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點,廖某和張雪的真正關係。
關於這一點呢,也是最重要的一點。”
李晨抬起頭來與審判長對視:“尊敬的審判長,我想作為原告方,我們已經提交了他們出軌的證據。
在照片和視頻中,張雪和廖某的舉止親密,已經超脫了傳統意義上的親屬關係。
而現在我方作為原告已經拿出證據,懷疑他們兩的關係實為情人關係,那麼作為被告方的張雪以及律師,也應該拿出相對應的證據來證明兩人之間的清白才對。”
“第四點,關於婚姻法對出軌的認定。
作為一名律師,我很認同對方律師的話。
作賊捉臟、捉奸捉雙。
對方的話我是這麼理解的:
你說我出軌,除非你把我捉奸在床,否則我就有理由否認自己的出軌行為。
而捉奸在床,本身又涉及到了個人的隱私權。
換句話來講,要是我的當事人真的被告給捉奸在床了,她會不會又說我的當事人在侵犯她的隱私呢?
眾所周知,捉奸證據隻有留下證據,才能算的上實錘。
而證據無法就包括人證、物證。
那人證和物證很有可能會引發新的犯罪種類。
為了拍照侵犯了他人的隱私權?
找幾個人一塊捉奸又涉及到了非法拘禁?
當事人在現場惱羞成怒動了手,又觸犯到了刑法被刑事處罰?
這些都是有可能會引發的後果,也是婚姻法與刑法之間就存在的矛盾情況。
那麼作為婚姻中的無錯方,明明拍到了對方與他人過度親密的照片和視頻,卻不能夠被當成出軌的依據,那麼到底什麼樣的情況才能被認定為出軌,取證的問題又該如何解決?
類似的乾爹稱呼一旦被認可,所帶來的後果會非常的可怕。
因為這就是彆人光明正大出軌的理由,他們可以盯著乾親屬的關係在太陽底下為所欲為。”
出軌大多數都是偷偷摸摸的,他們也會擔心和害怕。
之所以出軌,還是因為取證難,代價小。
出軌又不觸犯刑罰,因為他就是兩廂情願的問題。
而且出軌也不怎麼會太影響財產分割…
沒有了代價,結婚的雙方才會無所顧忌。
到最後,也不過是無過錯方一人承受而已…
還有一點有些太低俗,李晨沒有去提。
你說你沒有出軌,那你又是怎麼成一個女生變成女人的呢?
自學成才?
自己把自己變成女人了??
這多多少少有點不太可能哈…
“關於原告方的舉證,被告方還有沒有什麼想要說的?”
聽完李晨的發言,朱法官看向旁邊的被告席。
接著張雪就開始了自己的自辯,堅決否認自己的出軌事實,並沒有相對應的證據進行反駁。
開玩笑…
本來就是情人關係,這幾年也是打過兩次胎,收了人家不少的東西,該如何反駁呢?
這也是她不願意和葉俊生婚前體檢的真正原因。
雖然問過不能檢查出來做過人流,但是害怕啊…
萬一查出來了呢??
朱法官聽完被告方的辯論後也是選擇短暫的休息半小時。
離開審判席,朱法官回到自己的辦公室。
“老朱,你那個官司判完了?”
回到辦公室,便有法官詢問起他案件的情況。
原告律師可是李晨啊…
他們也比較關心案子最後的進展…
“還沒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