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一臉頹敗。
主審法官問:“公訴人,對辯護人提交的醫院證明,和醫院藥房的監控錄像進行質證吧!”
質證,他還能說什麼,一敗塗地!
檢察官回:“審判長,公訴人對辯護人舉示的證據三性均予以認可。”
見檢察官沒有繼續往下說,主審法官疑問:“沒了?”
檢察官:“沒了。”
主審法官問:“那針對辯護人剛剛發表的意見你還有沒有什麼要說的?”
還能有什麼要說的,對於檢察官來說,他隻是想贏,因為他們檢方經過對全案的分析覺得他們可以贏。
但是現在跟他說,趙月月不是故意停藥,是醫院藥房抓了錯藥,才鑒定出來趙月月在案發前停藥的結論!
那能怎麼辦?還能怎麼辦?
本來他們也不是要針對趙月月,一定要把趙月月弄進去。
既然,現在真相大白了,那該怎麼判就怎麼判唄。
雖然在心裡是認可白瀟的說法,對白瀟剛剛辯護的內容沒有意見,但口頭上可不能直接屈服,那也顯得他看起來太失敗了。
所以,檢察官沒有直接回答主審法官的問題,而是說:“這個由法庭依法認定吧,公訴人沒有其它意見了。”
主審法官知道檢察官是怎麼想的,也沒有繼續追問,差不多得了,給他一個麵子。
主審法官道:“好,既然控辯雙方都沒有新一輪的意見需要發表,那麼就開始被告人最後陳述吧。”
“被告人趙月月,最後你還有什麼要說的?”
趙月月回:“沒有。”
“咚!”主審法官敲擊法槌,道:“休庭15分鐘!”
“合議庭進行合議,15分鐘後宣判!”
嘀嗒嘀嗒嘀嗒……
15分鐘過後,所有人再次各就各位!
“咚!”
主審法官敲法槌,道:“經合議庭合議。”
“霧都市檢察院第九分院控告趙月月故意殺害曾東西、龔慶紅一案!”
“經本院查明,被告人趙月月患有精神分裂症,其在對被害人曾東西、龔慶紅實施殺害行為時,處於疾病期,其違法行為受精神病性症狀直接支配,喪失了實質性辨認能力和控製能力!”
“被告人趙月月的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根據《刑法》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製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
“綜上,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因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不能成立!”
“辯護人所提被告人無罪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經合議庭決定,《刑法》《刑事訴訟法》判決如下!”
書記員:“全體起立!”
法庭全員起立之後,主審法官繼續宣讀判決:
“被告人趙月月無罪!”
!!!
法官剛說完“無罪”,下一秒,“哐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