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淩皓沉迷於“鑽天道空子”這項高風險高回報的宏大研究時,“靈青盟”的籌建工作也在穩步推進。資產評估接近尾聲,行業標準開始試行,合並協議草案在淩皓“股份製”框架下日趨完善。
然而,淩皓敏銳地意識到一個潛在的問題:新的聯盟架構,無論是股份製決策,還是標準化生產,亦或是未來可能更加複雜的法規體係,其高效運轉的核心,並不僅僅依賴於製度本身,更依賴於執行製度的人。
如果聯盟的弟子,尤其是未來可能擔任管理、執法、仲裁職務的弟子,依舊保持著舊有的“拳頭即真理”、“人情大於規矩”的思維模式,那麼再完美的製度,也隻會是一紙空文,甚至可能在執行中被扭曲,產生更大的不公。
“普法教育,任重道遠。”淩皓看著手中那份厚厚的《靈青盟暫行管理條例草案)》,感歎道,“不僅要讓弟子們‘知道’規矩,更要讓他們‘理解’規矩背後的法理,學會用‘邏輯’和‘證據’來思考和解決問題。”ooturt)。那是一種非常有效的法律實踐教學方法,通過模擬真實法庭的審判過程,鍛煉學生的法律思維、辯論技巧和程序意識。
“或許,可以在聯盟內,推廣‘模擬法庭’?”一個念頭在淩皓腦中成型。
說乾就乾。他立刻召集了“法律援助中心”的核心成員以及部分對“法理”感興趣的弟子,宣布成立“靈青盟籌)第一屆模擬法庭組委會”,由他親自擔任總指導。
選址就在“法援中心”旁邊,清理出了一間寬敞的庫房。淩皓親自設計圖紙,指揮弟子們改造。
幾天後,一個像模像樣的“模擬法庭”落成了!
正前方是高起的“審判席”,擺放著三張寬大的座椅未來對應法官或仲裁員)。
審判席下方左側是“原告席”,右側是“被告席”。
中間是“證人席”。
後方則是“旁聽席”,整齊地擺放著數十個蒲團。
牆壁上,還懸掛著淩皓親筆書寫的標語:“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邏輯至上,證據為王”。
整個法庭莊重、簡潔,充滿了儀式感,讓進入其中的弟子不由自主地收斂了散漫,變得嚴肅起來。
場地有了,接下來是案例和規則。
淩皓沒有選擇那些高深複雜的合並條款糾紛,而是從“法援中心”處理過的真實案例中,挑選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爭議性,又相對簡單的民間糾紛進行改編。
例如:
·案例一:“靈寵傷人案”改編自閃電貂事件):弟子a的靈寵在執行非任務狀態下,意外抓傷了弟子b。b要求a賠償巨額醫藥費和精神損失費。a認為b有挑釁行為,且靈寵並非故意,隻願承擔部分醫療費。
·案例二:“組隊探險收益分配糾紛”類似秘境經曆):甲乙丙三人組隊探險,約定收益平分。甲負責正麵戰鬥,乙負責偵查陷阱,丙負責後勤治療。最終收獲一件價值最高的法器。甲認為他出力最多,應多分;乙丙認為缺一不可,應平分。
·案例三:“丹藥買賣質量糾紛”王五案的升級版):弟子c從弟子d處購買一瓶丹藥,服用後效果不佳,懷疑是劣質品,要求退貨賠款。d聲稱丹藥沒問題,是c體質不適或服用方法不當。
淩皓為每個案例都編寫了詳細的“案情說明”,並提供了《靈青盟弟子行為規範試行)》、《契約通則草案)》等作為“法律依據”。
然後,他將報名的弟子分成若乾小組,輪流扮演“原告”、“被告”、“代理人”、“證人”、“審判員”等角色。他自己則擔任“審判長”和最終點評人。
第一屆模擬法庭,在眾多弟子好奇與期待的目光中,正式“開庭”!
審理的是“靈寵傷人案”。
扮演“原告b”的弟子,情緒激動,聲淚俱下地控訴靈寵的凶殘和自己身心的創傷,要求嚴懲被告a並巨額賠償。
扮演“被告a”的弟子則極力辯解,強調b的挑釁和靈寵的無心之失,認為原告誇大其詞。
雙方聘請的“代理人”由口才較好的弟子扮演)則開始引經據典。
原告代理人:“根據《靈寵管理條例》第三條,靈寵主人應對其靈寵的行為負責!無論是否故意,造成損害,就應賠償!且b師弟傷勢確鑿,精神受損,索賠合情合理!”
被告代理人:“條例同樣規定,若受害方存在重大過錯,可減輕主人責任!b師弟當時確有投石挑釁行為,證據在此提交了一塊留影石碎片,畫麵模糊)!且‘精神損失’虛無縹緲,如何量化?豈能漫天要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