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
地址深圳羅湖湖貝路。
法人代表莊宇,該社總經理。
訴訟請求
1、確認原、被告所簽“委托貸款業務的協議書”為無效協議;
2、撤銷原告為被告貸款所的房產擔保,原告收回房產證;
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為解決原、被告流動資金困難,原、被告經協商於1994年12月9日簽訂了委托貸款業務的協議書,協議書規定由被告負責聯係貸款業務並辦理一切貸款手續,由原告為貸款抵押擔保,被告從銀行貸款660萬元。660萬元中的46o萬元歸原告使用,其餘20o萬元歸被告使用。貸款利息為年息27,由原告付給被告。本金由使用方各自負責向銀行償還詳見證據一。1994年12月21日,被告以原告的房產房屋所有權證號碼為粵房證字第19665930號作為抵押物與第三人簽訂了抵押貸款合同,向第三人貸款540萬元,月息為12078。94年12月被告取得第三人的貸款後;卻拒絕將原告應得的款項支付給原告。被告以欺詐的手段騙取原告的信任,令原告為其貸款進行擔保;卻拒不按協議書的約定履行,且被告隱瞞事實真相,向原告收取超出貸款利息一倍有餘的高額利息,其行為已嚴重侵害了原告的權益。
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的有關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行為是無效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原告與被告簽訂協議書及原告為被告貸款擔保皆因被告采取欺詐手段,是原告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故原、被告簽訂的協議書及原告為被告房產擔保皆為無效民事行為,原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實,做出公正判決。
此呈
市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深圳寶安石岩貿易大廈管理公司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日
夏天看完訴訟狀,對莊宇說“他們把我們作為第三人,就是與房地產證有關,但是抵押人不是原告,我們可以寫一個答辯狀,可以撤訴的。問題在於開庭的時候,會把我們金融服務社利差的事抖出一點。你看,為什麼貸款540萬元,拿不出460萬,被告就要講成本,那利差問題不就出來了嗎”
莊宇說“他們在調解中心,最好調解解決,不要影響我們單位的名譽。也可以叫深圳凝風公司換抵押算了。另外,答辯書就由老夏寫一下,到時送過去。出庭的時候委托你去處理。”
夏天應承。
1995年2月26日,是星期天,夏天在家裡忙著寫起了法律文書。他重新看了訴訟狀和一些貸款資料,提筆寫道
答辯狀
市中級人民法院
深圳寶安石岩貿易大廈管理公司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日訴深圳凝風實業有限公司委托貸款協議糾紛一案,把我社列為第三人。現我社答辯如下
深圳凝風實業有限公司於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六日向我社申請流動資金抵押貸款540萬元深圳寶安石岩貿易公司自願為該貸款兩棟評估現值合計1320萬元的房產設權作押房產證號分彆為粵房證字第19665930號、粵房證字第19666140號。並由深圳寶安石岩貿易公司開具法人代表證明書和抵押聲明呈送我社。我社派信貸員歐忠誠到房產所在地實地調查後,逐級呈報。本社與深圳凝風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於一九九四年十二月簽立貸款合同,並於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在深圳寶安公證處辦理合同公證,於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深圳規劃國土局寶安分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當時,借款方和抵押方稱粵房證宇第19666140號房產證因遺失,補辦手續要登報一個月後才能辦妥,借款方和抵押方同意補辦後立即交我社保管要求由市規劃國土局寶安分局出具承諾後給以合同標的貸款。這樣,借款方和抵押方於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一日辦妥市規劃國土局寶安分局的業務公函,證明上述兩本房產證均作為我社貸款抵押物,我社貸款抵押設權有效。本社於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九日向深圳凝風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貸款540萬元。
應該指出,貴院應訴通知書送達前,深圳寶安石岩貿易大廈管理公司與深圳凝風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簽具所謂的“委托貸款業務協議書”,本社並不知情。抵押方的法人為深圳寶安石岩貿易公司,與原告不屬於同一法人。抵押方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和聲明以及本社與深圳凝風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簽訂的抵押貸款合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借款合同條例和省抵押貸款條例等法規的規定,因而是真實的、有效的,理應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本社強烈要求貴院本著“事實為根據,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依法確認抵押貸款合同的繼續履行,並責成深圳寶安石岩貿易公司從速補辦“粵房證字第19666140號”的房產證,並儘快交回我社,以切實保障廣大存款戶的權益和我社正當權益。
答辯人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夏天寫完後詳細推敲了一下,認為如果把湖貝金融服務社當成被告的話,這個案件就不成立。而在公證登記環節,石岩貿易公司的法人代表出了委托書辦理抵押登記,那麼,這個案子硬打下去還是很好看的。隻有兩個環節,原告可以抓住一是原告將房產證與“委托貸款合同”連在一起,二是貸款成本的高低將揭示金融服務社違規經營。所以,湖貝金融服務社也有後顧之憂。
幾天後,夏天將法人代表證明、法人委托書和答辯狀交到市中級人民法院調解中心。主辦法官李建華看了夏天寫的答辯狀,覺得問題有點複雜。但是,正因為複雜才更需要調解成功,才能較易化解三方的問題。於是,法院征求了夏天對調解的態度,夏天說“就我們來講,不知道委托貸款這個問題,我們也不知道有個石岩貿易大廈管理公司,我們簽署抵押合同的公證手續都是房地產所有人簽了抵押聲明的。但是,不管怎樣,大家可以坐下來說,看對方說得怎麼樣。”
李建華說“你的基本態度很好,這就構成了我們調解成功的基礎。這個案子隻能說你們是第三人是有道理的。你們好像沒有大錯,但是,貿易公司的房地產證為什麼可以給凝風公司抵押這個前提就是有委托貸款協議,也是本案的核心。如果委托貸款協議被判決為無效合同,那麼,隨之而來的其他民事行為也就不太站得住腳了。”
夏天說“要是真的到了那個地步,我看,如果調解不成功,我們這邊官司還有得打。”
李建華說“官司可以拖時間,但你不一定拖得起,也不見得就有勝算。到了貸款到期了,你的官司還沒有贏下來,對銀行來說問題就大了。如其這樣,不如現在采取主動,增加或者更換抵押來得有效。”
夏天對李建華的分析是讚同的。但是,在後來的第一次調解中,因為石岩貿易公司的法律顧問申公豹靠她那沒有經過多少世事的伶牙利齒信口開河,夏天聽得脾氣上來拂袖而去,弄得李建華花了更大精力做三方的工作,準備第二次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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