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章:老房官司!林建國慌了
正月二十八的下午,江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第8號民事審判庭裡,陽光透過高約三米的拱形玻璃窗斜射進來,在深棕色的實木審判桌上投下一道窄長的光斑。光斑裡浮動著細微的塵埃,像被陽光喚醒的舊時光,緩緩落在桌角那柄烏黑的法槌上——法槌的木質手柄被摩挲得光滑發亮,頂端的銀色金屬裝飾映著光,與審判桌鋪著的紅色絲絨桌布形成鮮明對比,桌布邊緣繡著的金色麥穗紋蜿蜒曲折,像在守護著桌上堆疊的案卷,與上方懸掛的巨大國徽遙相呼應,每一道線條都透著不容置疑的威嚴。
庭下的原告席與被告席之間,隔著一道僅半米寬的淺灰色地磚分界線,卻像橫亙著一道無法逾越的正義鴻溝。被告席上,林晚指尖輕輕摩挲著頸間的銀項鏈——那是母親蘇清媛生前最常戴的首飾,鏈子因常年佩戴氧化得發黑,接口處有細微的磨損,吊墜是個指甲蓋大小的月亮形狀,邊緣被磨得圓潤,貼在鎖骨處,像母親微涼的指尖輕輕抵著她的皮膚,給她莫名的力量。她穿著一身米白色的西裝套裙,麵料是細膩的亞麻混紡,裙擺垂到膝蓋下方,走動時帶著輕微的垂墜感;內搭的淺灰色針織衫領口繡著細巧的暗紋,不仔細看幾乎察覺不到;手裡攥著一個深棕色的牛皮紙文件夾,邊緣被反複摩挲得有些發軟,裡麵裝著這場官司的關鍵證據——蘇清媛與林建國的離婚協議書原件,紙張已經泛著舊時光的米黃色,卻被她用透明塑封膜仔細封存,連邊角的折痕都被壓得平整,沒有一絲磨損。
安德魯坐在她身側,穿著一身深灰色西裝,內搭白色襯衫,係著一條藏青色條紋領帶,領口的銀色袖扣反射著微光。他手裡的平板電腦屏幕亮著,頁麵停留在“梧桐巷12號房產證據清單”上,清晰展示著三個文件夾:第一個是房屋產權登記信息,1997年的手寫登記頁掃描件上,“所有權人:蘇清媛”“共有情況:單獨所有”的字跡工整有力,紅色的房產局公章雖有些褪色,卻依舊清晰;第二個是林建國對外出租房屋的合同複印件,2014年至2024年的每一份合同都按時間排序,上麵“出租方:林建國”的簽名潦草卻刺眼;第三個是近十年的租金流水截圖,每一筆打入林建國農業銀行卡的款項都標注著“租金”,金額從每月1.8萬到2.8萬不等,紅色的進賬數字密密麻麻,像在無聲控訴著他的侵占。
原告席上,林建國的模樣比上次“解除收養關係”開庭時更顯狼狽。他的黑眼圈重得像被人揍了一拳,青黑色蔓延到顴骨,下巴上的胡茬又密又亂,泛著青色;身上還是那件不合身的黑色西裝,左襟第三顆扣子錯扣到了第四顆扣眼,露出裡麵洗得發白的灰色秋衣領口;雙手緊緊攥著桌沿,指節因用力而泛白,連手背的青筋都暴起,眼神時不時瞟向林晚手裡的文件夾,滿是慌亂和僥幸。他的代理律師換成了一個約莫四十歲的中年男人,穿著一身深藍色西裝,頭發梳得油亮,卻難掩眼底的緊張——他手裡的案卷翻來覆去,頁碼都被指尖蹭得發毛,顯然也清楚這場官司的勝算渺茫,隻是礙於委托費才硬著頭皮來。劉梅沒敢來旁聽,據說早上出門時被鄰居指指點點,罵她“幫著丈夫占繼女房子”,索性躲在家裡,連手機都關了。
“現在開庭!”審判長穿著黑色法袍,領口和袖口的紅色刺繡在燈光下格外醒目,他走到審判席坐下,拿起法槌輕輕一敲,“咚”的一聲脆響,瞬間壓下了庭內所有細微的聲響,連窗外的風聲都仿佛靜止了。“原告林建國訴被告林晚確認江城老城區梧桐巷12號房屋所有權一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規定,現在公開開庭審理。首先,由原告方陳述訴訟請求及事實理由。”
林建國的代理律師連忙站起身,雙手捧著案卷,清了清嗓子,聲音卻還是有些發飄:“原、原告林建國,與被告林晚之母蘇清媛於1998年登記結婚,係合法夫妻關係。涉案房屋梧桐巷12號,雖登記在蘇清媛名下,但實為雙方婚後共同出資購買——原告曾於1997年向其兄長借款5萬元,用於房屋首付款,婚後雙方共同償還房貸,故該房屋應屬夫妻共同財產。2005年蘇清媛女士去世後,原告作為配偶,依法享有該房屋50的所有權;剩餘50作為蘇清媛女士的遺產,應由原告與被告林晚共同繼承,故原告主張對該房屋享有75的所有權,被告僅享有25。現被告林晚無視原告的合法權益,強行要求原告騰退房屋,甚至委托律師起訴原告,已嚴重侵犯原告的居住權與財產權,懇請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婚後共同出資?”林晚聽到這話,指尖猛地收緊,牛皮紙文件夾的邊緣被捏出一道深深的折痕。她抬起頭,眼神裡滿是冰冷的嘲諷,不等安德魯用眼神示意,便主動站起身,雙手捧著那個泛著黃的離婚協議書原件,一步步走到書記員麵前,聲音清晰得穿透庭內的寂靜:“法官大人,原告所述完全不符合事實,純屬編造!這份是2004年11月28日,蘇清媛與林建國在江城市民政局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原件,登記編號為江民離字[2004]第386號,目前已在民政局存檔備案,可隨時調取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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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指著協議書第三條的內容,指尖輕輕落在泛黃的紙頁上,每一個字都帶著對母親的守護:“協議第三條明確約定:‘位於江城老城區梧桐巷12號的房產,係蘇清媛於1997年婚前個人出資購買,產權登記在蘇清媛名下,屬蘇清媛個人財產;雙方離婚後,該房產仍歸蘇清媛單獨所有,林建國自願放棄對該房產的一切權利,包括但不限於所有權、居住權、繼承權等,此後不得就該房產主張任何份額或權利’。”
書記員接過離婚協議書,用鑷子小心翼翼地夾著,依次遞給審判長與兩名陪審員。審判長戴著老花鏡,仔細翻閱著協議,隻見紙頁下方“男方:林建國”“女方:蘇清媛”的簽名筆跡清晰,還按有紅色的指印,落款日期下方蓋著江城市民政局的紅色圓形公章,日期正是2004年11月28日——比蘇清媛2005年9月去世的時間,整整早了十個月。“原告林建國,”審判長抬起頭,目光銳利地看向原告席,“你對被告提交的這份離婚協議書,是否有異議?是否申請對簽名及指印進行司法鑒定?”
林建國的臉色“唰”地一下變得慘白,像被人兜頭潑了一盆冰水。他猛地從代理律師手裡搶過離婚協議書,雙手抖得厲害,眼神死死盯著“林建國”三個字,嘴裡喃喃自語:“這……這不是我簽的!是假的!是蘇清媛找人偽造的!我根本沒跟她離婚!我們一直是夫妻!”
“原告請冷靜,”安德魯這時站起身,推了推鼻梁上的金絲眼鏡,調出平板電腦上的民政局檔案截圖,屏幕上清晰顯示著離婚登記申請表、雙方身份證複印件、以及這份離婚協議書的存檔頁,“我們已於2月20日向江城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提交了檔案查詢申請,現已獲取該離婚登記的全套檔案材料,檔案中的離婚協議書與被告提交的原件完全一致,無任何差異。此外,我們已委托京都市司法鑒定中心對協議上的簽名進行鑒定,鑒定報告編號為京司鑒[2024]文鑒字第129號,結論為‘檢材上“林建國”的簽名,與樣本上林建國的簽名是同一人所寫’,指印也與林建國的右手食指指印完全吻合。”
他又切換到房屋產權登記信息頁麵,放大“權利變動記錄”一欄:“該房屋自1997年登記在蘇清媛名下後,至2004年雙方離婚,再至2005年蘇清媛去世,從未辦理過任何產權變更登記,也無任何抵押、查封記錄,始終為蘇清媛單獨所有,進一步證明該房屋與原告林建國無任何關係。原告所述‘婚後共同出資’,無任何銀行流水、借條、證人證言等證據支持,純屬虛假陳述。”
林建國的代理律師臉色徹底變了,他湊到林建國耳邊,聲音壓得極低:“林先生,要是離婚協議和鑒定報告都是真的,咱們這官司……根本贏不了,不如當庭調解,爭取點補償算了。”
“調解個屁!”林建國突然激動起來,猛地一拍桌子,案卷被震得滑到地上,紙張散落一地。他站起身,指著林晚的鼻子,聲音尖利得像破鑼:“我在這房子裡住了20年!從2005年你媽死了我就住進去!我把它收拾得乾乾淨淨,還花錢修了屋頂、換了門窗!後來把它租出去,每個月收的租金都用來交水電費、物業費!這房子早就是我的了!住久了就是我的!蘇清媛都死了十幾年了,憑什麼她的東西還能占著地方?林晚,你一個小姑娘家家的,住那麼大的臨湖彆墅,還缺這棟老破房?不如把它給我,我每個月還能給你留兩千塊租金,也算仁至義儘了!”
“原告請注意你的言辭!”審判長重重敲下法槌,語氣嚴厲得帶著警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原告主張‘居住時間長即享有所有權’,無任何法律依據,不符合物權法定原則,本院不予采信。此外,原告在庭審中辱罵被告、拍打法庭設施,已違反法庭紀律,若再不改正,本院將依法對你進行訓誡!”
林晚看著林建國歇斯底裡的模樣,心裡沒有一絲波瀾,隻有一種“終於要結束”的平靜。她彎腰撿起散落在腳邊的案卷紙,輕輕放在書記員的桌上,然後轉過身,目光平靜地看向審判長:“法官大人,除房屋所有權歸屬問題外,原告林建國在未經我蘇清媛女士唯一法定繼承人)同意的情況下,自2014年3月起擅自將房屋出租,截至2024年3月,共收取租金約300萬元,該款項屬於不當得利。我已於2月22日就租金問題另案提起訴訟,目前案件已立案受理案號:2024鄂01民初第156號)。今日本案中,我僅主張確認房屋所有權,並要求原告騰退房屋,懇請法院依法判決,維護我的合法物權。”
審判長點點頭,又向林建國確認了兩個關鍵問題:是否有其他證據證明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是否願意在判決生效後主動騰退房屋。林建國要麼支支吾吾答不上來,要麼梗著脖子喊“我不騰”,態度強硬卻拿不出任何證據。審判長與兩名陪審員低聲商議了幾分鐘後,再次拿起法槌,聲音沉穩地宣布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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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被告林晚提交的離婚協議書、房屋產權登記證、司法鑒定報告等證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明江城老城區梧桐巷12號房屋為蘇清媛女士婚前個人財產,原告林建國對該房屋無任何權利。原告林建國主張的‘婚後共同出資’‘居住即所有’等理由,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江城老城區梧桐巷12號房屋不動產權證書號:江城房權證老字第號)的所有權歸被告林晚所有;
二、原告林建國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將上述房屋及附屬設施包括但不限於家具、電器、門窗等)完好騰退並返還給被告林晚,不得損壞房屋結構及附屬物品;
三、本案案件受理費5000元,由原告林建國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江城市高級人民法院。”
“咚!”法槌落下的瞬間,林建國像被抽走了所有理智,猛地推開身邊的代理律師,瘋了似的朝著法庭外衝去,嘴裡嘶吼著:“我不騰!這房子是我的!我死都不騰!林晚,你想搶我的房子,沒門!我就算砸了它,也不會給你!”
“攔住他!”審判長厲聲喊道,守在法庭門口的兩名法警反應極快,立刻上前一步,一左一右抓住林建國的胳膊。林建國掙紮著扭動身體,胳膊肘用力往後頂,嘴裡還在不停咒罵:“放開我!我要回老房子!我要把裡麵的東西全砸了!我得不到的,你們也彆想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