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這是一個容易讓人忽視,但其實非常嚴重的罪名。
因為這個罪名“上限”很高!
危害公共安全,就意味著,這條罪名侵犯的很可能不是單一個體,而是眾多個體!
比如縱火燒樓,井水投毒,鬨市區傳播病原體等等,都可能造成極大傷亡和損失。
這些行為,都算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所以刑法對這一罪名的量刑也是極重的。
如果造成了嚴重後果的話,量刑可能是十年以上、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即便沒有造成嚴重後果,都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比這條罪名,高空拋物罪就要“輕”得多了。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規定,從建築物或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瞧瞧,一年以下......
而且這次的行為還沒有造成實際的危害結果,即便真的抓到這個拋物者了,真的告上法庭了,也罪名成立了,可最後判刑下來,估摸著也就是個拘役或者管製,甚至連拘役和管製都沒有,最後隻罰點錢了事兒。
我國刑法規定的五種主刑,包括:管製,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以及死刑!
後兩者很好區分。
但前三者,可能很多人都不知道區彆。
【管製】是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但限製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機關管束和群眾監督改造的刑罰方法。管製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並罰時不得超過3年。
【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拘禁並強製勞動的刑罰。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並罰時最高不能超過1年。
【有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實行強製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國適用麵最廣的刑罰方法,刑期一般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並罰時最高可達25年。
除了年限不同之外,這三者的執行方式以及適用範圍,也有差彆。
在執行方式上,
管製主要是通過限製罪犯的部分自由,同時實施社區矯正措施來實現;
而拘役則是通過短暫地剝奪罪犯的人身自由,將其拘禁在附近地點並強製進行勞動改造的刑罰手段;
至於有期徒刑,它是在一定時間內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並將其監禁在特定場所的刑罰製度。
在適用範圍上,
管製主要適用於那些罪行相對輕微的犯罪分子;
而拘役和有期徒刑則更適合於那些罪行較為嚴重的犯罪分子。
簡單來說,嚴重程度方麵,管製<拘役<有期徒刑。
由此也可見,高空拋物雖然入刑,但“高空拋物罪”刑罰並不嚴重,至少遠遠不如“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羅大狀解釋了一番兩個罪名的區彆之後,接著道:
“案發地點是小區內,時間是下午,並非淩晨或者午夜這種幾乎沒人的時候。”
“也就是說,對方知道或者應該知道,當時樓下是有人的。”
“這一點,即便對方不承認也沒用,因為根據常理是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他就是應該知道或者已經知道樓下有人。”
“在這種情況下,對方將啤酒瓶和花盆這種極有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害的東西,從高樓拋下,就應當對此行為可能會造成的危害結果有所預知。”
“但他依舊這麼做了,這就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雖然並未造成嚴重後果,卻也要麵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聽了羅大狀的一番解釋,林北瞬間明悟。
原本以為高空拋物罪就已經很刑了,沒想到,真正刑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羅大狀接著道:“其實,對方這種行為,屬於是同時觸犯了高空拋物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同一行為,觸犯多條罪名的時候,不能數罪並罰,而應該擇一重罪。”
“也就是想象競合。”
“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來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