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格局總論
原文:
官財印綬分偏正,兼論貪傷格局定。
自形象方局之外,而格為最。格之真者,月支之神透於天乾也。以散亂之天乾,而尋其得所附於提綱者,非格也。
自偏正官、財、食、傷、印格外,若曲直等格,皆為格,而以方局形象定者,不可言格也。飛天合祿等雖為格,而以刑衝破害論者,亦不可言格也。
譯文:
格局以正官、偏財、正印等十神分偏正,兼看食神傷官定局。
除方局如寅卯辰東方木局)、形象如曲直仁壽格)外,真格需月支藏乾透於天乾。
若天乾雜亂無歸,僅依附提綱者,非真格。
除傳統八格外,曲直、稼穡等亦為格,但方局形象不可稱格。
飛天合祿等雖名格,若遇刑衝破害則不成立。
注解:
1.十神格局:正官、七殺、正財、偏財、正印、偏印、食神、傷官、比肩、劫財。
2.方局形象:方局為地支三會如寅卯辰),形象為五行純粹如曲直格)。
3.飛天合祿:如丙午日主見子多,衝午中丁火,為虛格,需配合刑衝。
《三命通會》佐證:
"格者,局也。有正有從,有類有化,各有所宜"
二、雜氣與虛格
原文:
影響遙係既為虛,雜氣財官不可拘。
飛天合祿之類,固為影響遙係,而非格矣。如四季月生人,隻當取土為格,不可言雜氣財官。戊己日生於四季,當看人元透出天乾者取格,不可概以雜氣論之。
至於建祿陽刃,亦當看月令透於天乾者取格。若不合形象方局,又無格可言,隻取用神。用神又無取,隻得輕輕泛泛,看其大勢,以皮麵上斷其窮通,不可執其格也。
譯文:
飛天合祿等虛格僅為遙應,非真格。
四季月辰戌醜未)生人,當取土為格,不可統稱雜氣財官。
戊己日生四季月,若人元如辰中乙戊癸)透乾則取相應十神為格。
建祿如甲日寅月)、陽刃如甲日卯月)亦需月令透乾定格。
若無形象方局且無格,取用神;用神不顯則觀大勢,不可拘泥成格。
注解:
1.雜氣財官:四庫辰戌醜未)中藏多乾,需透出天乾方為格。
2.人元透出:如辰月透戊為比肩格,透乙為劫財格。
3.用神:八字中起關鍵作用的十神,《滴天髓》"何知其人貴?官星有理會"。
《淵海子平》佐證:
"雜氣財官,要財星透出,方為貴格"
三、官殺混雜辨
原文:
官殺相混來問我,有可有不可。
殺,即官也。同流同止,可混也。官,非殺也。各立門庭,不可混也。殺重矣,官從之,非混也。官輕矣,殺助之,即混也。劫財與比肩雙至者,殺可使官混也。一殺而遇食傷者,官助之,非混殺也。
勢在於官,官有根,殺之情依乎官。依官之殺,歲助之而混官,不可也。勢在於殺,殺有根,官之情依乎殺。依殺之官,歲扶之而混殺,不可也。藏官露殺,乾神助官,合官留殺,皆成殺氣,不可使官混也。藏殺露官,乾神助官,合殺留官,皆成官象,不可使殺混也。
譯文:
官殺混雜需分情況:殺重官輕可混,官重殺輕不可混。
劫財、比肩同現,殺可混官。
單殺遇食傷,官助殺非混。
若官有根而殺依附,歲運助殺則混官;若殺有根而官依附,歲運助官則混殺。
藏官露殺而助官,或合官留殺,仍屬殺局;藏殺露官而助官,或合殺留官,仍屬官局。
注解:
1.官殺混雜:正官與七殺同現,需看力量對比。
2.歲運影響:流年大運助官或殺,可能改變格局純粹性。
3.合官留殺:如丙火日主,見辛金正官與庚金七殺,丙辛合去官,留殺為用。
《神峰通考》佐證:
"官殺混雜,身強可任,身弱難擔"
四、傷官見官辨
原文:
傷官見官果難辨,可見不可見。
身弱而傷官旺者,見印而可見官,官以生印,印以扶身也。身旺而傷官旺者,見財而可見官,以財生官,且以財泄傷也。傷官旺,財神輕,有比劫而可見官。
日主旺,傷官輕,無印綬而可見官。傷官旺而無財,一遇官而有禍。傷官旺而身弱,一見官而有禍。傷官弱而見印,一見官而有禍。大抵傷官有財,皆可見官。
傷官無財,皆不可見官。又要看身強身弱,不必分金木水火土也。又曰:傷官用印無財,不宜見財。傷官用財無印,不宜見印。須辨之。
譯文:
傷官見官需分情況:
身弱傷官旺:見印可通關,官生印扶身。
身旺傷官旺:見財可泄傷生官。
傷官旺財神輕:有比劫製傷,可容官。
日主旺傷官輕:無印可直接見官。
傷官旺無財:見官必禍。
這章沒有結束,請點擊下一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