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部落必須要建立一套這樣的規定,如果發生族人破壞部落、傷害族人的事情,才能按照這樣的規定,快速、準確地處理。”
熊洪嚴肅地說道,“不然像樹根這樣的事情,以後肯定還會發生,造成的後果也會更加嚴重。”
“當然,一開始我們肯定有一些做不到做不好的地方,不過慢慢來,隻要大致的方向正確,總會好起來的。”
“不錯,巡捕、審理、裁決三個部門互不統屬,互相之間也沒有什麼關聯,能夠儘可能地對族人所做的錯事進行合理的判決。而有這些保證,也能讓族人遵守部落規定,不去做錯事。”
熊巫點點頭,從這件事身上,就讓他看到了這種方法的好處,“現在比較滯後的,就是部落的各種規定,目前還隻是幾十條很粗淺的,我看,需要對這些規定再進行增加,以及更加明細。”
“不錯,這也是我想做的事情,既然如此,那就拜托巫召集人手做此事,如何?”
“可,正好最近也沒有什麼緊要的事情。”
“好,還有就是,新設立的部門該如何運作,以及各個村子要是有這類事情發生該怎麼做……”
光有“執法”的機構還不行,部落還得有“立法”的部門。
在部落按照這樣的審判流程之前,的確需要先製定各種“部落的規定”,而且,越詳細越好。
原本熊部落就是靠著部落的各種規定來規範族人的各種行為的,其實從本質上來說,還是依靠原來的方法,由族長或者巫說了算、或者遵守約定俗成的族規。
族人本身參與到族規製定中就比較少,故而對絕大多數族人來說,他們隻是一個族規的遵守者。
族規告訴了他們在部落生活中要做什麼,什麼不能做,也沒有一個很明確的細則。而且就算族人違反了規定,也大部分由族長或者巫來決定懲處,懲罰的力度和方式都很隨機,並沒有一個準確的範圍。
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熊部落在推進部落“法治”方麵已經有了一些雛形和經驗,不過,這些經驗應付以往規模的部落還是可以,要用在如今的熊部落身上,已經非常不合適了。
就比如,部落以前的規定,是每個成年男性,要在食物不足的時候,出去狩獵,而現在,部落已經完全不需要狩獵,也能獲得充足的食物,但這個規定依舊在這裡,跟現在的情況就有些相悖了。
另外,部落的生產力提升,各種產業、工坊以及族人的職責已經開始細分了,急需一個新的、適應當前生產力的部落規定來保證族人利益、部落管理和工坊生產的正常進行。
熊巫能看到,熊洪自然也早就意識到了。故而,他決定讓熊巫去製定部落的各種法條,完善相應的規範。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部落自然也要有部落的規矩。
雖然在現在的熊部落,完善法條這件事可能是個很讓人難受的“苦差事”,但所謂“功在當代利在千秋”,這種事情越早做,越能避免掉一些麻煩。
在後世,也有類似的做法,就是立法部門所掌握的立法權,專門根據社會發展情況,來製定相應的法律法規。而熊洪,自然就是參考了這種製度。
“這些製定的法條,我建議可以從幾個方麵來進行劃分,第一個就是製定規定所要遵從的規定,我將它稱為部落法。”
“部落法就是部落的根本之法,之後製定任何其他類型的規定,都需要在不違反這個部落法的基礎上去進行製定,否則隻要是跟部落法相違背的法條,就是無效的。”
“哦?那比如什麼是無效的呢?怎麼去判斷?”
“比如說,熊部落現在開墾的所有土地,都是屬於部落的,不允許族人個人擁有,但族人可以按照部落的要求,在上麵種植。如果哪天我們推行私有化,允許族人租借部落的土地耕種,收獲一部分歸自己,一部分歸部落,這是有效的規定。”
“但假如有一天,有兩個族人同時耕種土地,其中一人不想辛苦,轉而把屬於部落分給他的土地,轉給另一個人耕種,自己獲得本應由部落獲得的收獲,那這就與部落法相違背。”
“為何?他雖然沒有種植土地,但與人約好,並無過錯啊?”
“因為,從部落的規定上,族人隻能使用土地,而無法對這塊土地上的收成進行分配。故而這個人雇傭他人所擁有的收獲,就不應該歸他所有。”
熊洪耐心地解釋著,部落的土地是集體的,族人是跟部落約定的租種行為,而不是跟其他族人。
這種規定了部落土地的租借製度,就是部落的基本族規。而建立在這個族規之上,規定如何耕種、交多少收成,就是相應的子法。
其實這就跟後世憲法這個母法一樣,和其他法律法條這些子法有顯著的區彆。
不過熊巫畢竟是不懂這個的,熊洪自己也是一知半解,不過好歹自己有一些來自後世的經驗可以參考,雖然不多,但大致的東西,還是有一定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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