貨車足足拖行了五公裡,最後氣絕身亡。
五公裡啊,又是在市中心,一路上紅綠燈的,這個過程起碼都要十多分鐘。
十多分鐘,這麼長的時間,貨車司機居然一點都沒有發現異常,這就有點不正常了。
也難怪劉維仁要堅持上訴。
林河放下責任書,神色陰晴不定。
這個案子說好搞吧,也確實挺好搞。
隻要能找到證據證明,小貨車司機在行駛過程中,已經發現了自己交通肇事,而不是等彆人把貨車逼停後,被動的發現自己的車子下有人。
說它不好搞吧,也真的挺難搞的。
要是找不到其中關鍵的證據,林河也是巧婦難為無米之炊。
畢竟,在現有的法律體係中,因為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有一多半都不會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大多都是由保險公司和司機賠錢了事。
一是很難認定行為人在主觀上的有惡意性。
二是這類事故太常見了,據不完全統計,國內每年因為交通事故喪命或者致殘的人就有十多萬。
如果都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話,那麼監獄每年都要多塞進去十多萬犯人。
三:老話說得好,常在河邊走,哪有不濕鞋。
這種事情,有時候根本就不是開車技術的問題,技術再好,也難免在路上出現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