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惟石等了片刻,不見有人回答,於是將目光轉向副縣長兼公安局長常光銘,語氣冷然地問道:“怎麼,這裡麵有什麼不方便說的嗎?”
常光銘強壓著心中的不安,故作鎮定地回道:“是這樣的,梁書記,這幾起在拆遷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件,縣公安局當時就做出了有效處置,及時將傷者送往醫院,並對涉案人員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
“後來經孫書記和劉縣長專門指示,縣裡有關部門又及時做了傷者、死者家屬的工作,給予了經濟補償,平息了家屬的情緒,沒有讓這兩起事件造成太大的不良影響!”
他的言外之意就是,你問的這個問題,我們公安局處理的沒毛病,而且縣委書記和縣長也都知道內情,你要是對此有所質疑的話,就相當於找孫書記和劉縣長的麻煩。
不得不說,常副縣長頗有急智,使出了一招借力打力,意圖用黨政一把手,做為應對縣委副書記質問的擋箭牌。
馮捷在旁邊暗道了一聲‘高’,就算梁副書記再有背景,再狂傲,多少也得給縣委書記和縣長幾分麵子。
梁惟石點了點頭,似乎是認可了常光銘的說法,這無疑讓在座各人暗暗鬆了口氣。
但緊接著,他們就發現自己這口氣鬆得太早了。
“拆遷公司的相關負責人,還有傷人凶手,最後又是怎麼處理的呢?”
這一問,又讓馮捷、常光銘等人的心,不由自主地揪了起來。
“相關人員以故意傷害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移交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後經法院判決,分彆處三到五年刑期不等。”
常務副局長黃永強覺得這個問題他還是能夠應對的,所以小心翼翼地開口回道。
故意傷害罪,情節輕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無期甚至死刑。
而過失致人死亡罪,最高也就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從這個判決的結果就能發現一絲端倪,對相關人員的判決,基本都是踩著刑法規定的最低標準線,怎麼輕判怎麼來。
畢竟在人民的名義中,法院的陳副院長就說過一句很經典的話——‘法律條文的解釋權,在我這兒!’
是故意傷害致死,還是過失致人死亡,有沒有悔過情節,符不符合從輕處罰的標準,這些,都有可能是某個占據高位的腐敗分子一句話。
在這幾起案子的處理當中,縣公安局,縣檢察院和縣法院,通過某些腐敗分子的操縱,已經形成了產業服務一條龍,成為了當地黑惡勢力的保護傘。
梁惟石對此心知肚明,所以,他又怎麼可能讓對方蒙混過關?
然後,他就問出了一個讓眾人冷汗直流的問題——
“拆遷公司的負責人,判了幾年?”
如果說,剛才的幾個問題,是有些難以回答,那麼現在這個問題,簡直就要了他們的命。
還判了幾年?
根本就沒有判!
而且在刑拘的當天晚上,就被常副縣長一個電話打過來,讓刑偵大隊把人給放走了。
為了這件事,分管刑偵的副局長伍勸鬆還和常副縣長大吵了一場,後來還鬨到了縣裡,但是沒什麼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