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強製性標準文本應當免費向社會公開。國家推動免費向
社會公開推薦性標準文本。(對&bp;)
46、企業不可以根據需要自行製定企業標準,或者與其他企
業聯合製定企業標準。(&bp;X)
47.不符合強製性標準的產品、服務,不得生產、銷售、進
口或者提供。(&bp;對)
48、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
政主管部門舉報、投訴違反標準化法規定的行為。(對&bp;)
49、生產、銷售、進口產品或者提供服務不符合強製性標準,
或者企業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其公開標準的技術要求
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bp;對)
50、社會團體、企業未依照標準化法規定對團體標準或者企
業標準進行編號的,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bp;對)
51、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對&bp;)
52.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做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不&bp;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X
53、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bp;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對&bp;)
54、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bp;身、財產安全的要求。(&bp;對)
55、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對&bp;)
56、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bp;損害的,不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X&bp;)
57、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bp;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bp;交易條件,不得強製交易。(&bp;對)
58、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bp;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麵,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bp;誤解的宣傳。(&bp;對)
59、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bp;作出排除或者限製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bp;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bp;款並借助技術手段強製交易。(對&bp;)
60、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bp;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bp;經消費者同意。(&bp;對)
6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bp;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bp;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對&bp;)
6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可以在市場銷售。(對&bp;)
63、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於識彆,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衝突。(對&bp;)
64、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bp;對
65、生產、經營者可以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bp;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bp;(&bp;對)
66、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按其&bp;所屬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對等原則辦理。(對&bp;)
67、注冊商標需要變更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bp;對)
68、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商品上注冊&bp;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不應當一並轉讓。(&bp;對)
69、注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宣告無效或者注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bp;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對&bp;)
70、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bp;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bp;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bp;對)
71、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bp;不授予專利權。(&bp;對)
72、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任何&bp;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製。(&bp;對)
73、同樣的發明創造隻能授予一項專利權。(對&bp;)
74、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彆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bp;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bp;對)
75、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不可以轉讓。(X&bp;)
76、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bp;立實施許可合同,不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bp;X)
77、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權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bp;或者設計人。(&bp;對)
78、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bp;性和實用性。(&bp;對)
79、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期限為&bp;十年,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五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對&bp;)
80、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製許可的決定,&bp;應當及時通知專利權人,並予以登記和公告。(&bp;對)
81、食品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製、社&bp;會共治,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製度。(&bp;對)
82、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X&bp;)
8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實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製。&bp;(對&bp;)
8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bp;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食品安全工作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bp;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bp;(對&bp;)
85、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bp;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並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有關食品安全的宣傳報道應當真實、公正。(&bp;對)
86、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基礎研究、應用&bp;研究,鼓勵和支持食品生產經營者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進&bp;技術和先進管理規範。(&bp;對)
87、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依法向&bp;有關部門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bp;和建議。(&bp;對)
88、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可以向生產經營者收取費用,采集樣&bp;品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費用。(X&bp;)
89、食品安全標準是強製執行的標準。除食品安全標準外,&bp;不得製定其他食品強製性標準。(&bp;對)
90、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製度。從事食品生產、食&bp;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bp;不需要取得許可。(&bp;對)
91、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即可銷售(X&bp;)。
92、銷售者不得銷售偽造產地、偽造認證標誌的產品(X&bp;)。
93、甲廠為擴大銷量,精心模仿乙廠知名化肥的包裝、裝潢。&bp;關於甲廠模仿行為,如果甲廠化肥的包裝、裝潢不足以使消費者誤認為是乙廠化肥,則不構成混淆行為。(對&bp;)
94、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銷售商品的行為屬於欺詐消費者行為。(X&bp;)
95、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bp;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采取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告知消費&bp;者,停止銷售、警示、召回,停止生產、銷毀、做無害化處理。&bp;(對&bp;)
96、小李購買大米用於加工米粉出售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bp;法》的調整範圍(X&bp;)。
97、國家鼓勵企業產品質量達到並且超過國家標準(&bp;X)。
98、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bp;形的廣告,為虛假廣告。(對)
99、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其產品標示的顯著位置上標明&bp;“&bp;限期使用”字樣(&bp;X)。
100、銷售者不得銷售偽造產地、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bp;造認證標誌、冒用認證標誌的產品(對&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