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點其實不重要,張三想看什麼是他的自由,哪怕是帶了一本封麵女郎在那裡研究也無傷大雅。”
“第二個點,也是案件能否構成故意殺人的主要因素,那就是張三是否知道李四的緊急情況。”
“李四溺水了,需要救援,張三在的口供中語言囂張。
老子知道他溺水,他也問我索要遊泳圈,我把刑法書翻了一遍,發現沒有法律規定我必須要給他遊泳圈。
張三的口供中,明知李四遇難見死不救,在加上李四家屬的證言,證明李四和張三是有矛盾衝突,那他的行為就不在是單純的見死不救。”
“朋友見死不救不犯法,在刑法理論中,有一種以不作為形式構成的犯罪。而所謂“不作為”,是指行為人有義務實施,並且能夠實施某種積極的行為而未實施的一種情況,即應該做、也能夠做,而沒有做的情況。
而日常生活中,見死不救很有可能會被判有民事責任:
一是行為人負有某種積極行為的義務,這是構成不作為的前提。這包括:法律明文規定的特定義務;職務上或者業務上要求履行的義務;由行為人先行的行為而使法律所保護的某種利益處於危險狀態所產生的義務等。
其次是行為人有履行特定義務的實際可能性而未履行,但由於某種原因而不具備履行該項義務的實際可能性,則不構成不作為。
第三行為人未履行特定義務的不作為行為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即不作為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而案件中,張三如果十分囂張的回答自己就是不救,很有很能會構成故意傷害,受到法律的製裁。
換個說辭,張三在口供中明確指出,自己不知道李四遇難,還構成犯罪麼?
在案件中,李四來回折騰,導致體力不支而後腿抽筋,這是他遇難的主要原因。
張三因為研究刑法,把自己的所有精力都放在了刑法之中,完全不知道李四的情況。
而從遊泳館的監控攝像頭可以看出,張三確實不知情,因為他的注意力從始至終都在刑法書裡,那他的行為就肯定不是犯罪。”
“張三的解釋執法單位會聽麼?”
“講個笑話,疑罪從無!!”
“不說了……”
網友們又談起了自己的不滿,皆有真實遭遇所驗證。
“看了你們的彈幕,我也大概明白了你們所說的是什麼。”
李晨一臉嚴肅的開始解釋:“我們不能排除不合理的審訊和問話,但能不能構成犯罪還是得看證據。
這裡是有個矛盾的點,就是我們是否需要自證清白。
首先,執法單位找到你,就代表著伱有可能涉及到了違法犯罪的事情。
有證據指向這件事情可能是你做的,那你就得證明這件事情不是你做的。
而武協部門,他們負責的是立案偵查,這是一個很重要的節點,有很多律師在網上說這一環節不重要,最主要的原因是因為我們沒有辦法介入。”
案件的初始階段,武協所立案偵查還沒有結束,律師不能查看證據。
而在第一階段中的第一口供,又被視為主要口供。
這個世界的法律,所矛盾的點還有不少啊…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