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軍港租借與鐵路使用
一)軍港租借
華國同意將符拉迪沃斯托克軍港暫時租借給蘇聯的太平洋艦隊駐紮,租借期限自本條約生效之日起計算,最長不超過一年半。在租借期間,蘇聯應負責軍港設施的日常維護與管理,確保設施完好。若因蘇聯原因造成設施損壞,蘇聯應承擔修複或賠償責任,賠償金額應根據設施的實際價值及損壞程度,由雙方認可的專業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租借期間,中方出於友好考慮租金暫免。
當蘇聯在遠東地區建成新的軍港且具備停泊現有艦隊的條件後,應立即從符拉迪沃斯托克軍港撤出,將軍港完整歸還華國。撤離過程應在三個月內完成,蘇聯應確保軍港內的軍事設施、設備及物資全部清理完畢,不得遺留任何具有安全隱患的物品。
二)鐵路使用
自本條約簽訂之日起,在蘇聯太平洋艦隊於符拉迪沃斯托克軍港停泊期間,華國同意對蘇聯開放遠東鐵路。蘇聯在使用遠東鐵路進行貨物運輸時,必須接受華國的監管。華國將設立專門的監管機構,該機構由鐵路運輸專家、海關官員、安全人員組成,負責監督蘇聯鐵路運輸的貨物種類、數量及運輸目的,確保運輸活動符合雙方約定及華國國家利益。蘇聯應提前向華國監管機構提交運輸計劃,包括運輸時間、車次、貨物清單等詳細信息,運輸計劃的審批時間不得超過三個工作日。
.若蘇聯運輸的貨物涉及軍事用途或戰略物資,應提前向華國政府進行專項申報,經華國政府審核批準後方可運輸。華國政府應在收到申報後的七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複。
四、居民權益保障
一)居民去留選擇
在蘇聯交還給華國領土上的蘇聯居民,享有自主選擇去留的權利。選擇繼續留在當地的居民,華國應依法保障其合法權益,使其享有與華國其他民族同等的權利和待遇,不得因民族身份而對其進行歧視或欺壓。這些居民將依法成為華國俄羅斯族,納入華國民族管理體係,華國應在教育、醫療、就業等公共服務領域為其提供平等的機會和保障。
選擇返回蘇聯的居民,蘇聯應負責組織有序遷移,並在遷移過程中保障居民的人身安全與財產安全。華國應為遷移過程提供必要的協助,如開放特定的交通通道、提供臨時的安置場所等。
二)居民財產處置
對於選擇遷移的居民,其財產可全部帶走。對於無法帶走的固定財產,如房屋等,華國將按照公平合理的正常市場價格進行折價購買。價格評估將由雙方認可的專業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該機構應具備國際資質和豐富的評估經驗。評估過程應公開、公正,充分保障居民的財產權益,評估報告應在一個月內完成並提交雙方及財產所有者。
若居民對財產評估價格存在異議,可在收到評估報告後的十五個工作日內,向雙方共同設立的財產評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仲裁委員會由雙方選派的法律專家、資產評估專家組成,應在受理申訴後的三十個工作日內做出裁決,裁決結果為最終決定。
五、貝加爾湖權益劃分
蘇聯在貝加爾湖北部湖區享有八分之一水域的專屬使用權,該區域隻能用於漁業、科研等和平用途。蘇聯在此區域內的活動應遵守華國製定的資源開發規範與環境保護要求,以確保貝加爾湖生態環境不受破壞,資源得到合理利用。雙方將共同設立聯合監管機製,對貝加爾湖水域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防止出現過度開發或環境汙染等問題。若蘇聯違反相關規範,華國有權采取相應措施,直至暫停其在該區域的部分或全部權益。
六、其他條款
一)領土要求限製
華國承諾,在本條約生效且蘇聯完全履行條約義務後,不再就曆史領土問題向蘇聯提出額外的領土要求。雙方應以此條約為基礎,共同維護兩國邊境地區的和平與穩定,推動雙邊關係健康發展。若華國違反此承諾,蘇聯有權向國際社會尋求公正裁決,並要求華國承擔由此引發的一切後果。
二)條約生效與修訂
本條約需經雙方最高權力機關批準後生效,生效日期以最後一方完成批準程序的日期為準。雙方應在完成批準程序後的十個工作日內,相互通知對方。
本條約的任何修訂或補充,需經雙方協商一致,並以書麵形式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條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修訂或補充條約的提議應由一方提前三個月書麵通知另一方,雙方應在接到通知後的六個月內完成協商及相關程序。
三)爭議解決
若在本條約執行過程中雙方發生爭議,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無果,可提交至雙方共同認可的國際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仲裁機構應具備公正、專業的國際聲譽,仲裁員應從國際法、國際關係等領域的資深專家中選任。仲裁結果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應嚴格執行。若一方拒絕執行仲裁結果,另一方有權采取合法的報複性措施,並向國際社會公開相關情況。
本條約旨在解決曆史遺留問題,促進兩國友好合作,雙方應秉持誠信原則,切實履行各自義務,共同開創兩國關係的新篇章。
當莫洛托夫將合約的初稿遞給報務員時,他的手微微顫抖,眼神中滿是疲憊與憂慮。“儘快發出去,務必確保信息準確無誤。”他聲音低沉地叮囑道。
遠在莫斯科克裡姆林宮的約瑟夫,秘書匆匆走進他的辦公室,手中拿著剛收到的莫洛托夫發來的傳真。約瑟夫接過,他的目光迅速掃過合約的每一行字,臉色愈發陰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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