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4月14日8時30分。
淶水縣公安局接到縣電力局職工王某的報案。
位於縣城永安路冀家胡同21號居民李建華開設的個體遊戲機房發生了一起槍殺案。
死者就是這個個體遊戲機房的業主李建華。
淶水縣公安局接到報案後,分管刑偵的副局長立即帶領偵查、技術人員趕往現場。
現場位於淶水縣縣城永安路冀家胡同21號的臨街南房內,屋內的十多台遊戲機裡還有三台還處在開機狀態。
李建華的屍體頭朝西北、腳朝南側臥在外屋門檻內的一張裝有遊戲機銅板和營業款的方桌邊上。
衣著完整,頭部的眉毛之間和腦後枕骨各有一個血洞。
鮮血和腦漿在頭部下麵形成已經凝固的一灘。
法醫檢查認定,死者係被人用槍擊穿頭部導致顱腦損傷致死。
在死者身旁提取到一枚762毫米51式手槍子彈彈殼。
底火已經被擊打,彈殼底座號碼為“9211”。
因此,淶水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初步確定本案是一起使用製式手槍槍擊殺人的持槍殺人案。
這案子太大,淶水縣公安局立即向保定市公安局刑偵處報告,同時組織力量開展現場訪問工作。
和李嘉華合夥出資建立這個個體遊戲機房的淶水縣電力局職工王某是第一個發現現場的人。
據他反映他在4月14日8時來到遊戲機房接李建華的班。
開門入室時就發現李建華倒在血泊中。
用手觸摸他的額頭已經冰涼,探了鼻息發現已經停止呼吸。
李建華的房東反映。
4月13日22時左右。
他起夜的時候還在看到李建華在遊戲機房看場,兩人之間還打了個招呼。
結合現場還有三台遊戲機還處在開機狀態的情況分析。
李建華被害的時間應該在4月13日22時至4月14日0時之間。
經王某清點,現場的錢款沒有被搶。
且現場位於縣城商店密集的鬨市區,周圍的店家也沒有被盜的情況。
所以盜竊殺人和劫財殺人的可能性不大。
經查訪,沒有發現和李建華有感情上糾葛的情況。
因此情殺的可能性基本上也可以排除。
現場勘查的時候沒有發現任何搏鬥的痕跡。
結合槍彈痕跡檢查,認定死者是在毫無準備的情況下被一顆子彈從後腦射入從眉心射出,貫穿頭部而死。
根據最先發現現場的死者合夥人王某反映。
他在4月14日8時趕到時,大門是上了鎖的,屋內的燈全是關閉狀態,隻有三台遊戲機開著。
因此警方分析凶手對現場的環境比較熟悉,係熟人作案。
在基本排除了財殺和情殺的可能性後,警方將注意力放在剩下唯一的可能性——仇殺上麵。
可是經過走訪調查。
卻發現李建華生前雖然因為開遊戲機房這個眾所周知的原因和一些人有矛盾。
但並沒有和彆人有什麼不共戴天的深仇大恨。
警方一開始將排查重點放在和死者相熟且有過矛盾的人身上。
經查實,死者生前因為更換遊戲機而和高碑店市的一名個體遊戲機房經營者蔣某某產生過糾紛。
本縣的無業青年李某曾經因為瑣事和李建華打過架,還用磚頭打破過遊戲機房的玻璃,還揚言和李建華沒個完。
偵查員們立即對蔣某某和李某進行調查。
但確定兩人沒有作案時間而被排除了嫌疑。
4月14日下午。
保定市公安局五處的偵查技術人員以及法醫趕到淶水縣。
會同淶水縣公安局再度對現場進行了一次勘查。
確定了死者的死亡時間為4月13日23時30分至4月14日0時之間。
犯罪分子使用可以發射51式手槍子彈的手槍距離死者後腦50厘米以外舉槍向死者射擊,將死者擊殺。
此外還在現場獲取了幾枚嫌疑對象的足印。
根據足印分析凶手可能有兩個人,或者兩個人以上。
根據第二次現場勘查的結果,警方對犯罪分子作出初步刻畫。
犯罪分子有條件接觸手槍,或本身就有手槍。
犯罪分子開槍後,關閉了裡屋和外屋的電燈,又找到門鎖鎖上了門。
卻將彈殼遺留在現場,說明此人並不經常使用槍支。
從足印和步法來看,凶手身高皆在170米左右。
犯罪分子是李建華的遊戲機廳的常客,且和李建華有宿怨。
因此,淶水縣公安局在市局的幫助下製定了偵查方案。
將排查重點放在淶水縣城內,摸排查找與槍有關又和李建華有矛盾的重點嫌疑人。
采取上下結合內部發動的方法,以尋找槍源為突破口。
淶水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利用現場遺留物的條件,以物找人。
將現場內提取的一枚51式手槍子彈彈殼送到保定市公安局五處進行技術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