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最起碼能省一點是一點。
網上登錄,提交了自己的材料之後,大概到了下午,檢察院那邊審核通過了,周雲和老秦兩人坐在電腦前開始了閱卷。
強奸罪,一個很古老的罪名了,在我國的法製史上,最早規定強奸罪的是戰國時期魏國的法經。
法經的《雜律》篇是這麼規定的:“妻有外夫則宮,強奸者,誅!”
意思就是說,妻子通奸的處以宮刑,強奸的男性直接誅殺。
秦朝的秦律很嚴,但在這方麵相對較輕,秦律規定,“強者,黥為城旦舂,和奸(通奸),男女皆耐為隸臣妾。”
就是說強奸的人臉上刺字,然後罰做苦役。
通奸的,男女都要做奴隸。
漢朝這方麵更有意思,具體規定就不說了,總之大概意思就是,通奸的雙方刺字,做苦役,然後還有個規定,官員通奸罪加一等,按強奸算。
而漢朝的強奸除了刺字做苦役,還要斬掉左腳大拇指。
為什麼說漢承秦製,很多地方都能體現出來。
到了宋朝已經有了保護幼女的概念,《慶元條法事類》:諸強奸者,女十歲以下雖和也同。
這句話就是說,強奸的事,女性十歲以下,就算同意了也按強奸論處。
到後麵曆朝曆代都有類似的規定。
扯遠了,我國最開始對於強奸的規定,其實更側重於暴力脅迫等手段。
那個年代很多上年紀的人都記得,就一句話:打砸警車是違法犯罪行為。
從這你就能看出來那個年代是什麼情況了。
強奸主要就是用暴力手段,也就是把人打的半死或者威脅敢反抗就殺了你那種。
所以強奸罪在早先的時候是帶著強烈的暴力或者脅迫性質的。
然後在1984年,最高法最高檢聯合公安部出台了《關於當前辦理強奸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乾問題的解答》。
在該解答中,將“違背婦女意誌”作為了強奸罪的核心。
由此,下麵的司法機關辦案子都是根據這個《解答》來的,雖然13年的時候這個解答廢除了,但下麵依舊在這麼辦。
那問題來了,“違背婦女意誌”能否作為強奸罪的核心,在法學界爭議是特彆大。
而且最關鍵的問題是,現在依舊在用四十年之前的規定辦案子。
兩高遲遲不出台新的相應規定,法學界早就在吐槽了。
那會出台規定的時候是什麼情況,性的方麵根本沒有現在這麼開放,婚前性行為不能說沒有吧,但真的很少。
所以你說那個時候按照這個來沒問題。
而現在不一樣了,婚前性行為可以說是多如牛毛,社會已經發生了巨大變化,這個時候還用老規定,那合適嗎?
婦女意誌,或者說性同意這是一個極其主觀的概念,而且目前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什麼情況才是性同意。
可能這一秒對方是同意的,下一秒突然不同意了怎麼辦,我國對於成年人的標準是插入說,這個時候停下來怎麼界定?
然而強奸案又是法定的不可公開審理的案子,也就是說普通人根本不知道強奸案判決的標準是什麼。
由此這就成了一個黑箱,某強奸案應該算是第一個把案件細節透露出來的案子,由此引發了一堆的討論。
不過現在,周雲在看了卷宗後已經有了結論,那就是這個案子可以做,郭曉林是被冤枉的!
為什麼,因為係統給了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