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些被告人中,
獲得實刑的人數,不多不少,剛好108個。
就是這麼具有戲劇性。
108位好漢被判了實刑——所謂實刑,說白了就是需要實打實的去坐牢。
而在這被判了實刑的108位好漢中,榮獲三年有期徒刑頂格判決殊榮的,有8個,包括張開鳳、陳晶晶、趙香蘭等人。
其他人的刑期,從一年到兩年零九個月不等。
其餘被告,則被判了緩刑。
所謂緩刑,並不是緩幾年再去坐牢,而是有一個緩刑考驗期,如果在緩刑考驗期內老實做人,那麼是不需要進監獄的。
比如,張三被判了有期徒刑兩年緩期三年執行,並不是說三年以後再把張三關進去關兩年,實際上,張三是不用去坐牢的,他會有三年的緩刑考驗期,隻要在這段時間裡,嚴格遵守相關的規定,不再觸犯法律,那麼三年緩刑考驗期結束之後,就完事兒了,不用坐牢。
因此,被判了緩刑的人,一個個都喜上眉梢,感覺非常慶幸。
“太好了,我是判三緩五,不用坐牢,謝天謝地。”
“我是判二緩三,不管怎麼說,能不坐牢肯定是好的。”
“唉......太雞兒嚇人了,誰能想到,在網上罵人居然還會有坐牢的風險,以後再也不敢了,我再罵人我就是狗。”
“嚇死了,呼,還好還好。”
“哼!還以為多牛逼,沒想到也不刑啊,哥們兒不用坐牢,嘿嘿。”
“......”
有人沾沾自喜,有人如釋重負。
也有人,得意忘形。
說白了,他們對緩刑一無所知。
或許隻知道緩刑就是不用坐牢,甚至有人覺得,緩刑就跟沒判刑沒什麼兩樣。
嗬嗬,
隻能說圖樣圖森破。
緩刑犯確實不用坐牢。
但是,緩刑犯的日子,可是一點都不好過。
刑法第七十五條,明確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刑法第七十六條則規定了,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所謂社區矯正,也有專門的《社區矯正實施辦法》進行詳細說明和約束:
作為社區矯正對象,緩刑犯應按規定時間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
緩刑犯應當定期向司法所報告遵紀守法、接受監督管理、參加教育學習等情況,發生特定變故或接觸特定人員時也應及時報告;
有些特定區域或者場所,緩刑犯想進去,得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並獲得批準;
緩刑犯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緩刑犯每月參加教育學習時間不少於八小時,每月參加社區服務時間不少於八小時;
等等。
有諸多條條框框,對緩刑犯的行為進行約束。
還有司法行政機關、社區、派出所等機構,對緩刑犯進行監督管理。
說起來,確實不用坐牢。
但實際上,也就相當於是換了個更大一點的牢房而已,自由也隻是相對自由。
但如果你以為僅此而已,那就大錯特錯了。
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換言之,如果緩刑犯在緩刑考研期內違反相關規定了,或者違法了,那沒什麼好說的,直接撤銷緩刑,丟進監獄去坐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