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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章 藐視法庭(1 / 2)

林子蘇駁斥了王良金後,邵小帥被請出庭。

公訴人問詢他的焦點集中在當晚林子茜是去約會,而非辯護人和被告所說的“打車回學校”。

同時展示的還有兩人的微信聊天截圖,截圖證明了二人當晚約好在時代廣場約會看電影的事實。

而且事發前一直還有聊天,而在林子茜到達桃苑路公交站時,她還給邵小帥打了個電話,商量看哪部電影的事。

公訴人隨之展示了邵小帥在網上購買的兩張電影票憑證。林子茜赴約的事實再明了不過。

這一問詢的目的就是為了擊破幾個被告說林子茜上班酒醉主動上車的謊言。

但王良金狡辯認為,林子茜去赴約確實是事實,但這並不影響她醉酒忘事的結果,尤其見到我當事人後勾起玩心,就忘記了赴約的事。

邵小帥被氣得渾身發抖,哭著質問王良金“你為什麼要胡說?你是律師,為什麼說謊?”不過很快就被法官敲錘製止。

王良金並沒有理會邵小帥,而是繼續發問,詢問起邵小帥和林子茜既然在談戀愛,你們的親密到了什麼程度?

邵小帥紅了臉,隻承認有親吻牽手摟抱行為。還說,因為茜茜爸爸的家教很嚴,所以茜茜一直都很抗拒更進一步的親密行為。

“你們沒有過撫摸或性接觸的行為嗎?”王良金直擊隱秘話題,邵小帥手足無措滿臉通紅。

“反對!這是證人的隱私,辯護人無權在法庭上公開詢問,且辯護人提問和本案無關!”公訴人立即舉手抗議。

“審判長,這很重要,一個有性經驗和沒有性經驗的女人,所呈現的社會行為也完全不同,這直接關係我當事人的權利!”王良金立即反駁。

“反對無效!”法官裁決道。

“請證人回答!”王良金逼迫道。

邵小帥看了一眼公訴席上那個威嚴如天神震怒在即的林父,心頭直發怵,支吾了半天,才說“我,我是,提出過要求,但都被茜茜拒絕了。”回答時,眼神一直躲著林父。

王良金看到他躲閃的眼神,當即不留任何喘息的空隙,立馬展開高壓逼問“你們到底發生了關係沒有,法庭上做偽證,是要承擔法律後果的!”

“反對,辯護人在威脅我證人!”公訴人不由分說插話打斷。

“反對有效,辯護人請注意措辭!”法官裁決道。

“證人邵小帥請正麵回答,你和林子茜發生關係沒有?”王良金咄咄逼問道。

邵小帥承受不住壓迫,才承認,他們確實有脫光衣服抱在一起的行為,但是沒有進行那一步。

“證人邵小帥你在說謊,有親密行為,卻沒有實質地進入身體,你是如何解決生理需求的?是不是林子茜給你做了其他撫慰性的動作?”

王良金明知公訴人會反對、法官會警告,仍舊窮追猛打,給邵小帥製造混亂心理而無法正常作證。

林子蘇已經明白王良金想問的答案,因為她就對周瑁遠做過,而且不止一次,想到這裡,禁不住臉紅心跳起來。

林宗南的臉已是黑雲密布,怒氣無從宣泄,便回頭瞪了一眼林子蘇,林子蘇一臉無辜,送了一個問號給父親,為什麼瞪我,這也怪我嗎?我又沒有教茜茜?!臉禁不住又燙了起來。

“反對!反對!這是證人的隱私,辯護人無權在法庭上公開詢問!”公訴人發出強烈抗議。

“反對有效!辯護人請遵守法庭規則!”法官發出嚴厲警告。

邵小帥哪見過這種陣仗,魂都快嚇了,急得也哭了起來,“我沒有說謊,我們真的沒做,我們真的沒做……”。

起初不敢承認脫衣服撫摸的事實,是懼怕林父的威嚴。但這就造成了一個嚴重的後果,邵小帥證詞前後不一,這對公訴方極為不利,而這正是辯護人想要的結果。

公訴人立即展示出受害人的身體傷情鑒定報告,這是林子茜處女摸受損嚴重的直接證據。

但王良金卻表示,這不能證明受害人處女膜受損和本案有直接關係,畢竟戀愛期間的男生女生,怎麼可能控製得住生理的需求,證人邵小帥的證詞前後矛盾,無法印證受害人案發時還是處女。

總結完,王良金嘴角一揚,表示自己問話完畢。

隨後,公訴人相繼請出林子茜的高中老師、大學輔導員出庭,為林子茜正名,兩人均證實林子茜是一個三好學生,非常聽話,還樂於助人,平常見人說話都十分靦腆害羞,從未有過出格行為。

公訴人以此證言駁斥王良金對林子茜人品道德質疑的無稽之談。

但證人輔導員,遭到了辯護人王良金的猛烈攻擊和詰難,質詢主要在兩點

一是輔導員經常給交好的同學介紹商演資源,從中獲利,這和老師的職業操守不符,也印證了輔導員唯利是圖的性格特性。

其二她通過在ktv工作的經理朋友介紹受害人到ktv做“舞者”,側麵說明她有經常出入燈紅酒綠場所的嗜好,人際關係混亂,私生活不檢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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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物以類聚人以群分”,受害人能攀附結交這樣的老師,可謂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最終經不住誘惑自甘墮落。

當然,不否認之前受害人乖乖女的做派,但是學好不容易,學壞一出溜。很多乖乖女乖寶寶,一進入大學,脫離父母和家庭的管教,經不住誘惑,很容易學壞,受害人也不例外。

這也恰恰印證了我當事人所說的受害人是“醉酒後主動上車主動勾引”。鑒於此,輔導員品行有問題,其證言,要求法庭不予采納。

證人席上的輔導員當場漲紅了臉,林宗南臉色越加難看,林家最乖的女兒,竟然去ktv那種烏煙瘴氣魚龍混雜的地方兼職,而自己這個父親竟然一無所知。

看到林子蘇的表情,顯然她是知道的,便是氣不打一處來,不僅沒有規勸製止,竟然還幫著林子茜隱瞞,隻是現在還不是生氣的時候,要先一致對外。

林子蘇的忍耐也到了極限,看到他睜著眼睛說瞎話,一拳頭還是砸到了桌子上,這個王良金,還有這些殺人犯簡直就是顛倒黑白,那天晚上茜茜分明是和我在青年公寓的,哪裡來的喝酒?

而且她夜場的工作早就沒做的,又何來夜場醉酒呢?他們為什麼這般有恃無恐地在莊嚴的法庭上胡說八道?

林子蘇越想越憤怒,氣不打一處來,當即就舉手請求發言,卻沒得到準許,畢竟法庭有法庭的程序。林宗南莫名火大,不由地怒瞪了她一眼,林子蘇才不得不作罷,好在公訴人立馬反攻。

公訴人就林子茜兼職一事詢問輔導員起因和經過,輔導員回應稱,茜茜是個非常乖巧懂事的孩子,她一入校,就在學校裡做勤雜工。

她就是想通過這個方式賺一些生活費,想給家裡減輕下經濟壓力,雖然姐姐林子蘇一直給予她經濟上的支持,但她自己也說不想總是依賴姐姐。

後來從朋友那裡得知“筱燃ktv”在招兼職舞者,那會兒馬上就到寒假,林子茜也說她寒假想留在學校,可以一邊練舞蹈,一邊兼職做工賺點錢,她也讓我幫她留意兼職工作,我就把這個消息告訴了她。

因為這個兼職舞者,隻在ktv一樓公共酒吧的舞台獻舞,而且每周固定三場,不必和客人有接觸,每場可以獲得500元的報酬,我考察後覺得安全靠譜,才給林子茜介紹。

為了保險起見,我還特意跟經理打過招呼,林子茜隻做兩個月,到時間就走人。至於我擔心的客人騷擾問題,經理表示她會幫忙留意和照應,我這才放心。

還有一個考慮,是因為這個ktv離林子茜兩個姐姐所住的地方非常近,萬一有事情,兩個姐姐都可以及時前去照應。

我跟林子茜講了之後,她也表示非常願意,後來也確實一直都相安無事。因為上夜班,學校又離得遠,那兩個月她就一直住在姐姐住的地方,寒假放假回來,就沒再去了。

案發前,林子茜不在那裡兼職已經好幾個月了,根本不存在辯護律師所說案發那天林子茜是從夜場醉酒下班的事情。

這事,林子茜去ktv兼職一事,林子蘇是知道的,但那時候她遠在雲連帶羅漢團隊,也是她要求林子茜去青年公寓住,一邊又托付林美靜多加照顧和留意,有任何不妥,就不準林子茜再去。

林美靜也是知道這個事的,還有好幾次去給林子茜捧場,並沒有什麼問題。

這廂,公訴人結束問話,林子蘇再一次請求發言,直到此時才被允許。獲得發言機會,林子蘇不敢感情用事,而是謹慎而邏輯清晰地予以駁斥王良金剛才荒謬的汙蔑之詞。

她特彆重申了一點,案發時間是端午節假期,茜茜離開ktv已經四個多月了,我老早和靜姐、茜茜越好了一起過端午節。假期第一天我們三人一起逛街一起吃飯。

第二天靜姐臨時加班去了公司,我就和茜茜在公寓上午一覺睡到中午還去外麵飯店吃的午飯。

下午我和茜茜閒來無事看了會電影,後麵就跳起了舞,一直跳到天黑,後來妹妹說和小帥有約會,她收拾了才出去的。

辯護律師和幾個被告所說茜茜是夜場醉酒下班搭車的事,根本就不存在,純粹就是汙蔑誹謗的無稽之談。

王良金不緊不慢,當即就問,請問原告,離職不代表就不會再去!我想問你,受害人是什麼時間出的門?

林子蘇並不記得具體的時間,隻記得妹妹出門時天剛擦黑,她略作思忖,便回複說,大約是在晚上七點左右。

王良金嘴角輕揚,當即駁斥道,七點就出門,可受害人卻在9點多才到桃苑路公交站,從青年公寓到桃苑路,我親自去坐過同一時間同一班公交車,隻需要半個小時就能到,中間的一個半小時,請問受害人去了哪裡?

林子蘇頓時語塞,她確實把這一點忽略了,雖然知道茜茜不可能在這個時間點去喝酒,可這就是漏洞。林子蘇這才恍然大悟,就是因為這個漏洞,王良金和罪犯才敢信口雌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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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林子蘇很快就鎮定下來,便解釋稱,正常情況下確實是半個小時,但是那天是過節,也許是堵車,也可能茜茜坐錯了車,都是有可能的,唯一不可能發生的,就是茜茜明知有約會的情況下,且隻有一個半小時的時間去喝酒,茜茜從小就是個循規蹈矩的人,怎麼都不會在這種什麼條件都不具備的情況下做出這種荒唐之舉。更不要說,目擊證人的證詞裡也沒有茜茜身上有酒氣的說法。

王良金冷笑兩聲,回擊道,知人知麵不知心,你大學後就和受害者分開,聚少離多,人都是會變的,你所謂對受害人的認知也並非事實和全貌。一個半小時,彆說喝酒,就是酒店開房偷情、殺人放火都能乾了。

那我就能理解了,以為你沒少乾這種偷情玩心跳的下作勾當,才會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吧!林子蘇咬牙切齒,譏諷還擊。王良金卻沒再窮追猛打,隻是會心輕蔑一笑,法庭就此安靜下來。

這一輪控辯雙方交鋒異常激烈,公訴方雖有理有據堅守城池,可辯護方也總能見縫插針步步緊逼,庭審進行了三個小時,還不到整個進程的一半。

法庭進入辯護方的舉證環節,王良金首先請出的證人竟是李玲玲。袁深對林氏父女低頭私語了一下,隨後林子蘇再次舉手,表示李玲玲不能作為證人出庭,要求她必須回避。

法官詢問理由,林子蘇回說,李玲玲和林子茜是情敵競爭關係,還是學校裡霸淩林子茜的人,她的證言不可信!

王良金當即據理辯稱,證人李玲玲是林子茜能喝酒的關鍵證人,她必須出庭作證。於是,法官駁回了林子蘇的回避請求。

隨後,李玲玲出庭,到證人席上後,她的目光還特意尋找了一下林子蘇的位置,發現林子蘇正怒目圓睜,就衝她露出一抹詭異的陰笑,好像在說“我要你好看”。

林子蘇心中很是不安,也搞不懂明明法官不會同意回避請求,為什麼袁深還要讓自己畫蛇添足。

袁深似乎看出了她的疑問,便悄悄告訴她,這個請求的目的不是為了讓法官同意,而是為了讓法官知道證人和受害人的對立關係,留下證人證詞不利受害者的先入為主的印象,那麼法官的判斷就會更嚴格謹慎,這才是真正的目的。林子蘇恍然大悟。

“證人李玲玲,你和受害人是什麼關係?”

“同學。”

“你倆關係如何?”

“最開始是好姐妹好閨蜜,無話不談。”

“後來呢?”

“不說話了。”

“為什麼?”

“她談了男朋友啊。”

“為什麼談了男朋友,受害人就不和你說話了?”

“因為我知道她很多見不得人的事,她怕她男朋友知道。”

“她有什麼‘見不得人的事’?”

“因為她經常做一些兼職,賺外快啊,為了錢,她什麼都做的,就算出賣色相,她也毫不猶豫。”看著她睜眼說瞎話,林子蘇恨得牙癢癢,恨不能上去撕了她的嘴。

“怎麼個‘出賣色相’?”

公訴人立即抗議,表示反對,法官立判“反對無效”。

“就是去當外圍女啊,介紹活兒的大哥一個電話,她晚上就會跑去酒店服務客人呢。後來還去ktv當小姐,被幾十個客人包養——”

“審判長,我反對!剛才證人輔導員老師已經證實,我當事人是在ktv做兼職舞者,並不是證人李玲玲口中的‘小姐’,證人李玲玲在歪曲事實造謠汙蔑,是對我當事人的人身攻擊和惡意報複。”公訴人當機立斷打斷李玲玲的發言。

“證人李玲玲法庭上作偽證,是要承擔法律後果的,請你依據事實發言!”法官發出嚴厲警告。

“我對天發誓,我說謊天打雷劈不得好死,出門被車撞死,全家死絕!”李玲玲麵不改色發起毒誓,林子蘇氣得腦袋嗡嗡作響,公訴人和法官也是目瞪口呆。

“證人李玲玲,你和受害人一起喝過酒嗎?”王良金達到混淆視聽的目的,見效即收,展開了新問題。

“她酒量如何?”

“之前我們好的時候,她總說自己酒精過敏,不能喝。後來,我們關係鬨崩後,有一次班裡開元旦聯誼活動,倪紅跟我打賭林子茜肯定能喝酒,說她要是輸了,就給我500塊錢,我還想她肯定會輸。然後,我就趁林子茜不注意,把她的飲料換成了酒,林子茜回來後就喝了,活動結束,回宿舍倒床就睡了,第二天什麼事也沒有。”

“喝的什麼酒?”

“白酒啊。”

“多大的杯子?”

“這麼高的玻璃杯。”李玲玲極其誇張的動作,在她的比劃下,那“杯子”比她人頭還要高,那已經不是“杯子”了,更像是酒缸,審判席上的法官和陪審員都不禁蹙了下眉。

“是這樣的嗎?”王良金拿出一個樣品展示,就是平常喝飲料的那種玻璃杯。

“是。”

“滿杯嗎?”

“沒有倒滿,我們怕她懷疑,所以就倒了半杯,然後慘了雪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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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良金特意請出了另一個證人倪紅,她也言之鑿鑿地表示確有其事,看到林子蘇殺人的眼神,也不禁犯怵,趕緊低了頭。

這下林氏父女也都懵了,難道茜茜的酒精過敏症自愈了嗎?!二人麵麵相覷,都不可置信。

當王良金表示自己問話結束時,李玲玲卻殷勤地舉手示意,表示自己還有話要說,王良金看了一眼法官,法官示意她講。

“剛才她(指著公訴人)說林子茜是做‘兼職舞者’,隻不過是ktv為了對外招聘好看一點,那根本就是‘掛羊頭賣狗肉’,所謂的‘兼職舞者’就是小姐,大家都知道小姐是乾什麼的吧?!

你們都被林子茜表麵的單純欺騙了,她就是一朵盛世白蓮花,她比任何人都要開放。我一個好姐妹經常去是那家ktv,親眼看見林子茜跳得特彆妖豔的舞蹈,專門勾引男人。

她隻要看對眼了,就會跟客人走,去酒店開個房,吸個粉啊,做個什麼3p運動的,都是有的。

有一次早上,五六點吧,我親眼看見一個男的開車送她回的學校,那不是她釣的凱子,是什麼?這一次她被強奸,要我說,就是她活該!”

李玲玲像個二流子,晃著身子,惡狠狠地看了一眼公訴席上的林子蘇,頗有一雪前恥大為快意的樣子。王良金聳聳肩,幸災樂禍地看了一眼公訴席。

林子蘇終於忍無可忍,跳起來,一巴掌拍到桌子上,氣得渾身發抖,怒吼道“李玲玲,你說謊,是張嘴就來,信不信我撕爛你的嘴?!”

法官立即敲錘警告“受害人家屬請控製情緒,這裡是法庭!”公訴人最擔心的一幕還是發生了,一旁的林父一直按捺著情緒,這一刻也忍無可忍,沒有製止,而是默許了女兒的衝動和暴起。

很快,就輪到公訴人發起質詢,他首先調了三份證據,不疾不徐道“受害人和其姐姐林子蘇都有酒精過敏症,姐姐林子蘇更是隨身攜帶抗過敏藥,以防誤食含有酒精的食品時可以救命——,”

“反對!審判長,公訴人的陳訴和本案無關。”王良金阻撓道。

“反對無效!”法官裁決道。

“這份證據,是受害人在15歲生日時,誤喝了一杯白酒後,導致酒精過敏症發作到醫院的就診記錄,從那時起,受害人的父母就不允許她飲酒,滴酒不沾。

家人從來沒有想過她會喝酒,因此並沒有讓她像姐姐一樣隨身攜帶抗過敏藥。也是這個疏忽,給她招來了滅頂之災。

審判長,這份證據,是受害人在事發後,救護車送進醫院救治時,做的其中一份檢查,具體的數據我就不重複。

簡單說,就是受害人的身體皮膚表層被檢測出高濃度的酒精,但血液中卻沒有檢測到,這也是為什麼我當事人事發後,渾身長滿疹子、昏迷一個多星期沒醒的原因之一。

這也是萬幸,體內沒有酒精,否則我當事人就不是昏迷的問題了,而是命喪當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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