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林默早就從李山和王達的口中聽說了一些關於孫兆棟的情況,知道他為人正派,做事嚴謹。
可這也僅僅是聽說而已,具體如何林默必須親自了解一番才行。
畢竟向鵬這個案子關係重大,林默必須把資料交到一個可靠的人手中才行。
“哦?那不知王達幫看守所解決了什麼問題呢?”
聽林默如此一說,孫兆棟也來了興趣。
“在回答孫檢這個問題之前,我想請孫檢先回答我一個問題。”
“林局請問。”
孫兆棟想也沒想,非常乾脆的同意了。
“孫檢是如何看待刑訊逼供的?”
林默說話的同時目不轉睛的看向孫兆棟。
“這個問題我可以明確的回答你,刑訊逼供是嚴重的違法和對法治的破壞,是零容忍的法律底線。
刑訊逼供是對法律底線的直接踐踏,違背《刑法》嚴禁刑訊逼供的強製性規定,也違反《憲法》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保護。
其本質是用非法手段獲取證據,不僅可能導致冤假錯案,更會動搖司法公信力。證據合法性是司法公正的基石,通過暴力手段“破案”,實質是對法治精神的背叛,損害的是整個司法體係的權威。
從司法公正的角度看,刑訊逼供獲取的證據即便指向“真相”,也因程序違法失去效力。司法不僅要追求結果正義,更要確保過程正義。若縱容刑訊逼供,會形成“違法破案有功”的錯誤導向,導致更多司法不公。
從人權保障看,現代法治的核心是保障公民權利,犯罪嫌疑人也依法享有不受暴力對待的權利。檢察院需帶頭樹立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司法理念,將杜絕刑訊逼供作為踐行法治文明的重要標誌,向社會傳遞司法靠證據說話,而非暴力的價值觀。
檢察院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對偵查活動的合法性負有監督職責,我作為副檢察長,需帶頭落實零容忍態度:
第一,主動監督:
通過提前介入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等環節,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嚴格審查,重點排查犯罪嫌疑人供述的連貫性、身體傷痕、訊問同步錄音錄像等,發現刑訊逼供線索立即啟動調查。
第二,依法追責:
若證實存在刑訊逼供,對涉嫌犯罪的警察,依法提起公訴,絕不姑息;對未構成犯罪的,及時向公安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督促整改,推動責任追究。
第三,製度防範:
推動與公安機關建立非法證據排除,訊問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等機製,從源頭減少刑訊逼供的可能性,比如建議將執法規範化納入警察考核體係,強化法治培訓。
當然了,我國的法治目前還不健全,推動法治進步,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這需要我們這代人堅持不懈的努力,任重而道遠啊!”
孫兆棟這番話說的有些沉重,但林默看的出他有這份決心,並且也一直在朝著這個方向去努力。
“孫檢,謝謝你的坦誠,我為剛才對你的不信任而道歉。”
林默誠懇地說道。
“林局不必如此,你我也是第一次見麵,相互之間有些許不信任實屬正常。
那林局現在總可以說是怎麼回事了吧,是你們看守所內發現有人被刑訊逼供了嗎?”
“正是如此……”
林默儘可能詳細地把向鵬的案子給孫兆棟講了一遍,並把向鵬本人的陳述也一並告知了孫兆棟。
“哪有這麼辦案的,這簡直是草菅人命!”
孫兆棟聽完後被氣的直喘粗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