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以農業經濟為主,農業稅田賦是國家最大的財政進項,輔之以丁賦差役。
明初實行兩稅法,田賦分夏稅、秋糧,萬曆後改行一條鞭法,賦役漸有合並之勢。
一條鞭法是中國古代賦役製度的一次重大改革,是以土地為主要征稅對象,以征收貨幣代替征收實物和征發差役,廢除了直接役使農民人身自由的賦役製度。
經張居正於萬曆9年推向全國,極大方便了征收稅款,同時防止了地方官員的作弊。但因為觸動了皇族和大地主的利益,改革失敗。
明朝初年,對土地所有者按土地麵積、土質等級征收田賦,一般按收獲量的一成征收。征收糧食、絲、麻、棉等實物稱本色,折為銀錢等貨幣稱折色。
對人戶則征發職役,對16至60歲的男丁征發均徭,出勞動力者稱為力差,出錢、物代替稱銀差,還有為官府提供種種勞役的雜泛。
稅收的基礎形式仍然是按土地、戶、丁征收錢物和征發差役。
明代僅次於賦役的稅收,是鹽稅和茶稅,鹽、茶實行專賣,通過鹽、茶引專賣來收取。專賣的形式主要有民產、官收、商人運銷,政府向運銷的商人征稅。
明代的商稅主要包括市稅、關稅和舶稅三種。關稅又稱通過稅,是指在商人必經交通要道設關立卡,征收通過稅。萬曆以後,關卡增多,使商業大受破壞。
明初市稅基本上按三十取一的原則征收,宣德後大規模增加營業稅,稅率雜派不斷增加。
隆慶年間實行舶稅製。
一是以船的長度計算征稅,稱為水餉,由船商承擔;
二是按貨物多少,計值征稅,由鋪商交納,稱為陸餉;
三是加征去呂宋貿易回來隻載白銀的船隻,每船加征白銀150兩,稱為加增餉。
明代朝廷和官員還通過火耗、賦役折銀明裡暗裡增加賦稅,後期直接加征遼餉、剿餉、練餉三餉。
火耗起於萬曆年間,張居正推行一條鞭法,賦稅一律征銀上交國庫,把百姓交的碎銀熔化重鑄為上交的銀錠就有了火耗。征收實物米穀等耗損名目更多。
征稅時加征的火耗大於實際火耗,差額就落入了官員的私人腰包,以致於火耗不斷加重,偏僻的州縣賦稅少,火耗數倍於正賦。
滿清時期,由中央統一耗損比例來征收賦稅,稱為火耗歸公,並製定養廉銀製度。
此舉集中了征稅權利,減輕了人民的額外負擔,增加了外官薪給,對整頓吏治、減少貪汙有積極作用。但州縣於額征火耗之外,又暗中加派,未能從根本上改善吏治。
徭役折銀始於官員們暗中推動的隨從皂隸折銀,徭役折銀使得官員工資得到了數倍增長,隨從皂隸折銀不僅解決了俸薄問題,而且也為地方財政增收開了一個口子,徭役折銀的收入逐漸有大於田賦的趨勢。
在天啟前,明代依靠賦役折銀等手段,滿足了財政開支不斷增加的需求。但天啟後,因災害、戰爭不斷,致使物價飛漲,導致國家財政儲備用空。
明代雖然有完善的財稅製度,但因士紳官員免稅、土地集中、吏治腐敗,稅收枯竭,最終導致了大明財政體係崩潰破產。
滿清時期實行的攤丁入畝是中國封建社會後期賦役製度的一次重要改革,是滿清將曆代相沿的丁銀並入田賦征收的一種賦稅製度。
攤丁入畝標誌著中國實行兩千多年人頭稅的廢除。是康熙皇帝滋生人丁永不加賦政策的進一步改革和發展,雍正時期開始實行。
這一製度的實行,減輕了無地、少地農民的經濟負擔,促進了人口增長。勞動者有了較大的人身自由,有利於社會經濟的發展。
賦稅規則的簡化減少了官府打馬虎眼任意加稅的可能。
攤丁入畝的實施,直接讓人口出現爆炸性增長。乾隆6年突破1億,乾隆57年突破3億,道光14年突破4億,占世界人口超40,奠定了人口大國的基礎。
朱由校計劃等新錦衣衛派駐地方站穩腳跟後,國土部重新丈量土地,稅務部結合一條鞭法和攤丁入畝的辦法,重新製定田賦收取標準,取消丁賦差役和人頭稅以及一切苛捐雜稅,按照個人土地麵積以征收貨幣形式征收田賦。
征收的貨幣田賦全部存入當地政府在中華銀行開設的田賦專用賬戶。直接從源頭上杜絕火耗、賦役折銀等名目繁多的亂收費。徹底減輕老百姓的負擔。
田賦征收無論皇親貴族還是官紳平民,一律根據土地麵積和田地等級進行征收,征收標準大約按照收成的一成收取。
上等、中等、下等田地均參考下等田地的收成計算,平均每畝每年01銀元。有意讓土地擁有者占國家的便宜,以體現皇帝的恩德。
使用賦稅調整手段,還可以遏製土地兼並。
大明1億多人口,考慮部分家庭不以耕種為主,人均耕地可達到10畝左右。
田賦的征收,以家庭為單位,人均20畝至40畝的,田賦標準為征收基準的2倍,40畝至60畝的為征收基準的3倍,60至80畝的為征收基準的4倍,以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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