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葉皖良坐在沙發上,開始翻閱案件,值得肯定的是,陸華南的案件是我父親陳宗男承辦的,那個時候警隊隊長叫金天宇,幾個乞丐和落魄的陸華南同時在我們這邊三四山村附近的橋洞下搶奪睡覺的一席之地,由於陸華南出口不遜並且動手,遭到了幾個乞丐的圍毆,後來成了互毆。
案件中,有這樣的記載,在那個黑暗的橋洞下,他們六個人相互糾纏著,激烈的打鬥中,陸華南將一個乞丐的身體砸向牆壁。其中一人用手摸索著找到了一塊磚頭,狠狠地向他扔了過去,正中頭部目標。陸華南痛得大叫一聲,但陸華南仍不甘示弱,開始以拳頭還擊。打鬥異常慘烈,所有人的麵部表情都扭曲變形了。
值得注意的是,陸華南是先動手的。
而後有一個乞丐看到陸華南一動不動了,才停止對他的攻擊。巡查的民警途經這裡,把陸華南和受傷的乞丐們一起送到了醫院,民警了解情況得知,這是互毆的案件,就把他們在傷勢得以好轉後關了起來。
陸華南不依不饒,說要求幾個毆打他的乞丐應該給他賠償,可是民警告訴他,兩名受傷乞丐跟他情況差不多,他們也在等待陸華南對他們的賠償。陸華南言辭鑿鑿的告訴民警,自己沒有打人致傷,雖然先動手的,也有拳腳相加於他們,但是在互毆過程中,他沒有下狠手的機會,畢竟自己人單勢孤。更沒有把其中乞丐拋向牆壁的可能。
正是因為發生了這樣的情況,不服民警調解的陸華南要求分局介入處理這個小小的案件,同時他還用各式各樣的言語威逼利誘民警放他出去。
法律有規定,當派出所偏袒一方時,可以申請分局處理。當事人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即分局,提出申請,要求重新處理或監督派出所的辦案過程。這是基於我國公安機關的內部監督機製,以及人民警察必須以憲法和法律為活動準則、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原則。
陸華南就是這樣做的,由此可證,這個當年的高材生把畢生所學的知識都用在了打架鬥毆的案子上。
首先,當事人需要收集相關證據,證明派出所存在偏袒行為。這些證據可以包括派出所的處理決定、相關人員的證言、視頻錄像等。陸華南手裡攥著所謂的證據,摳字眼的證據簡直是讓人無語;
其次,當事人應撰寫一份詳細的申請書,說明派出所偏袒的情況,並提供相關證據。申請書明確表述自己的訴求,要求分局重新調查案件、糾正派出所的偏袒行為。陸華南的申請書寫的是洋洋灑灑,字字句句都體現著六月飛雪,好像他是竇娥附體了一樣,寫的那叫一個冤啊;
最後,將申請書及相關證據提交給分局的相關部門。一般來說那個年代,可以通過郵寄或親自前往分局提交申請即可,這才有了我們分局當年的警察隊長金天宇介入調查。
根據金隊長的調查,陸華南並非是一個受害者,因為他是先動手的,而且也不是沒有還手,屬於互毆,那兩名被他打傷的乞丐最輕的是耳膜穿孔,最嚴重的是腰部神經受損,導致了下半身癱瘓。對這個調查結果,陸華南均不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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