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新建了一個文檔,標題欄上敲下幾個字:【關於李航涉嫌故意殺人案——辯護詞初稿)】
韓清安撫好徐佳,讓她在會客室的休息間暫時躺下。她走出來時,隻聽見辦公室裡回蕩著清脆而富有節奏的鍵盤敲擊聲。
林默的手指在鍵盤上跳躍,屏幕上的文字以一種驚人的速度增加。
他沒有絲毫的猶豫,仿佛所有的法條、證據和邏輯推演,都早已在他腦中陳列完畢,現在要做的,隻是將它們謄抄下來。
【辯護立場:】
林默打出這四個字,停頓了半秒。
【我方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李航不構成公訴方所指控的‘故意殺人罪’,其所有行為,均符合《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之規定,屬於特殊正當防衛,依法不負任何刑事責任。】
韓清走到他身後,看著屏幕上那行字,心臟猛地一跳。
不是防衛過當,不是激情傷人,而是……不負任何刑事責任。
這已經不是辯護了,這是在向整個公訴體係宣戰。
【理由如下:】
【一、案發地點為被告人李航的私人住宅。死者趙鵬及其同夥,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以非法手段破門而入,其行為已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二、根據當事人徐佳女士的陳述,趙鵬等三人的目的,是為索要錢財。此行為構成‘入室敲詐勒索罪’,屬於嚴重暴力犯罪。】
【三、敲詐勒索未遂後,趙鵬等人對被告人之妻徐佳女士,實施了暴力壓製、撕扯衣物等行為,並由其同夥進行手機錄像。此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同樣屬於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林默的指尖在鍵盤上敲下最後幾個字,仿佛帶著金石之聲。
【一個公民的家,正在遭受三名暴徒的非法入侵、搶劫和強奸。請問,這算不算“行凶”?】
韓清看著屏幕上的文字,感覺自己的呼吸都變得困難。
林默沒有給她喘息的機會,繼續向下寫去。
【四、關於凶器的歸屬問題。】
【根據警方提供的屍檢報告,死者趙鵬右手虎口、食指及中指內側,存在多處符合‘抓握鋒利刃部’特征的劃傷。公訴方將其解讀為‘被害人反抗奪刀’所致,此觀點完全違背基本物理常識與人類本能。】
【一個人的手,在被刀刃威脅時,本能反應是格擋或控製對方手腕,絕無可能主動用掌心去抓握鋒利刀刃。】
【唯一的合理解釋是:刀,原本就在死者趙鵬手中。該傷口,是他在與被告人李航爭奪凶器時,因發力過猛或姿勢不當,被自己所持的刀刃劃傷。此‘持刀傷’,是證明趙鵬首先動用致命武器,意圖對李航實施嚴重暴力侵害的鐵證。】
【綜上所述,被告人李航回家時,麵對的場景是:家門被毀,妻子正被三名暴徒侵害,其中一名暴徒在被他用凳子擊倒後,非但沒有停止侵害,反而拿起致命凶器,意圖將其置於死地。】
林默敲下回車鍵,文檔翻到了新的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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