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間裡的人已經多了起來,大家在那裡發著各種各樣的彈幕。
“這案子還有什麼可說的,自己沒腦子唄,我隻能說活該!”
“樓上的,不要說的這麼難聽,人家故意設計的,很多人都會被騙。”
“那不叫騙,那就是打擦邊球呢,這個情況我好像也聽說過。”
“還是聽聽周律師怎麼說吧。”
老杜看了看身邊臉色蒼白的曹婉晴隨即開口道:“周律師,那這種事怎麼應對啊?”
周雲笑了笑道:“怎麼應對,首先得看對方會不會起訴,如果不起訴,那就隨便他唄。”
“當然,如果他們找你要協商,那也不要直接把人拒之門外,先告訴他們,你要看合同,看看合同上是不是有類似的條款。”
很多時候我們都會因為合同特彆長而不去仔細看內容,但這些內容其實是很重要的。
雖然民法典是有各種各樣的原則,比如我們平時聽的最多的公平原則,就是說雙方的權利義務要對等。
但是,一般情況下,除非是沒辦法了,否則法院是不會直接援引法律原則來判案的。
正常法院還是會以合同為主,除非你能證明這個合同有問題。
違約金不會支持那麼高,但是也不會判的特彆低,因為合同是基於雙方合意而簽訂的,你簽了這個東西,就代表著你對裡麵的內容是認可的。
周雲把這些話用人話說了一下,然後繼續道:“拿到合同了最好能拍個照,把每一頁都拍一拍,然後和對方扯皮。”
“扯皮也是要講策略的,什麼理由都沒就在那裡瞎說那叫耍賴,這個案子能從什麼方麵入手呢,首先你可以從格式合同這一塊來入手。”
“事實上不單單是這類型的案子,現在很多的合同糾紛,你都可以嘗試從格式合同來入手,就和他們說這是格式合同,然後這個合同加重了自己的責任,免除了他們的義務,那相應的條款是無效的。”
“然後,格式合同裡麵,如果有一些能減輕對方責任的條款,那這個時候也能提出來,因為什麼,對於這類型的條款,必須要儘到提醒義務。”
“什麼叫提醒義務,以前我們在和一些保險公司或者銀行簽合同的時候會發現,你得把合同上一部分加粗的部分抄寫在下麵,這個就叫什麼,就叫提醒義務。”
“就是讓你知道,你看我們這裡的條款是重點,然後你自己手動抄寫了一遍,那肯定算是提醒到了。”
周雲今晚上的興致很高,而且也算是文科性質老師們的通病吧,從一個內容可以引申開講很多很多的東西。
“回到案件中來,你就用這些和對方扯皮,反正隨便扯,他們不起訴那無所謂。”
“如果被起訴了,請不起律師,自己來說,那也可以從這個方麵來入手。”
這在民事律師們眼裡算是一個大家都知道的法子,但是在圈外人眼裡,那不知道就是不知道。
為什麼一定要往格式合同上麵扯,一方麵現在這些確實都算格式合同,這類型的公司不可能單獨給每一個人定製合同,肯定是用的模板。
另一方麵,我們之前就說過,實在沒辦法了,法院才會援引公平原則來判,但實務中這種情況不常見。
而格式合同有很明確的規定,隻要是加重你的責任減輕或者免除自己的義務,那就因顯失公平而無效,這是明確的規定。
所以和這類型的公司發生糾紛,你首先往格式合同上麵扯肯定是沒問題的。
“我現在也不知道合同,所以隻能是給你提個建議,好了老杜,那這個案子就先到這裡,當然後麵如果有後續的話,咱們也可以繼續在直播中聊聊。”
“我再看看還有沒有有意思的案子啊。”
老杜沒什麼意見,事實上能和周雲連麥他已經滿意了,連帶著對身邊的曹婉晴也很滿意。
“剛剛周律師說的你也都聽到了,不用管他們,等他們找你了再說,就按照周律師教的辦法來就行。”
頓了頓,老杜又道:“要是拿到合同了,我再看看能不能找周律師聊聊。”
不是說他想幫忙,老杜自然不是什麼好玩意,他隻是覺得有機會和周雲再聊聊,如果能讓對方感興趣的話,邀請來一趟廣市更好!
曹婉晴沉默著點點頭,也不知道為什麼,聽了剛剛那位周律師的話之後,突然覺得這讓自己擔心了很長時間的事也不算什麼大事了。
而周雲這邊繼續道:“咱們的觀眾朋友很活躍,這一會的功夫說了這麼多,那就隨便找一個來吧。”
“來這位叫夜夜夜的朋友你來說。”
周雲其實是想著好好做谘詢的,但他有日子沒直播,所以已經忘了沙雕網友們的日常了,這種情況下根本不可能正常來做谘詢。
“周律師周律師,我想問你啊,就是說男法官判女被告有罪,那算不算違背婦女意願啊?”
啥玩意?周雲聽了頓時往後坐了坐。
直播間內彈幕頓時開始飆升,大家在那裡各種玩梗。
不過周某人畢竟是周某人,他知道這是有人給自己挖坑呢,所以很快就道:“這位網友,你這個推斷有著很明顯的問題。”
“違背婦女意願你是想證明什麼,證明強奸是不是,那強奸罪的大前提是什麼,是性的自主權。”
“你這個推斷連大前提都沒有,那自然是不成立的,玩梗歸玩梗,有時候還是不要開這種玩笑。”
邏輯推理三段論,接觸過的都知道,大前提,小前提然後推出結論。
“好,我們再看下一個。”
這次的網友總算問了一個有營養的問題。
“周律師,我今年大學剛剛畢業,然後找了個公司上班,我看那個合同裡寫著,就是工作地點要服從公司安排,那完了之後要是公司安排我去其他地方,我不去怎麼辦?”
周雲聞言笑了笑道:“你這個問題我可以首先明確告訴你,用人單位為了用工方便在合同裡約定工作地點為全國或者服從公司安排,這屬於約定不明確。”
“具體你該怎麼辦,需要結合用工崗位和工作內容。”
“比如像是電氣工程師這種,來之前就和你說了,需要到處出差,那自然是沒問題的,你必須服從。”
“而同樣如果你是高管性質的,負責的業務範圍廣,那這個也得服從。”
“但你要是普通職工,那肯定是要以本地為工作地的,如果公司要變更工作地點,那就算是變更勞動合同,需要協商一致。”
這其實是現在勞動糾紛裡麵特彆多的一種類型,就是想辭你,但是又不想給錢,就把你派到另一個地方工作。
你不去,那你就算曠工。
為了方便,提前就在勞動合同裡約好了,工作地點為全國,或者工地地點後麵直接寫:服從公司安排。
你看你自己都說了,在哪工作公司說了算,那我們到時候調動你那也有依據。
但事實上這麼寫的都算是約定不明確。
而且這類型的案子不要覺得麻煩,其實一點都不麻煩,就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去仲裁就行了,都不需要去請律師。
到時候理由就是這樣,第一勞動合同約定不明確,然後說自己的崗位並不需要那麼大的範圍;第二說變更地點算是變更勞動合同,未經協商一致不能變更;第三就是可以用其他借口,比如說公司未能妥善安排。
把人突然間從這裡調到另一個城市,那你總得把食宿這些都給人考慮到,都準備好才行,不然突然就讓勞動者去上班,那肯定不行。
有了這三條,基本上你這官司就沒什麼問題了,除非你的工作特殊,就我們之前說的那些。
谘詢很多,大部分都是勞動糾紛,都是勞動者們被坑了。
比如有網友就說,自己找好了下家,下家也給發了Offer,然後從這家離職,結果下家不要了。
這很明顯就是給挖的坑,有很大的可能就是現在這家想辭你,但是又不想給錢,於是找了另一個公司給你唱了個雙簧。
那怎麼辦,簡單,起訴下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Offer是什麼,是要約,發出要約然後又反悔,那就得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這個責任怎麼算,目前的案例裡麵都是按照Offer裡麵約定的工資水平來酌情支付。
一般至少也是在三個月工資以上。
不知不覺,周雲看向了窗外,原來已經天亮了。
自己居然熬了個通宵,做了一晚上谘詢,看來應該下播了。
向著網友們開口道:“已經熬一晚上了,我這得休息了,那今天就先到這裡,後麵有時間咱們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