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跡?
最近,向北遇上了筆跡的那些個事兒。
而關於筆跡的那些個事兒,向北這輩子活到目前,也僅僅是在眼目前有了“戀上了”而耿耿於懷的感覺,然後對“筆跡”,特彆是對“彆的什麼人做了什麼假,而盜用了他的簽名在上麵,然後怎麼樣怎麼樣”一事上了心。
之前,他是不曾留意到筆跡的,特彆是不曾留意他自個兒的筆跡。
他哪裡會想到他自己的簽名會成為彆的什麼人拿去照著簽了然後做他的文章,正如他不曾料到站隊那樣的鬥爭會落到他的頭上,即便是“在思想上被整得遍體鱗傷之後,他也依然認為那是一小搓人的使壞,而不是大環境出了問題”。
他說:
第一次出現筆跡的事情,是他對蓋章處有認定是他親筆批寫了“同意”二字的懷疑,或許那“同意”二字跟他平時或同時期簽批的很像,但是他覺得那不是他的簽批習慣,因為在簽字上一貫灑脫、寫意和格局打得開的他絕沒有、也不會簽批那麼小的袖珍版的“同意”二字。
於是,他否定,他要求開展筆跡鑒定。雖然到了最後還是沒有人鳥他和他也沒有在這個小的細節上去做過多的糾纏,而去著力大的方麵去了。但,他一直以來也不曾更改過他對之持否定意見和他要求對之開展筆跡鑒定的意見和想法。
第二次出現筆跡的事情,是他對冒岀來的談話記錄的認知。
談話,是要有機緣的,是要平日裡能談得來的。他對談話的理解是這樣的,向北他跟人聊到這個事的時候也是那樣說。
他說:一是他和他之間談話的機緣是極難有的,特彆是他們之間點對點地交談。所以,當調查組的人問他們之間有沒有過談話的時候,他說有。因為,他們之間在辦公室裡像樣的談話就隻有那麼一次,他怎麼能不記得,又不是多得記不起來了是哪一次?
所以,當他被問到談話記錄上的簽名是不是他簽的時候,他先是想到“印象裡,他們之間的談話隻是口頭上寒暄、客套和那寒暄客套背後實質意義上的提醒和要求,根本就沒見過有什麼談話記錄,即便旁邊有一個人“陪著”,但那也全程未曾動過紙筆的呀。所以,當他準備否認的時候,當被繼續問到“你就說這個簽名像不像吧”的時候,他在“抓大放小”“好漢不吃眼前虧”和“不要在枝節問題上去太較真和浪費太多精力”思維的左右下,他輕率地認可了“說像”。因為,他覺得他認不認,特彆是認了,也不能在關鍵問題上就一定可以徹底地影響到他,而去定了他什麼罪。因為,他一直覺得在以事實為基礎、以法律為準繩的思維定視下,假的就是假的,而且編假隻會編出更多的假來,而渾然不知“步步為營”的貶義和“請君入甕”的目的,自然是先設好“營”和置好“甕”的每一步,再然後,如果每一步都成了,即便那每一步是編出來的,你也隻能是去承受那“營”那“甕”想要給到你的後果。
二是他們之間是話不投機的。而且,他也一直不喜歡他。
他不喜歡那個人從兜裡每每掏出來的香煙都是售價封了頂的那種。他不喜歡那個人管著彆的人不要怎麼樣怎麼樣,自己卻經常性地在喝得醉醺醺的情況下去自以為是的呦喝著彆人……
他記得有一次,在晚上十一二點的時候,那個人按照上司的安排來督辦各位手裡頭第二天必須得拿出去迎客的東西。當時的情況,照例來說應該得鄭重其事吧,可那個人卻躺坐在大辦公室裡的老板椅上,醉醺醺的,扯著紅得像豬肝色一樣的臉,變本加厲地要求這個人應該怎麼樣、那個人必須馬上到……雖然那個人嘴裡吐出來的要求誰、誰、誰乾的那些事,從某種程度上來說,也是在幫他,因為他是那次事務的總召集人和指揮長。但是,他卻從心底裡十分討厭那個人的作派,而且他也沒有陪著,甚至是等著那個人離開後再離開,而先前憤憤地方沒去打一聲招呼便撤退回公寓睡大覺去了。畢竟有“磨刀不誤砍柴工”之古訓和確實是到了該睡覺的時候了。
睡覺去了?睡得著,是因為他有勝算,即便是離了那個人的指手劃腳,他負責的那項係統性的眾多部門參與的工作,也定能在第二天的迎檢工作中保證不出差錯,而且不去接受那個人在醉醺醺情況下的瞎折騰,其效果還能更好些。
隻是?當時,他若能把那個人醉醺醺的高高在上的……模樣拍個照,或者留存個小視頻,就不會去由著那個人後來偏個假的談話,來一步一步的套弄了他,而很容易地就能達到讓那個人停下來而或放棄之功效。
當然嘍,沒有留存,也怪不得彆人,得怪他自己腦子裡的那個“防人之心不可無,害人之心不可有”的後半句“害人之心不可有”的傳統觀念在作祟。
總之,他和那個人之間的談話,特彆是他們兩個人之間麵對麵的交談,真的是顯得特彆的屈指可數了,屈指可數到他都不需要去屈指就能記得起他們兩個人麵對麵的談話有且隻有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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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造成有且隻有一次的境地,有他沒有給那個人機會的原因,有他不願意跟那個人相處的原因,有他自認為沒有什麼問題會落到那個人的那所謂的“一畝三分地裡”去的原因……
本來,有個人給他提了個醒,建議他給那個人買兩條煙,去“賞他”,因為大家都知道那個人好那個煙,包括後來他從彆人口中得知的那個人還有好“茅台”的那個德行。
事實上,那的確算得上是一個他可以和那個人就此展開多溝通、常走動的機會,但是他卻因為不屑為之而讓那個人給他造了一次他找他談話的用來算作是處分的進而去認定他是因為規避調查才退回財物的書麵式的誡勉談話。
之所以言那個人給他造了一次,是因為到了後來,特彆是到了他重獲自由之後,他才曉得在他的身上有兩個談話,而造的這個書麵的誡勉談話絕非是他一直理解為的那個真實存在的發生在6月的口頭上的談話。
麵對擺在桌子上的談話記錄,他書寫聲明:“簽名”非他簽,“記錄”也非記錄人的記錄,而要求開展筆跡鑒定。
麵對後一個談話的時間是8月28日,他拿出了自己出差在外而不在談話現場的意見。
甚至,他還把自己被造的那個談話反映到了上麵。他說:
一、談話時8月28日)不在現場。且有出差在外的8月28日、29日的出差報銷憑證為據。
二、談話記錄人的筆跡不對。記錄人平時寫的字,明眼人都知道他寫得流草剛勁,而該談話記錄的筆跡字體卻像是出自一位女性之手,一筆一畫規整柔和。
三、談話處分,時隔一年零四個月後,才向他亮一下,說曾於那一年的8月28日給予過他誡勉談話處分,實不符合相關處分之規定和人之常理常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