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朱家對販賣人口行為進行嚴厲處罰是有傳統的,《大明律·戶律·戶役》規定:
拐賣良民普通平民)為奴婢:主犯處以絞刑,從犯流放三千裡。
買方知情仍購買:與從犯同罪流放三千裡);若不知情,不坐罪,但需釋放被賣者。
若被賣者被強迫為奴期間死亡:人販子按故意殺人罪論處斬首或淩遲)。
《大明律·刑律·賊盜》規定:
販賣子孫或親屬為奴婢:
父母、祖父母賣子孫:杖一百若因貧困被迫賣子,可減輕)。
賣妻子、兄弟、姐妹等近親:杖九十至徒三年。
尊長賣卑幼如叔伯賣侄子):比照凡人販子減一等處罰如絞刑減為流放)。
《大明律·刑律·略人略賣人》規定:
拐賣婦女良家女子)為妻妾或娼妓:主犯絞刑,從犯流放。
拐賣兒童:視同販賣良民,主犯絞刑。
若拐賣過程中強奸受害者:加重至斬首。
官員縱容或參與販賣:
官員明知販賣人口而不查處:杖六十至一百,罷職。
官員勾結人販子:以共犯論處如絞刑)。
邊境官員失職:若放任人口被賣至境外如蒙古、女真),從重治罪。
此外還有其他補充規定,比如使用誘騙或脅迫手段進行人口販賣的:
以欺詐、藥物迷暈等手段拐賣:罪加一等如絞刑升級為斬首);
將人口賣至外國如東南亞、朝鮮):視為“通番”,主犯淩遲,家屬流放;
對販賣兒童進行采生折枝的,所有參與人員一律淩遲,家屬流放。
而且曆史上有明確司法實踐案例:
嘉靖年間:福建人販子誘拐兒童賣至琉球,案發後主犯淩遲,全家充軍。
萬曆年間:某官員受賄包庇拐賣婦女團夥,被革職並處絞刑。
通過這次血淋淋的教訓,朱大壯覺得老祖宗製定的刑罰還是有道理的,尤其是對於官員的懲處,這是有效提高人口販賣犯罪率偵破率和降低人口販賣發生率的有效手段。
所謂事不關己高高掛起,有些時候你不讓官員們擔責任,他們就會忽視、縱容,甚至參與犯罪。
所以朱大壯決定恢複《大明律》的相關規定,作為回應官員們彈劾太子爺的手段。
當然,對於朱胤漢的魯莽行為,不進行懲處是不行的,否則這小子還不反了天?
不過按照炎夏帝國法律,朱胤漢還未成年,所以可以從輕處罰,於是朱胤漢被行政拘留7天,繳納罰款元了事。
官員們一看太子爺沒受多大影響,而他們卻被套上了緊箍咒,這下子知道厲害了,再也不敢對太子爺順應民心的行為逼逼賴賴了。
而老百姓們看到皇帝的決定,一方麵覺得太子犯法也要治罪,是個很好的兆頭。
另一方麵,皇帝修改了法律對人口販賣行為進行嚴懲,這絕對算得上太子的功勞。
於是朱胤漢在民間的名聲竟然被歌功頌德起來,老百姓覺得太子爺想百姓所想,急百姓所急,而且急公好義、嫉惡如仇,是個好太子。
等到朱胤漢從拘留所裡出來,竟然還收到了被販賣人員家長的錦旗和百姓們的《頌德表》。
朱胤漢小小年紀就能達成這個成就也算是不枉蹲這七天的班房了。
“哥,蹲大牢的滋味怎麼樣?好不好玩?”
沒心沒肺的朱若薇趴在他哥肩頭上,笑嘻嘻地問道。
“怎麼?你都差點被賣到鄉下當媳婦了,還不害怕嗎?”
朱胤漢故意逗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