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隻要雙方都同意,那法院就能省很多事,比如現在。
開庭走個過場就行,直接可以批量來開,批量下判決,而且判決書隻需要寫一份,剩下的把相關信息一改就能用,這真的可以說省太多事了。
這樣一來速度就會特彆快,法院這邊其實巴不得這麼做。
當然,這也是因為在之前整理立案的時候,法官們就已經專門對這些證據審查過了,不然也不可能這麼快。
畢竟雙方都同意的情況還有可能是虛假訴訟,不過以周雲的情況來看也沒必要搞虛假訴訟也就是了。
終於,在一個下了雪的日子,周雲拿到了第一批的賬號個人信息。
這些案子其實也是有輕重緩急的,其中有一部分是要走刑事自訴的!
關於互聯網誹謗和侮辱,自訴標準很多人都知道,“兩高”13年發布的《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其中列了四種情況,第一種就是大家最熟悉的: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這畢竟是13年的規定了,以現在的標準其實很容易就能達成這個,轉發次數五百次……現在稍微火熱一點的,那轉發次數輕易都能上千。
而在這次的案件中,符合這個標準的,大概有三千多個賬號。
不過其中大部分應該是網絡水軍的,剩下的活人數量估計不會超過七百,玩歸玩鬨歸鬨,周雲是個什麼人很多人還是有數的。
可以去點讚來增加熱度,可以起哄一下,但是不可能自己去噴,去誹謗。
這三千多個賬號信息就是第一批次,周雲要先把刑事自訴給做了!
隻是數量太多,他不可能自己一個人做,所以拿到信息之後周雲直接撥通了小段的電話。
“喂小段,嗯,準備開始吧,我一會把信息發過去。”
這個自然不是違法的,因為在這之前周雲已經和律所簽了合同,也就是說他以當事人的身份委托律所來為他維權。
那這樣的情況下自然就能將相關信息發給律師們了。
另一邊,小段趕忙道:“好的主任,這邊已經都安排好了。”
案子太多,律所的律師也不夠,主要是因為根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必須得到被告所在地去起訴。
這些人遍布全國,律師們來回跑太浪費時間。
所以除了振天之外,這次還找了其他律所幫忙。
隻要有錢,其他律所那肯定不可能拒絕,在網上可以說幾句,但是這會,周律師那就是他們的大客戶,必須得捧著!
當然,其中一些個案子,周雲是必須得親自去做的,比如王婧婧這裡。
周某人又來到了青縣,帝都那邊不用守著,等程序走完了自然會把剩下的信息發來,到時候再安排起訴就行。
表麵上看起來他這是脫褲子放屁的事,既然知道是王婧婧,那直接起訴不就行了嘛。
如果是普通的民事糾紛,那其實根據對方賬號裡發布的那些信息基本上就能起訴了。
為什麼,因為民事講究高度蓋然性,就是讓法官覺得很可能就沒問題了。
但是刑事案件必須得環環相扣,證據必須得具有排他性。
就是說你的這些證據隻能得出這麼一個結果,那這樣才沒有問題,否則那就叫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自訴案件對於證據真的特彆高,其實有時候真的很有意思,某些公訴案件對於證據要求反倒沒這麼高……
王婧婧之前最主要的問題就是誹謗。
她以為自己沒有侵權行為,但是,人在寫小作文的時候會不由自主的美化自己,然後在這個過程中順便貶低一下對方。
比如說周雲特彆的強勢,而且在整個商談過程中經常讓她不要說話,而且還會突然問一些案件方麵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