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來,商鞅在秦實行兩次變法,主要內容是:開阡陌封疆,廢除井田製度,承認土地私有,獎勵農戰,凡勤於耕織而多繳粟帛者可改變原來身份,有軍功者可授以爵位,實行郡縣製,主張用嚴刑重罰以杜絕犯罪。
但是他排斥道德教化,輕視知識文化的作用。
他用發展觀點看待曆史,提出“反古者不可非,而循禮者不足多”,“治世不一道,便國不法古”。
商鞅重“法”,申不害則重“術”。
“術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責實,操殺生之柄,課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執也”《韓非子·定法》)。
為了防備大臣操縱權力、玩弄法柄,申不害建議最高統治者必須用術,君主應以“獨視”、“獨聽”、“獨斷”的手段來實行統治。
他認為,君主個人的言論和主張可以決定國家的興亡,表明了專製獨裁主義的思想。
慎到是法家中強調“勢”治的一派,主張君主可以“握法處勢”,“無為而治天下”。
他從“棄知去己”的觀點出發,提出“大君任法而弗躬,則事斷於法矣”
慎到以法為最高準則,提倡“官不私親,法不遺愛,上下無事,唯法所在”《君臣》),強調“法”必須和“勢”相結合,把君主的權勢看作行法的力量,所謂“賢智未足以服眾,而勢位足以缶賢者”,但又認為國家的存亡並非全由君主一人的力量所決定。
“亡國之君非一人之罪也,治國之君非一人之力也”。
慎到承認“法”也不是一成不變的,提出“守法而不變則衰”。
戰國末期的韓非集秦、晉法家思想之大成,將“勢”、“術”、“法”三者糅合為一,即勢立威、術馭臣、法製民,又吸收道家思想,將法治理論係統化。
韓非主張加強君主集權,剪除私門勢力,“以法為教”,厲行賞罰,獎勵耕戰。在曆史觀方麵,他提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事異則備變”的觀點,把曆史的發展分為上古之世、中古之世、近古之世和當今之世。
在哲學上,用唯物主義觀點改造老子關於“道”的學說,指出“道者,萬物之所然也,萬理之所稽也。
理者,成物之文也”。
認為道是萬物發展的總規律,理是個彆事物的特殊規律。
強調人必須遵循客觀的規律進行活動。
在認識論方麵,他提出“參驗”的方法,以“功用”的實際效果檢驗人的言行,認為“無參驗而必之者,愚也。
弗能必而據之者,誣也”。
這種把“參驗”作為判彆知識真偽的思想,對中國古代唯物主義認識論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法家學派的法治理論對春秋戰國之際進行封建化的改革以至秦始皇統一六國,建立中央集權專製的封建國家起了重大的作用,並成為秦王朝的統治思想。
到了西漢以後,獨立的法家學派逐漸消失,其法治思想被吸收到儒學的體係中,德刑並用,成為維護地主階級專政的有力工具。
但是,先秦法家對以後的一些唯物主義者和進步思想家仍產生了一定的影響。
法布於眾
法要“布之於眾”既然法律是君主治理國家的依據,是人民應當遵守的行為規範,那麼法律就應當以成文的形式出現,並做到公布於眾,並爭取做到“家喻戶曉”。
韓非子·定法)。
法之所以公布,其目的有二:一是“使萬民知所避就”,能以法律自戒,二是為了監督官吏公開斷案,防止罪犯法外求情。
依法辦事
要嚴格依法辦事,維護其權威性。法家堅決反對在“法令”之外講仁愛、道德,韓非子明確指出:“明其法禁,察其謀計。法明,則內無變亂之患。計得,則外無死虜之禍。故存國者,非仁義也。”
韓非認為,“任法而治”要排除一切人為的因素,以免“人存政舉,人亡政息”。正所謂“廢常上賢則亂,舍法任智則危。故曰:上法而不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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