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城區人民法院,第四庭,周雲已經到了地方,然後習慣性地和現場的書記員以及法官助理聊了起來。
彆看網上整天有一堆人在說周雲這不好那不好,但是這些司法係統的基層工作人員們很多都很崇拜周雲。
情況是什麼樣大家心裡還是很清楚的,尤其是這些整天和案子打交道的,過去周某人做的很多案子,說實話基本上都是不可能做成的,就算是做成了,執行也是大問題。
而一個判決如果不能執行,那這個判決就算再漂亮又有什麼意義呢,問題還是沒有解決。
訴訟是為了解決問題而不是為了訴訟而訴訟的。
所以大家都覺得周雲的思路沒有任何問題,因為隻有把人送進去,才能一勞永逸地把執行問題也給解決了。
庭內大家聊得火熱,不管書記員兩人問什麼問題,周雲都能給出一個合理的解釋,這種水平絕對不是網上傳言的那樣。
網上一直在流傳著一種小道消息,就是說周雲有今天都是靠著他的網紅身份,其實如果他不是網紅,水平是很差的,畢竟他當初也隻是一個剛剛過了實習的律師而已,沒道理水平會很高。
這種說法認同的人還不少,畢竟在大家看來,醫生律師這種職業,那咋也得上點年紀才厲害,那種看著就很年輕的毛頭小夥,怎麼也不可能水平高。
但是現在,兩人覺得網上那都是在瞎傳。
結果就在此時,有人打破了庭內和諧的氣氛,第四庭的門被人推開了,一行人走了進來。
蔣博帶著助理以及代表城投出庭的方永,還有就是鳳霞公司聘請的一個律師以及公司的一個工作人員。
進了法庭,蔣博看看周雲沒說話,剛剛他們在外麵就聽到裡麵聊得火熱,不過他這會也不好說什麼,總不能說開庭前聊兩句都不行了吧。
倒是蔣博的助理在那裡看著周雲帶著一絲挑釁,在他看來,之前這個周雲玩什麼周氏法則,結果被主任給弄得差點下不來台,說明水平根本就不行。
以前為什麼可以做成,那是因為以前那些人太差了。
周雲自然是看到了對方的挑釁,不過他隻是笑了笑沒說話,他其實很喜歡有人挑戰自己的,那會讓他感覺很爽……
某種意義上來說周某人現在的精神確實有那麼一點點的問題吧。
各自坐好,書記員也不再閒聊了,開始核對雙方的信息,周雲這邊就他一個,那位劉總對他十分信任,把案子都交給他來全權處理。
按照程序把雙方的身份都核對完成,審判長張法官也已經帶著審判員到了,庭審正式開始。
畢竟之前開過庭前會議,所以基本上的情況都很了解,證據什麼的也不用那麼麻煩,已經認可的證據就不用單獨拿出來質證了。
但有一點,案件加了一個被告,於是關於這個被告身份是否適格,就成了一個問題。
周雲首先開始發表訴訟觀點,觀點其實很簡單,和開發商簽訂了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而且走了招投標,那開發商就不能再排除物業服務。
但是後麵開發商卻又那麼做了,所以從這點來說開發商存在合同欺詐,理應承擔物業費的連帶賠償責任。
至於城投就更好辦了,你們雖然簽了合同,但這個合同對我沒有約束力,你就是得給我錢。
這裡周雲稍微雞賊了一下,在把開發商添加為共同被告之後,他的矛頭直接對準了開發商!
這其實都不算挖坑了,這就是當著對方的麵來布置陷阱,來吧蔣律師,隻要你往我設置好的這方麵來辯,那肯定能贏,城投甚至可以一分錢都不用出。
所有的責任都是開發商的,畢竟他們搞合同欺詐。
你們那隻是善意第三人,你們什麼都不知道,隻是因為公司特殊,所以不能用外麵的物業,隻能自己聘請,所以必須得排除前期物業服務。
這樣一來就不是你們的問題了,一分錢都不用出,穩穩當當把周雲給贏了。
但是如果不按照這麼走,那可就不好說了,畢竟他可是周雲!
果然,聽著周雲的陳述,對麵的開發商,也就是鳳霞公司代理人以及出庭的副總頓時臉色變了。
這個副總能被溫陽夏派過來參與庭審自然身份不一般,本身就是溫陽夏的弟弟,在公司裡也有股份。
這會一邊聽一邊看向了旁邊的蔣博,這情況可和之前雙方溝通的不一樣啊。
不過現在不是說這些的時候,還是先看看有沒有贏的可能吧。
周雲的陳述完了,蔣博開始進行答辯,當然他沒有說什麼鳳霞公司作為被告,身份不適格之類的話,因為那是鳳霞公司代理人說的話。
蔣博這邊的答辯理由主要可以概括為兩點,第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並不當然對所有業主生效,當某個業主的建築可以營造為封閉空間時,可以不需要物業提供的服務。
第二點就是,因為城投公司特殊的性質,所以其另行聘請了第三方服務公司,這裡麵囊括了安保,保潔等等各方麵的物業服務。
總得來說就是,建築物使用權的轉移並不當然伴隨物業合同的轉移,而且已經和建設單位簽訂了排除合同。
然後,物業服務我們自己請人做了,所以於情於理你們都不應該再收物業費。
這是經過準備的,就是在儘量不把矛盾甩給開發商的情況下進行的甩鍋。
蔣博答辯完了,然後便是開發商鳳霞公司的代理人開始答辯,這個答辯就相對簡單,他們公司和案件沒有強關聯,不適合作為被告。
用法律術語來說就是不適格。
至於其他的就沒有必要說了,因為現在的情況一眼就能看出來,他們公司弄出來的兩份合同很明顯有問題。
雙方陳述完,接下來便是舉證質證,然後便是最重要的的法庭辯論了。
周雲直接開火,隻不過這次他完全把火力給了開發商。
“建設單位作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簽訂者,又在租賃合同中同意排除指定區域的物業服務,這種行為可以說實實在在的違背了合同的誠信原則,應當屬於典型的合同欺詐。”
“而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城投公司在租賃指定區域的時候明知該區域存在前期物業,所以應當由建設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周雲在那裡侃侃而談,一邊的蔣博直接愣住了。
這……這是你一個原告律師該說的話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