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喜風麵無表情道:“這案子認定方麵是沒有任何問題的,就算是到了最高法我也可以這麼說,如果能突破四十八小時,那規定就沒有了任何意義。”
兩人在這邊隨便聊著,而另一邊的周雲沒有說話,隻是靜靜地看著手中的材料。
沒多久合議庭成員走了進來,審判長是個三十多歲的婦女,這很正常,現在法院的女法官很多。
至於說考進來的男人去哪了,那不用想,進來後就去執行局當牛馬去。
可以這麼說,你作為活的男的,隻要你表現出稍微一點想去執行局的想法,那執行局領導都會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勢把人拉過去。
手續什麼的都可以後麵辦,人先過來。
如果說法官們可能是“忙不過來”,那執行法官們麵對的就是“絕望”的情況。
現在在執行問題上耍手段的人太多了。
就這樣,庭審開始,法庭調查和舉證質證沒什麼好說的,這個案子的事實很清楚。
案件的主要爭議就是,在本案中,入院十一天後死亡,能否視同工傷。
審判長開口道:“好,法庭調查階段結束,下麵開始法庭辯論,請原告先發表觀點。”
在孫依玲緊張的目光中,周雲開口道:“我認為,雖然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相關規定,對於搶救超過48小時而死亡的,原則上不能認定為工傷,但也要結合個案具體情況和立法精神來運用。”
對,立法精神!
聽到這個詞,對麵的郭喜風頓時眉頭皺起,這……這不就是一個工傷認定案嗎,咋還搞出了立法精神?
周雲這邊自然沒關注對方,自顧自地在那裡說道:“具體到本案中,我認為應該視同工傷,以下我會從兩個方麵進行論述。”
“第一是立法目的,《工傷保險條例》本質上屬於一種社會保障,其製定的初衷是為了分散用工風險,保障工傷職工及時得到救濟,滿足生活、醫療的基本需求。”
很簡單的,為什麼要設立工傷保險,就是要對勞動者進行保障,同時分散用人單位的用工風險。
所以你平時都壓根不給交工傷保險,那如果認定工傷肯定要你自己來賠。
“本案中,雖然段立偉是在送醫院搶救超過48小時才被宣告死亡,但從被送至醫院搶救到被宣告死亡,一直無意識、無自主呼吸。”
“自始至終須依靠呼吸機、藥物升壓等意識之外的強製力維持部分生命體征,一旦撤除上述設備和措施,所維持的生命體征在五分鐘內迅速消失。”
“這表明其死亡已具有不可逆性,醫院持續救治隻能延緩心肺死亡時間。”
“因此,在死亡認定標準缺乏法律明確規定時,從立法目的作出解釋,認定段立偉構成工傷,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向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傾斜的立法精神,又有利於從實質上化解因勞動者死亡無法認定工傷和獲取工傷保險而引發的行政爭議和社會矛盾。”
周雲的宏大敘事可不單單是宏大敘事,同樣結合了案件事實。
法律上的死亡標準是什麼,這個誰也不好說,目前能拿出來的還是醫學上的死亡標準。
但是一個人呼吸停止,完全靠著呼吸機才能維持一定呼吸的情況,你說他是什麼狀態呢?
這個誰也不好說,那既然存在模糊,那就要從立法精神來解釋。
工傷保險條例就是要傾向於勞動者的,因為這就是對勞動者的保護。
聽完周雲的敘述,對麵的郭喜風臉色一黑,他感覺周雲這純粹是……有道理的胡說八道,也就是純粹的訟棍方法。
反正就在那裡給你扯一大堆其他的東西,你還不能說他瞎說,他說的真的有道理。
周雲這邊繼續道:“第二,這樣符合公序良俗。”
“在段立偉送醫院搶救時已被診斷為呼吸停止,但其家屬並沒有在48小時內放棄搶救,而是繼續儘最大的努力挽救生命。”
“既體現了對生命權的尊重和保護,又完全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所倡導的倫理道德。”
得了,郭喜風不想說話了,這廝居然又扯上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這讓他怎麼否認,難道說那會不應該救?
說到這裡,周雲狀似隨意道:
“我要說一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關於‘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時間規定,往往使家屬需要在繼續治療無法認定工傷的風險與情感、倫理之間作出非常艱難的選擇。”
啊?郭喜風愣住了,這人瘋了吧,法庭上直接開噴說這法規製定的有問題?
關鍵是這法規誰製定的,人社部,也就是人社局最上麵的那個老大……
那麼問題來了,對方當著我的麵噴我的老大,我應該咋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