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也是一個刑事案件。
當事人的父母是通過朋友介紹來找到他。
當事人被以強奸罪的名義被判刑三年。
而當事人的父母卻堅持自己的孩子沒有強奸彆人,在當事人入獄後也是一直奔波著。
當事人在獄中的表現良好,卻沒有得到任何的減刑,理由是他不認罪認罰。
案子難就難在已經二審過了。
絕大多數的案件,都是使用的二審終審製度。
而所謂的再審,卻沒有幾個能夠成功的,它的成功率不足百分之九十…
除非你的案件本身就特彆的離譜。
可問題是,一個離譜的案子被判刑了,當事人再審無罪,那麼一審和二審的法官又是怎麼回事呢?
李晨認為他現在聽到的這個案件就比較離譜的。
事情是這樣的:
男子通過婚姻介紹所的相親結識了一名女性,兩人彼此也都有好感。
也就是那麼一天,男子和相親的女子發生了關係。
與之前訂婚對象有著相同的情節。
對方也是沒有在自己被強奸後立刻選擇報警,而是在七天後報警去指控自己的相親對象。
在此期間,那名相親對象還通過婚姻介紹所與男人溝通,索要四萬塊錢的賠償金。
類似的情節,不同的也就也隻有兩人發生摩擦的地點…
一個是在自己的婚房,另一個是在自己的車裡。
在聽完這件事後,李晨的第一反應是:
這人膽子挺肥啊,竟然在車裡開車,也不怕彆人發現咯?
李晨也認為男人是被“冤枉”的。
畢竟,又有哪個男的會在自己的車裡去強奸彆人呢?
這是第一點,第二點則是對方報警的時間。
一個被強奸的人,不在事後第一時間報警,而是通過自己的婚姻介紹所聯係對方,索要錢財?
這是個什麼邏輯。
最重要的事。
這樣離譜的案子,明眼人一看就能看出來,他們武協竟然把人給抓了,地檢署的人還把人給起訴了,審判院的法官們還把人給判了?
他們到底在乾什麼?
年底衝業績麼??
還是說…
他們真的有明確的證據,這位一直申冤的當事人就是個強奸犯,他這麼做隻是不想背負強奸的罪名?
也不是沒有這個可能。
畢竟強奸罪的罪名不同與其他類型的刑事犯罪,他會被其他的犯人瞧不起…
當然了,具體的情況還要去當地才知道。
不過李晨心中也是有了主意。
如果這個案件真的沒有問題,那位叫冤的當事人就是強奸了他的相親對象,那他也覺不浪費自己的時間。
如果這個案子有問題,執法機關並沒有足夠的證據去證明他的強奸事實,那他就得和有關部門去聊一聊。
畢竟一審和二審都被判有罪的案件,且當事人已經服刑了兩年多的時間…
這這種情況下,在想要去和當地的審判院聊這個案件顯然是行不通的…
當事人的家是在北河省,李晨在接到委托後也是選擇立刻動身,並沒有過多的去耽誤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