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已交給廷尉,廷尉是天下公平的準繩,一旦傾斜,天下執法者都會隨意輕重,百姓將手足無措。
請陛下明察。”
文帝沉思良久,說:“廷尉的判決是對的。”
案例二:盜玉環案——法律隻論行為,不論情感
有人偷了高祖廟座前玉環,被抓獲。文帝大怒,交給廷尉治罪。
張釋之按“盜宗廟服禦物”律,判處棄市死刑於市)。
文帝大怒:“此人無法無天,竟敢盜先帝廟器!我交給你,是想讓你判他滅族,你卻按常規法律判決,這不符合我敬奉宗廟的本意!”
張釋之免冠叩首說:“依法這樣判已到極限了。
況且,罪名相同,也要根據情節輕重區彆。
如今盜宗廟器物就滅族,假如有愚民偷挖長陵一捧土隱指盜墓),陛下又該用什麼更重的刑法來懲罰呢?”
文帝與薄太後商議後,最終批準了張釋之的判決。
張釋之的司法實踐,集中體現了幾個核心價值:
1.法律的普遍性平等性):“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也。”
這是他最著名的論斷。
意思是法律一旦製定,就對所有人包括皇帝)都具有約束力,執法不應因身份而異。
2.法律的穩定性公信力):他強調法律必須保持穩定,不能隨意解釋或加重處罰,否則“是法不信於民也”。
3.司法的獨立性:作為廷尉,他堅持“廷尉,天下之平也”,認為最高司法機關是維護天下公平的基石,不應成為皇帝個人意誌的執行工具。
4.罪刑法定與罪刑相適應:他嚴格依據既有的法律條文定罪量刑,反對法外施刑,並認為刑罰的輕重應與罪行本身相匹配。
張釋之的所為,在當時得到了漢文帝的尊重。
文帝雖有時不悅,但最終都能采納他的意見,這體現了文帝的明君氣度,也與漢初“無為而治”、“約法省刑”的總體氛圍有關。
?司馬遷在《史記》中將其與馮唐合傳,極力讚揚,稱“張季之言長者,守法不阿意”。
?班固在《漢書》中讚其“近於知法之所禁矣”。
他成為後世“清官”、“循吏”的典範,是中國古代司法史上追求公平正義的一座不朽豐碑。
張釋之的故事,之所以曆經兩千年仍熠熠生輝,在於他觸及了一個永恒的主題:在至高無上的皇權麵前,法律能否擁有獨立的尊嚴?
他用他的勇氣、智慧和堅守,在那個時代給出了一個近乎理想的答案。
他雖無力改變“人治”的本質,但他以個人的風骨,在權力的磐石上,刻下了一道深深的法治印記。
這道光,穿越時空,依然照亮著我們對公平與正義的追求。
張釋之,一位真正的法律守護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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