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8章:朱元璋的改革_大明皇長孫:朱元璋求我稱帝_线上阅读小说网 

第428章:朱元璋的改革(1 / 2)

在商貿目前並不發達的現在,一個丹徒縣,總人口也就在兩萬左右。

縣城裡並沒有駐兵,那一百多人的官兵,便就是縣城裡最高的武裝力量了。

而朱英的三千玄甲衛,且均為騎兵。

麵對丹徒縣這樣的縣城,可謂是碾壓般的存在。

這也是為什麼一些農民起義,好像攻打縣城變得很是簡單,不到幾天的時間,就攻下了某某縣城,似乎非常厲害。

然而等衛所軍士一到,稍微有點名氣的將領,打這些起義軍,就跟砍瓜切菜似的。

這便是根本原因所在。

相反來說,一些大的宗族,可能不過數千口計,在民風彪悍的情況下,反而能打得有來有往。

而在緹騎之中,有一人披頭散發的被押了上來。

“啟稟殿下,此人乘坐馬車,形跡可疑,想要脫離縣城,恰好被我等遇上,一番查問之下,乃丹徒縣知縣劉秉元。”

劉秉元被兩個膀大腰圓軍士壓著,毫無掙紮之力,跟個小雞仔般。

聽到在麵前的年輕人,被稱呼為殿下,劉秉元頓時就知道了,自己肯定栽了。

思索間,就知道麵前的人,便就是傳說的皇明長孫殿下。

頭頂的烏沙,已經沒了。

在被軍士放開後,劉秉元跪倒在地,作揖道:“罪臣劉秉元,拜見太孫殿下。”

朱英並沒有意外他知道自己,看著披頭散發,好似極為可憐的劉秉元,心裡頭卻沒有半分憐憫。

這等蛀蟲,往前不知道害了多少人的性命,貪汙了多少民脂民膏,直接處死,都算是便宜他了。

“既然自稱罪臣,那就把你所犯下的罪過,好好的寫出來吧。”

朱英淡淡的說道。

劉秉元知曉自己已經難逃一死,磕頭道:“遵太孫殿下令旨。”

而後接過筆墨,開書書寫起來。

寫完後,宋忠接過,準備交給太孫殿下。

朱英擺擺手,道:“不必看來,看著模樣,多少有幾分誠心悔過,演的也好,真的也罷,推出門外,斬了吧。”

劉秉元聞言,連忙伏地大拜:“謝太孫殿下恩典。”

這真的算是恩典了,劉秉元心中非常的清楚,自己所犯下的罪過,誅九族談不上,滿門抄斬是肯定跑不了的。

現在直接處死,已經可以說是最好的結局。

其實朱英心中也知道,在劉秉元的背後,還有一個很大的利益集團。

可是他已經不能再繼續往下查了。

劉秉元的背後集團,隻能是劉家宗族,如果真的要徹查起來,足以斬殺幾千人。

這倒不是說殺個幾千人,有什麼好擔憂的。

隻是像劉秉元這樣的情況,在目前整個大明來說,太多太多了。

倘若真的把整個大明都清洗一遍,那根本不現實。

真要說起來,衛所的糜之縣城還要來得更加的誇張。

“奉太孫殿下令旨,丹徒縣知縣劉秉元,觸發大明律法,貪汙行賄,草菅人命,罪大惡極,立即處斬!”

隨著一聲慘叫響起,劉秉元人頭落地。

那些一百多衙役,就這麼眼睜睜的看著,曾經的知縣大老爺,就這麼沒了性命。

.....

丹徒縣的事情,很快就整理成情報,傳到了朱元璋這裡。

看著大孫在丹徒縣,快刀斬亂麻,輕鬆利落的解決掉知縣的經過,朱元璋笑得很是開心。

不過關於丹徒縣的情況,也讓朱元璋意識到了很大的問題。

微微沉吟過後,便將吏部尚書詹徽召過來議事。

詹徽來到華蓋殿,磕首作揖:“拜見陛下。”

朱元璋沒好氣將手中的文冊,直接丟到地上,嗬斥道:“你自己好好看看,吏部這裡,做的都是些什麼事情,如此審核官員,咱大孫隨便到了一處,就能出這般紕漏。”

“丹徒縣才多遠,左右離京師不過百餘裡地,可謂是皇城腳下。”

“咱清掃貪汙官吏如此多年,卻有一隻老鼠潛伏在咱的腳下不得而知,是誰給了他如此庇佑,是你嗎?詹尚書!”

詹徽哪裡想到,這才剛一進門,迎接自己的就是陛下的雷霆震怒。

不過現在被罵得一頭霧水,除了知曉問題出現在丹徒縣,其餘都是不知。

大明江山縣城過千,誰又能記得那麼多。

隻能是撿起文冊,一目十行,快速的瀏覽起來。

隻是看到劉秉元的名字,詹徽就知道問題出在哪裡了。

這人,他記得清楚,擔任丹徒縣的知縣,正是他親自舉薦。

說起來,今年過年的時候,還特意來拜訪過他。

看著文書裡的種種罪行,詹徽磕頭不止:“是臣識人不明,請殿下責罰。”

朱元璋有些不耐煩的道:“行了,起來吧,咱這次要你過來,並不是為了治你的罪,而是要找你來,好生商討一番,關於這些官吏,到底要如何治理之事。”

“咱這些年來,對於懲戒貪汙行賄,如此嚴苛,可頂風作案之人,依舊不在少數。”

“這些人之中,不少還是咱欽點的進士,無論是從麵相上看,品德上看,咱都感覺不該是能夠做出這些事情來的。”

“可是偏偏,查探之下,就是這些人,枉顧了咱的恩德,一個個貪起來,越發可惡。”

“有些地方,連著三任官員,都被咱發現了貪汙之事處死,偏偏這上去的第四任官員,不顧前車之鑒,也是要貪。”

“大明開國二十六載,咱也殺了二十六載,偏偏這些家夥,給咱一種殺之不儘的感覺。”

“詹徽,你倒是跟咱說說,他們這些人,到底是怎麼想的。”

朱元璋的語氣中,有埋怨,有憤怒,亦有不甘,欷歔。

在《大明律·刑律》中,朱元璋專設《受贓》一篇,共十一條。

依次為《官吏受財》、《坐贓至罪》、《事後受財》、《有事以財請求》、《在官求索借貸人財物》,對官吏受財的現象作了極為詳儘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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