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卷看著卷宗中的嫌疑人信息,皺眉說道:“這孟湛還是受害者的老……老師?”
原本在學校裡充當監護人的老師,卻對學生做出了這麼齷齪的事情。
老師侵犯學生的案子,以前他隻在社會新聞中看到過。
大多是男老師侵犯女學生,當然也存在女老師利用職務便利來蒙騙男學生的。
每次看見,都氣的恨不得把這些老師掛起來抽一頓,毫無師德,德不配位。
他不由得低聲感慨:“這種人渣,當初為什麼要放走?”
如果不放走,也就不會畏罪潛逃了,他或許就會付出應有的代價。
陸執指了指卷宗說道:“上麵寫了,6月30日發生的案子,7月5日才去報案。”
“這都過去快一周了,喬思甜才去報警。”
“就算真是被侵犯了,這段時間,她身體上的痕跡估計都已經毀滅殆儘了,根本提取不到有價值的線索。”
“隻有被撕破的衣物,並不能直接證明到底是不是孟湛強間了她。”
沒有證據,警方自然沒有權利扣住人不放。
在龍國,關於強間罪的定罪標準根據年齡有所不同。
如果受害者是不滿14歲的幼女,通常采取的是接觸說。
14歲以上的女性,則是采取x入說。
像這個案子裡喬思甜的情況,她報案時是初三畢業的暑假,已經年滿十四周歲。
這種情況顯然不適用於接觸說,必須有更有利的證據才能定孟湛的罪。
另外,就算是她與他人發生關係,也有自願和強迫的區彆。
當然,孟湛身為老師這種特殊身份,就算是喬思甜自願,他也是強間沒跑了。
問題在於,怎麼證明孟湛侵犯了喬思甜的身體。
從案發到報案之間間隔的時間太久了。
什麼傷痕啊,生物痕跡啊,這些早就隨著時間消散。
如果孟湛不肯認罪,僅僅憑借被撕扯的衣物和內褲,警方暫時也拿他沒辦法。
當然,已經做出這種事來了,指望他主動認罪是不可能的。
警方隻能先把孟湛放回去,大體上限製他外出,隨時配合調查。
而後有兩名目擊證人作證,這才推動了案件的調查進度,基本上把案情坐實了。
隻是沒想到,就放回去的這段時間裡,孟湛竟然逃了。
陸執反複看著案卷:“案發時間是2000年嗎?”
“而且案發地點,竟然就是實驗二中。”
耳熟的時間點和地點,瞬間像是點亮了所有人的刑偵靈感,不由得齊齊皺起眉來。
小劉說出了大家的心聲:“前幾天操場上那具無名骸骨,也是2000年左右死亡的。”
這會是巧合嗎?
張虎的案子還沒找到凶手的眉目,但是他們似乎隱隱知道了操場上那具屍骨的身份。
陸執接口說道:“如果孟湛在2000年的時候就已經死了。”
“那就能解釋的通了,為什麼他能銷聲匿跡的逃了25年。”
鄭義指揮技術員:“快,把孟湛的個人信息找出來。”
“是!”
鄭義分析道:“如果孟湛在25年前被人殺害。”
“現在我們在操場上發現他的屍骨,而且最近在網絡上鬨的很大,這件事很有可能被孟湛的親朋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