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到魏小娥的話,林長河寵溺的在她手上拍了拍、
“放心吧,我一個人也能夠養活你跟孩子的,你就安心的在家裡把家給咱照顧好就行。相信我,一定會讓你過上好日子的。”
“嗯,我相信你。”
...............
一夜無話,第二天。
陳向陽依舊是沒有去衛生室那邊,隻不過有兩個治落枕的來家裡找他,他也沒好意思說不治。
今天一天陳向陽連大門都沒出,就在家裡待著。
一直到了第二天中午的時候,林改柱帶著幾個穿著製服的人來到了陳向陽家裡。
“你好陳向陽同誌,我是縣檢察院刑事檢察科主任,我叫郭向東,這位是縣法院的主任範晨濤同誌,這兩位是縣公安局的同誌,分彆是勞苑傑同誌,以及成俊宇同誌。
想必你也知道我們今天過來的目的了吧。”
陳向陽跟幾人一一握手後說道:“應該是為了林海波他們的事情來的吧,屋裡請。”
隨後陳向陽帶著幾人走進了院子,張小夢跟林明珠兩人趕緊給眾人拿凳子。
凳子就放在院子裡的大梨樹下麵。
本來就是大夏天,屋裡反而沒有院子裡麵涼快。
張小夢把熱水壺送過來後,陳向陽就開始給幾人泡茶。
閒聊了一會兒後,郭主任就示意法院的範主任把文件拿出來。
範主任從自己帶過來的手提包裡掏出一個檔案袋。
打開檔案袋後,從裡麵拿出了一張紙。
“陳向陽同誌,我代表法院給你宣讀一下法院的判決結果。”
見陳向陽點頭後,範主任就照著文件讀了起來。
陝省B市太白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1971刑初第106號
公訴機關:太白縣人民檢察院。
原告:陳向陽,男,漢族,1952年3月10日出生,身份證號.................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向東,檢察院刑事檢察科。
被告1:林海波,男,漢族...........
被告2:林海洋,男,漢族............
被告3:周梅,女,漢族..............
原告陳向陽與被告林海波,林海洋,周梅案,敲詐勒索一案。
本院於1971年7月7日立案後,依法展開案件調查。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經調查,被告林海波,林海洋,周梅三人在1971年7月4日下午20時許.............
本院認為: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整個事件證據充足,被告三人構成敲詐罪。
綜上,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林海波,林海洋,因敲詐勒索且數額巨大,情節惡劣,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50元。
被告人周梅,因考慮到其年齡已超過50歲,且認罪態度積極,經綜合考慮,判處有期徒刑5年。
以上判決即日起生效。
審判長:衛國華。
陪審員:周立。
陪審員:蘇紅軍。
1971年7月9日。
“陳向陽同誌,以上就是本院的判決通知書,如果你對本案判決不滿的話,可在十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進行上訴。”
“範主任,我對法院做出的判決很滿意,不會進行上訴,辛苦了各位。”陳向陽接過判決書後說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