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花區人社局這次是否會認定工傷,周雲並不看好。
無他,因為人社部門認定工傷,正常情況下是沒辦法進行辯論的。
也就是說,你隻能通過工傷申請書來進行說理,沒辦法當麵和認定工傷的人來進行辯論。
眾所周知的一件事,書麵申請和當麵說理辯論那是完全兩個不同的概念。
如果書麵說理效果好,那就不用開庭辯論了。
而一般情況下,如果是特彆複雜的工傷認定,那得開聽證會,但是同樣眾所周知的一件事,正常情況下很少會那樣做。
那在這樣的情況下,人社局的很多工傷認定就帶著機械性,規定說是四十八小時,那肯定不能超過四十八小時。
就算是超過一分鐘,那你這也就不算工傷了。
這不是周雲把他們想的不好,而是前世這類型的案子他見過不少,可以說人社局是不可能突破這個規定的。
原因很簡單,規定是四十八小時,超過了你不給認定工傷,那誰也不能說你有問題。
基層在這種問題上一般是不會輕易做出改變的。
也因此,周雲這一步就是在走程序,就是說你們不管認不認定,先給我把程序走完,給出一個結論來,我好再走下一步程序。
周雲也不想和接待人員廢話,現在很多辦事窗口的人大都是勞務派遣,正式編製的基本上都在裡麵。
所以這個時候你和他們說再多也沒用,就正常走程序就行。
拿著回執,周雲很快就離開了人社局,接下來要做的除了等著這邊工傷認定之外,便是繼續調查朗心公司的實際控製人。
公司的實際控製人調查起來還是比較麻煩的,尤其是朗心公司這種,表麵上看和立下公司以及立下公司老板之間是沒有任何關係的。
工商備案那裡周雲也查了不少,通過層層控股等方式來查也都查不到。
事實上這種通過層層股權設計來實際控製公司的方式算是比較簡單的。
比如實際控製人持有A公司百分之八十的股份,A公司持有B公司百分之六十的股份,那麼這個人就能通過A公司實現對B公司的實際控製。
就像我們之前提到的錢袋寶那個情況。
這種很好查,股權穿透一查就一目了然,所以實際上還有很多類型的實際控製方式。
比如生活中最常見的股權代持。
舉個例子,張三已經把公司百分之八十的股權轉讓給了李四,那明麵上公司就和張三沒關係了,但實際上雙方簽署了代持協議。
李四是代替張三來持股的,股權產生的收益和大股東的權利都是張三所有,張三依舊是公司的實際控製人。
這種情況就叫股權代持或者說隱名股東。
這是最簡單的玩法,實際中張三通過控製該公司,可以實現對下麵其他公司的實際控製。
那有人會好奇,一紙協議你就能控製公司?這玩意合法嗎?
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實施之前,代持協議隻要不違反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那就都被法院支持。
但是新《公司法》實施之後就不一樣了,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禁止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