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少平隔了幾個小時,然後再打回電話給孟陽,告訴孟陽他的當事人就隻能給30萬,要是不願意接受,就隻能走訴訟流程。
最終孟陽再三思考之後,隻能接受。
因為在張少平有理有據的忽悠下,讓他認為,張誌強家裡已經很困難了,估計30萬已經是張誌強家裡能拿出來的最高數目。
張少平這邊和受害者家屬談妥賠償價格之後,轉頭就去聯係借摩托車給張誌強的朋友。
那人名叫黃誌傑。
張少平告訴黃誌傑,以及黃誌傑的家屬,因為他借摩托車給張誌強,導致張誌強撞死了人,而且張誌強自己也已經摔成了殘廢,治療的費用就是個無底洞,所以他必須承擔一部分責任。
黃誌傑對此當然是很不樂意。
他覺得雖然他借了摩托車給張誌強,但是那是張誌強自己闖紅燈造成的車禍,和他沒什麼關係。
張少平見黃誌傑想要賴賬,立即搬出法律條款來。
“根據《民法典》第1209條規定,借用、租賃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要承擔相應的責任賠償。”
張少平對法律條款很清楚,張口就能說出來。
他還說道:
“根據《機動車強製報廢標準規定》,摩托車使用13年應強製報廢,你借給張誌強的嘉陵摩托車,雖然上了牌,雖然車況還不錯,但是根據警方的調查發現,這車是99年生產的,也就是說,距今已經15年了,早就超過強製報廢年限了。你將一輛已經過了報廢年限的摩托車借給張誌強,導致張誌強發生車禍,所以你肯定需要承擔一部分責任。”
黃誌傑聞言,心裡有些發怵。
張少平說的話有理有據,他又不太懂法,所以一時間沒法反駁。
張少平見唬住了黃誌傑,就接著說:
“現在受害者家屬那邊,需要賠償30萬,按照正常情況,你和張誌強的責任對半開,你至少得賠償受害者家屬15萬,另外張誌強受傷所需要的治療費,也需要你承擔一部分,不過張誌強對我說,你是他的朋友,他不想把事情搞得太難看,所以隻需要你賠13萬就可以了,你要是不同意這個賠償,那就隻能等到時候受害者家屬走訴訟流程,然後再按照法律規定來定你的賠償金額了。”
黃誌傑麵色凝重:
“如果走訴訟流程,我是不是要承擔張誌強一部分治療費?”
張少平就說:
“這個當然,都走訴訟流程了,那我的當事人,肯定不會再顧及你這個朋友的感受,另外,你最近一直躲著我的當事人,這讓他對你已經有了點意見,你再這麼躲下去的話,沒準到時候你要賠的,可就不是15萬那麼少了,我的當事人的治療費,至少30萬打底。”
黃誌傑被張少平唬得一愣一愣的。
其實也不算唬吧,人家張少平說的都是事實,要是真走到了撕破臉打官司的地步,黃誌傑確實不可能隻需要賠13萬那麼少。
就張誌強的醫療費,都夠他喝一壺的了。
所以最終黃誌傑討價還價了一下,最後以10萬塊錢的賠償金額,把這事給談妥了。
張少平左右斡旋,上下溝通,不但將張誌強的損失降到了最低,也將黃誌傑的損失降到了最低。
受害者家屬索要的賠償,同樣也被他壓到了最低。
最終的結果就是,他這個律師一口吃三家。
張家請他過來的律師費10萬,受害者家屬那邊吃10萬,然後黃誌傑的10萬賠償,他再吃10萬。
這麼一來,處理這個案子,他就賺了30萬。
說他輕鬆吧,確實挺輕鬆的。
可說他困難吧,其實也挺困難,因為這種事情,一般人都做不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