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家長?家長不來老師能有什麼辦法。
教育學生?隨便教育一下根本沒用,稍微說的狠一點學生就尋死覓活的,出了事那就是老師全鍋,學校領導和教育係統領導完美隱身。
說白了,對於這種屢教不改,根本沒法管,而且會嚴重擾亂學校秩序的學生,那怎麼管理都有一套規定在。
法律依據是2020年12月公布的,2021年3月1日實施的《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
該《規則》第七、八、九、十這幾條規定,從輕到重規定了學校以及相關部門可以采取的懲戒措施。
其中第十條規定,對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經多次教育懲戒仍不改正的學生,學校可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或者留校察看的紀律處分。
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學生,學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長、有關部門將其轉入專門學校教育矯治。
專門學校可能很多人不清楚,這玩意以前叫工讀學校,這麼說肯定就知道了,隻是後麵改名為教育矯治專門學校。
那意思就是說,實在管不了,直接轉入那種專門學校來教育,說白了就是不要留在正常學校妨礙其他學生。
這裡的“配合家長”其實是給麵子的說法,因為家長是監護人,轉學肯定要家長配合,但是同樣要知道,這是“懲戒措施”,也就是懲罰。
家長不管怎麼想都要配合的。
但是規定出來都幾年了,很多人估計都沒見過這類型的懲戒,為什麼,因為做起來很麻煩。
怎麼做呢,《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學校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後,由教育行政部門決定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
至於什麼是嚴重不良行為,該法第三十八條列舉了八種情況以及一個兜底性規定。
總之,學校要做的就是及時發現問題,及時的進行管理教育。
但實際上呢,學校也好,教育部門也罷,都是想著怎麼省事怎麼來,小學一般還算好,初中也就三年而已,就這麼糊弄著把學生送走就行。
隻能說想法很好,但有的學生真不是可以糊弄過去的,就比如呂新豪,他難道一開始就膽子那麼大的嗎?
一開始就敢搶劫要錢?就敢直接喊人去**?
那肯定不可能的,最開始他同樣會對學校,會對老師有畏懼心理。
但是慢慢的他發現,誒我不管怎麼搞事都沒人能管我,那我根本不需要怕,我想怎麼弄就怎麼弄,這一定是存在一個慢慢過度的時間。
我們在這方麵其實有一套完整規定的,不是說隻有什麼《未成年人保護法》,但是,因為種種原因,以至於現在……沒辦法。
至於學校領導的責任,《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反正以周某人看來,那個田夏山存在很明顯的玩忽職守!
到時候就看怎麼處理他了。
辦公室內,田夏山額頭開始冒冷汗了,這個事情一下子嚴重到了他根本擔不起的程度。
惡勢力團夥,這樣的名稱怎麼會和未成年人扯上關係的,他理解不了。
現在怎麼辦呢,找關係嗎,如果那個周雲說的是真的,他認識的那些關係估計都不可能幫忙。
還是再和領導溝通一下吧,希望不會有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