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曰:
小國寡民,使有什伯之器而不用,使民重死而不遠徙。
雖有舟輿,無所乘之;雖有甲兵,無所陳之;使人複結繩而用之。
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樂其俗;鄰國相望,雞犬之聲相聞,民至老死不相往來。
血字遺詔·續曰:
朕以藐躬,承宗廟八百載之嗣,登極於風雨飄搖之秋。
東隅海沸,西極塵飛;赤眉揭竿,黃巾裹首。
鐵騎躪我中原,乾戈接於闕下;
父老泣血於道路,婦子委骨於溝洫。
朕欲奮長鞭以撻四裔,則海內之瘡痍未合;
欲息鼓桴以養黎元,則封豕長蛇磨牙愈急。
中夜撫心,唯得一策:
“散天下之大國,還天下之小國;
解萬民之眾,歸各土之寡。”
此所謂“小國寡民”,非退避之陋圖,乃再生之良方。
朕誓以殘血,書此遺詔,藏之金匱,副在名山。
後世有能奉此者,天不喪斯土;
若悖此者,雖強必戮。
一曰裂地以小國
九州幅員,萬裡一統,則權懸於上,利聚於中;
懸久則杅折,聚久則蠹生。
宜因川澤之險、丘陵之脊,剖為千邦,
大者不過百裡,小者僅五十裡,
使勢不相並,力不相吞。
王但擁虛器以祀天地,而不握生殺;
諸侯但修溝洫以衛桑梓,而不養甲兵。
如此,則梟雄無龍戰之場,黔首無肝腦之塗。
二曰約民以寡數
古者一裡八十戶,今則一裡千室;
口眾則食乏,食乏則爭興。
宜計穀土之入,限以生齒:
丈夫受田五十畝,婦人半之;
三口倍其宅,五口再給圃;
有餘子者,分以授鄰,無得逾十丁。
使民晨出耦耕,夕歸共爨,
父子兄弟,目見足至,
死生相恤,貧富無大相懸,
則重死而遠徙之誌自固。
三曰藏器而不用
什伯之器,本以濟巧,今反為暴。
其善者,鑄為犁鋤,以墾草萊;
其不善者,並封於府庫,歲一閱之,示不複用。
舟車但儲以轉粟嫁娶,
甲兵但飾以祀宗廟,
無得私造戈矛,無得擅役櫓棹。
使山無探鏃之穴,河無沉艦之淵,
則巧者無所炫其能,勇者無所逞其怒。
四曰結繩而複初
書契繁興,則詐偽滋彰;
法令如麻,則獄訟若市。
宜令民各結繩以記事:
大事一大結,小事一小結,
婚姻以雙繩交結,訟則以繩對理。
官但掌其繩籍,不施刀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