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那份律法試題傳至陳耀祖案頭時,考場內頓時響起一片壓抑不住的吸氣聲和細微的哀歎。
考題之刁鑽、案例之複雜,遠超乎眾人的預料。
案例中人物關係盤根錯節,既有財產爭奪,又涉人命嫌疑,時間跨度長達十餘年,足以讓尋常考生頭暈目眩,心生絕望。
然而,陳耀祖的眼睛卻亮了起來!
他不僅不覺得難,反而感到一陣興奮!
可以說,他平日裡最喜歡的就是看上一些律法書打發時間。
那並非枯燥的條文,在他眼中,字字句句皆是世間運行的規則,是秩序與智慧的結晶。
加上前段時間剛入手研讀的《大夏律》和那本《刑案彙覽》,書中那些精妙的判例、先賢的斷案智慧早已與他自身的思考融會貫通,此刻終於派上了用場!
畢竟無論在哪個時代,他都不允許自己成為一個法盲。
彆人可能會覺得這道律法題難,但陳耀祖卻知道這正是他與其他考生拉開差距的絕佳機會!
他靜心凝神,無視周遭的躁動與焦慮,將案例仔細梳理了三遍,用筆在草稿紙上細細勾勒,理清人物關係、時間線和矛盾焦點。
然後,他深吸一口氣,將腦中翻湧的法理與辭藻壓下,提筆蘸墨,腕力沉穩,開始作答。
一筆落下,便是鐵畫銀鉤,字跡端正清峻,一如他此刻條理分明的思緒。
他的破題,如快刀斬亂麻,直指核心。
他從《戶律·戶役》中關於“嫡長子繼承權”的規定切入:“《戶律》有雲:‘立嫡子違法者,杖八十。’
其家業田產,須由嫡長子承襲七分,餘子共分三分,此乃定分止爭之根本。”
他首先明確了財產分割的大原則,肯定了嫡長子的主導地位。
但筆鋒隨即一轉,引用《刑案彙覽》中“孝義可抵微瑕”的成例,指出若嫡長子對家族毫無貢獻,反而其餘庶子中有贍養父母、經營家業卓著者,可依“權變”之例。
於那三分之中酌情多予,以示公允。
此法既維護了律法的尊嚴,又照顧了人情實事,並非一味死守條文。
接著,他直麵那樁最為棘手、缺乏實證的命案嫌疑。
此刻,他引用了《訴訟律》中最為光輝的原則——“疑罪從無”。
“《訴訟律》載:‘諸疑罪,各依所犯,以贖論。’
又雲:‘證不足而不疑者,據眾證定罪;合疑者,依疑罪論。’”
他層層推進,剖析案卷:指控源於積怨已久的鄰人,並無目擊證人;
所稱凶器與傷形不符;且發案之時,當事人有不在場之人證。
證據鏈支離破碎,純屬“風聞奏事”。
他寫道:“夫獄貴初情,杖責尚需考實,何況人命?無贓無證,僅以疑竇陷人於囹圄,非但恐傷良善,更是褻瀆法典。故此項嫌疑,理當駁回,以彰律法之公信。”
最後,他並未止步於冰冷的法條裁決,而是將文章推向了新的高度。
他結合經義中“仁義為本,刑罰為用”的思想,闡述了判決的終極目的。
“《尚書》雲:‘惟敬五刑,以成三德。’法律之設,非為逞威,乃為揚善止惡,教化百姓。
今日之判,於法,明產權、清嫌疑;於情,則應敦促兄弟睦和,勿因財利而絕人倫。”
他建議,在財產分割後,應由族中長老見證,令兄弟共祭先祖,重溫手足之情,使這場訴訟不僅能定分止爭,更能成為一段佳話,促進鄉裡和睦。
通篇判詞,條分縷析,引律精確,論證嚴密。
既有法理的冷峻高度,又有人情的溫暖溫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