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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謝淵劾代王 王林黨 晉商疏(1 / 1)

謝淵劾代王王林黨晉商疏

臣謝淵謹奏:為劾晉商通敵、王林黨亂政、代王謀逆,以清君側、固國本事。

破題

晉商恃鹽引為利藪,王林黨假權柄為私囊,代王仗宗室謀不軌。三者盤結,如藤纏樹,若不速除,必致國本動搖。

承題

《大吳會典?鹽法篇》明載:"鹽引者,邊軍之命脈,國用之樞紐,敢私鬻通敵者,斬立決。"今晉商範永鬥等,勾連王林餘黨,私鑄偽引以資瓦剌;王林五虎竊據三法司,貪贓枉法而亂朝綱;代王蕭灼外結敵寇,內構陰謀,欲裂土自王。此三者,實乃九邊之巨蠹,社稷之深憂。

起講

臣聞治道之要,莫先於明法;明法之要,莫急於去奸。晉商範永鬥自德佑十三年與王林訂盟,以"範記票號"為窟穴,將官鹽私販瓦剌,每引勒價三錢,歲入贓銀二十萬兩。其罪有三證:一者,晉商賬冊"瓦剌鹽引"條下,記"每歲三月、九月交割",與王林府中《分贓錄》"春冬兩季分潤"之語吻合;二者,玄夜衛於大同馬市截獲偽引,鈐戶部偽印,經工部鑄印官劉桐辨識,其銅模紋路與範氏私坊所出"飛鷹紋"同出一範;三者,瓦剌降人巴圖供稱,"範記商隊持王林"飛鷹令"入關,所載鹽車常為我軍補充軍食",此令現存玄夜衛證物庫,鈐王林私印無誤。

起股

王林黨羽之罪,尤烈於晉商。刑部尚書許顯,受範永鬥銀五萬兩,為其偽引案改判"誤售",《刑獄舞弊冊》載"德佑十五年秋審,顯親批"範記無過",實受賄賂";戶部侍郎張誠,私改鹽引底冊,將"馬政專款"挪入私囊,其賬冊"獨簽"筆跡,經太學博士李默比對,與張誠日常批文絲毫不差;大理寺卿李嵩,偽造"鎮刑司密約"以脫王林通敵之罪,其蠟封紋路,與李府搜出的"飛鷹蠟模"比對,連蠟中摻涿州鐵砂的比例都分毫不差。此三虎朋比為奸,使貪者逍遙,冤者泣血,實為國法之公敵。

代王蕭灼身為帝室宗親,竟敢附逆。德佑十七年冬,玄夜衛於其府中搜出與瓦剌可汗的密信,言"若得宣府三城,願獻鹽引三千為謝",其措辭與王林舊檔"割城易鹽"條款一字不差。更有甚者,其地窖所藏"肆"字馬印,經太仆寺少卿周衡驗看,與飛鷹廠"堂官級"印模同出一爐,顯係黨羽標記。《宗藩條例》嚴規"宗室不得乾預邊事",而代王竟私遣親信參與鹽馬互市,其謀逆之心,昭然若揭。

中股

晉商之禍,在亂鹽法而弱邊軍。自其私販官鹽,大同衛士兵半年未得鹽餉,凍餓死者十七人,蕭楓將軍《邊軍疾苦奏》詳記其事,附有名冊可查;王林黨之禍,在壞法度而亂朝堂,三法司淪為其私器,都察院禦史劉台曾劾"許顯縱貪",反遭構陷貶斥,吏部《官員風評冊》載"眾官畏其勢,敢怒不敢言";代王之禍,在藐君權而圖分裂,其府中《兵馬布防圖》標"狼山會師"字樣,與瓦剌軍營位置相合,玄夜衛探報,其親信已與漠北餘黨聯絡,待春草生即起事。

三者勾連之跡,鐵證如山。晉商贓銀經"範記票號"轉入王林黨之手,再由張誠偽作"邊餉"注入代王府;代王所持兵符,經李嵩偽造太仆寺印信激活,可調動宣府衛三成兵馬;瓦剌戰馬則由晉商商隊夾帶入境,換上張誠私鑄的太仆寺馬印,混入邊軍。此連環計若非玄夜衛截獲《飛鷹黨羽總冊》,恐至今深藏不露。

後股

伏惟陛下,法者,天下之平也;君者,法之主也。晉商雖擁巨貲,豈容其資敵?王林黨雖布列要津,豈容其亂法?代王雖屬天潢,豈容其謀逆?昔元興帝誅胡惟庸,以正擅權之罪;永熙帝斬紀綱,以懲弄權之奸,皆以"法不阿貴"為訓。今若姑息此輩,何以告慰大同衛凍死之十七忠魂?何以昭示"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之典?

束股

臣請陛下:一者,下旨抄沒晉商範氏等十七家資產,充邊軍餉,主犯範永鬥等淩遲處死,妻孥流徙三千裡,家產入官;二者,將王林五虎五彪及其黨羽百廿人下獄,按《大吳刑律》"通敵者族誅,貪贓超萬兩者斬"定罪,不得寬宥;三者,廢代王蕭灼為庶人,查抄其府,同謀宗室削爵圈禁,以正"宗室不得乾政"之典。

落下

臣謝淵昧死上言,所言皆有實證,若有虛謬,甘受腰斬之刑。伏乞陛下聖裁,以固邦本,以安民心。

德佑十八年冬月日臣謝淵謹奏

附:晉商賬冊第七十三至七十八頁、王林《分贓錄》原件、代王密信及譯稿、飛鷹黨羽總冊、偽印銅模等證物三十三件,俱由玄夜衛都指揮使林縛押送至禦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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