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金龍以為,他沒有直白的跟林北說“你給我三十萬不然我就如何如何你”,或者“不趕緊給錢,不然老子怎麼怎麼樣”就不算敲詐勒索。
趙金龍又以為,林北自己說金額,並且親筆寫下那個自願私了的協議,就不算敲詐勒索。
趙金龍還以為,他沒拿到錢就不算敲詐勒索。
但其實!
這些情況,也算敲詐勒索。
刑事犯罪並不是看你表麵如何說,而是看你的行為本質是什麼。
難不成,張三去搶劫,但從頭到尾沒有說“搶劫”兩個字,就不算搶劫了?
難不成,張三讓被搶劫的人,寫一份自願轉賬的協議,就不算搶劫了?
沒這道理!
趙金龍確實沒有直接說出敲詐勒索的話術,但他的行為,就是明顯的敲詐勒索。
林北雖然寫下了自願私了的協議,但明顯那並不是在真正“自願”的情況下寫的。
至於沒給錢?
要知道,
敲詐勒索是行為犯,隻要有敲詐勒索的行為就可以依法定罪,不以敲詐勒索既遂為要件。
換言之,
就是說行為人隻要進行了敲詐勒索的行為,不管有沒有成功,不管有沒有拿到錢,都可以定罪!
既遂未遂,隻影響量刑,不影響定罪。
總而言之一句話,
趙金龍和趙金虎的行為,已經涉嫌敲詐勒索罪!
可並不是他們以為的不會有事。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罪是指,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彆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彆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而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彆巨大對應的起點分彆是:10003000元、3萬10萬元、30萬50萬元!
這次,趙金龍趙金虎向林北索要三十萬。
好巧不巧,正好達到了敲詐勒索罪數額特彆巨大的起點!
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隻能說不作死就不會死。
敲詐勒索就算了。
選中林北作為下手目標也算了。
偏偏好死不死的,還索要三十萬。
正正好好的三十萬……
這難道就是命中注定的猿糞?
……
當然,這一切,趙金龍和趙金虎並不知曉。
在他們看來,
最壞的結果無非也就是要不到錢,再走保險給林北修車而已。
雖然到嘴邊的肥肉沒了,而且自己還得承擔來年保費上漲的代價。
但這樣的風險,相比那巨額的收益來說,簡直微不足道。
兩人顯然也早有心理準備。
所以,
雖然對於沒能拿到錢,感到極為的懊惱。
很氣。
但還不至於擔驚受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