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製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他將這些截圖仔細整理好。然後,他回到了那個關於小李事件的帖子。
他沒有選擇匿名。
在回複框裡,他打上了自己的實名——【林眠】。
這兩個字出現在匿名論壇裡,本身就足以引起軒然大波。他幾乎能想象到,當這個回複發出去時,會在公司內部引起怎樣的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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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手指在鍵盤上停頓了片刻,然後,堅定地敲下了一行字:
“李同學,你沒錯。”
隻有五個字,加上一個標點。
簡潔,清晰,有力。
像一塊巨石,投入了原本就暗流洶湧的湖麵。
在這行字下麵,他附上了剛才整理好的法律條款截圖。尤其是關於工時、休息、加班費支付標準,以及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麵解除勞動合同的幾種法定情形。他用紅色的框線,特彆標注了“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製度”這一條,意在提醒所有人,趙乾所謂的“威脅開除”,並非可以隨意濫用的權力。
做完這一切,他沒有絲毫猶豫,點擊了“發送”。
回複成功發布的提示彈出。
林眠靠在椅背上,靜靜地看著屏幕上那個帶著他實名的回複,像一麵無聲的旗幟,插在了這片混亂的輿論場中。
他知道,從這一刻起,他與趙乾之間,就不再是暗流湧動的對抗,而是徹底擺上台麵的、公開的衝突。
他不再僅僅是維護自己團隊的“特權”,而是站在了所有被不合理製度壓迫的員工一邊,站在了法律和常識的一邊。
他關掉了論壇頁麵,不再去看下麵必然會瞬間爆炸的回複。
辦公室內一片寂靜,隻有電腦主機運行發出的微弱嗡鳴。
窗外的陽光漸漸變得柔和,染上了黃昏的色彩。
風暴,已經正式登陸。
而他,選擇了站在風暴眼的最中心。
接下來,就看這風,會往哪個方向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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