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章 電擊案_執法律師_线上阅读小说网 

第29章 電擊案(1 / 1)

再次“失業”,生活又恢複到原來的狀態。

這天下午,我正看著筆記裡關於西南地區巫蠱之術的記載,突然電話響了,剛一接通,裡麵傳來老王爆炸般的吼聲“吳誠,你小子是不是忘了把錢給法院,今天法院又打電話來催我,說這周之內再不想辦法交執行款,就把我列為失信人員名單,這名單和身份證照片還要在廣場大屏幕上滾動播放,到時候我這老臉往哪兒擱?”

我才想起他又把錢給了我,讓我轉交給依依,一回來我竟把這事兒給忘了,那錢現在還在我挎包裡擱著呢。

我噗呲一下笑出聲來,“這是好事兒啊,公家免費給你做宣傳、推廣,你那算命的生意隻能是越來越好。”

老王氣急敗壞地道“你就作吧,我要是斷了營生你就能好了?你是我徒弟,你得養我,不然就是欺師滅祖,祖師爺饒不了你。你小子到底怎麼搞的?”

我止住了笑安慰他說“我這幾天儘顧著練氣,把這事兒給忘了。你放心,我馬上給依依打電話,說這錢我立馬給她送過去,讓她把強製執行撤回來不就行了。沒事兒,啊,你放心擺攤兒,乾你的事業去吧。”

老王聽我這樣說,似乎放了心,又交代了幾句叫我用心練,有不懂的就去找他,然後就掛了電話。

接著我就給依依打了電話,說王秀芬那老小子沒臉見她,把錢給了我請我轉交,還千叮鈴萬囑咐請她把強製執行撤了,不然那老小子的大頭照就要上廣場的大屏幕,要出名了。

依依在電話那頭也笑個不停,說過兩天她請個假,去法院辦手續撤回申請,然後完事兒了無論如何也要請我吃個飯。

我推也沒推就答應了,不知道怎麼的,我腦袋裡突然就浮現出電話那頭依依笑著說話的樣子。這是什麼情況?

安排完依依的事情,剛準備下樓吃飯,電話又響了。拿起一看,是陌生的號碼,接通後裡麵傳來一個女人的聲音,“請問是吳律師嗎?”

我說,“是的,請問您是哪位?有什麼事?”一般這種情況估計是有生意上門,我的語氣不緊不慢,平靜、客氣。

“哦,吳律師你好,我姓王,在一個朋友那裡得到您的電話,有點事兒要麻煩您。”女人的聲音禮貌而溫和,讓人心裡首先就有了好感。

於是我耐心地問道“您客氣,說說你的事兒吧,看我能不能幫到您。”

女人在電話裡說出了她的事情。

她有個弟弟,叫王海東,是個農民工,平時主要在市裡和周邊地區接一些電力設施、設備安裝的散活。一年多前,她弟弟在給s單位換裝變壓器的時候被高壓電擊傷,還好搶救了過來。現在命是保住了,但是左臂失去了行動能力,右腿自膝蓋上方被截肢,已經是終身殘疾,治療出院後就一直在家休養。

關於賠償的問題,他們已經打過一次官司,法院判決王海東自己承擔百分之五十的責任,剩餘百分之五十由包工頭承擔,而作為業主方的s單位不承擔責任。女人現在是對一審判決不服,想要提起上訴。

我大概了解了情況之後問道“你們是什麼時候收到的判決書?”這是律師的一個職業反應,遇到二審上訴案件首先要固定的是一個上訴期的問題,一旦上訴期過了,就喪失了上訴的權利。這時候就隻能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分析,是否申請再審,但是再審成功的幾率就很小了。

女人說“判決書我們是三天前收到的,我認真看了,上訴期還沒過。吳律師,請你一定幫幫我弟弟,我覺得這個事情海東不應該承擔那麼多責任,我也是希望能夠多為他爭取一點賠償金,讓他後半輩子也好有點保障,海東實在是太苦了。”

我又問“你弟弟多大了?除了你沒有其他家人了嗎?”

電話裡女人的聲音因為哽咽有些沙啞,她說道“我弟弟今年三十三歲,原本有個幸福的家庭,還有個五歲的孩子,叫小鵬。後來因為感情不和,弟媳和他離了婚。一年前,小鵬因為車禍,也沒了。一個好端端的家,就隻剩了海東一個人,現在他又成這樣……”說到這裡,女人哽咽得說不下去。

聽到王海東的遭遇,我心裡也不由得一陣感慨,我安慰她道“王姐,你也彆太難過,這樣吧,收費的問題咱先不說,你加上我的微信,先把判決書發過來我看看,我了解一下上訴的空間大不大,然後咱們再談具體操作和收費的事情,您看行嗎?”

女人聽我這樣說,忙不迭的連聲感謝,掛了電話沒多久就加了我的微信,把一審判決書拍照發了過來。

我仔細研究了判決書,了解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的反駁主張,以及各自舉證的情況,重點分析了一審裁判時關於過錯程度認定、責任比例劃分的依據。

因為要想改變或推翻一審判決,就必須要找出一審裁判的錯誤或者漏洞。而在這個案件中,上訴的目的就是想要改變各方當事人所承擔的責任比例。所以我首先找準方向,從一審判決的過錯認定和責任劃分著手,而判決中對於過錯認定和責任劃分必然要立足於某些依據,不可能憑空亂判,因此,一審判決的依據是否合法、合理,就成了我主攻的著力點。而這個依據又包括了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法官和我們律師一樣,都是熟悉運用法律的人,一般情況下法律依據不會有什麼問題,那麼重點最後就集中到了事實依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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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明確訴訟方向,然後層層剝離,最後我把這個案件的症結鎖定在了裁判的事實依據,也就是案件事實上。說起來好像也很簡單,就好像“1+1\u003d2”一樣。在這個案件中,第一個“1”就好比事實依據,第二個“1”就好比法律依據,這個“2”就是判決結果了。如果我能夠改變案件事實,也就是讓第一個“1”變成“2”或者“3”甚至是“10”,那麼判決結果自然會出現變化。

看到這裡也許各位看官會有疑問了事實就是事實,怎麼還能夠隨意改變?如果真是這樣,那以後誰還敢相信法律?

有這樣的疑問很正常,我這裡已經準備好了功課,又要給各位看官嘮叨兩句了。

到底什麼是事實?或者我們平時如何定義事實?這個問題很關鍵。我們平頭百姓日常生活中更願意這樣定義事實親眼見到的,親耳聽到的,親身經曆的,就是事實。然而我們往往都有過這樣的經曆那就是,有時候我們親眼見到、親耳聽到,甚至是親身經曆的,未必就是事實。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前幾年火得一塌糊塗的劉謙的魔術,我們都看到了,也聽到了,我們會認為那是事實嗎?不會。於是結論就出來了靠親眼所見、親耳所聞,甚至是親身經曆來甄彆事實不一定靠譜。那麼問題也就來了究竟應該怎麼定義事實?評判事實的標準又是什麼呢?

法律給我們解決了這個問題。

日常生活中的事實,我們叫它“社會事實”,就這個“社會事實”而言,評價它的標準是公序良俗,說白了就是大家認可。你說了,你做了,我接受,我認可,這便成為事實。注意這裡有個重要的前提,就是“雙方都認可”。既然認可,那就沒有爭議,沒必要動不動就提證據,錙銖必較,鑽牛角尖。如果真是那樣的話,那人們就沒法生活了。

但是如果有了爭議,起了糾紛,需要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的時候,這時候的“事實”就需要用證據來證明了。不然,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無法決斷。而這個需要用證據來支撐、來證明的事實,我們叫它“法律事實”。法院在裁判案件時所依據的事實,指的就是這個“法律事實”。

“社會事實”上升為能夠被法庭所認定的“法律事實”是需要有合適的證據來支撐的。這個“合適”意味著標準,證據多一點、少一點;證明力度大一點、小一點;或者形式出現變化;種類出現變化;甚至證明方向出現變化等等,都會引起“法律事實”的變化,或者說支撐起來的“法律事實”會不一樣。於是讓“法律事實”發生變化才會成為可能。

這時也許各位看官又會有疑問了這麼說來,這個“法律事實”似乎具有不確定性,是不是可以理解為,不同的證據可以構建出不同的“法律事實”?

從司法實踐來看,確實如此。於是證據就顯得至關重要了,但是證據的運用卻不具備隨意性,隻有合法、合理、充足的證據才能構建出法律認可的事實。而律師的職責往大了說,是要維護公平正義;往小了說,具體到每一個案件,是要正確運用法律手段讓“社會事實”和“法律事實”無限接近。

以上是個人的一些理解和觀點,管中窺豹,一家之言而已。咱們閒言少敘,書歸正傳。

抓住了這個案件的症結之後,我再回過頭來看一審時王海東的舉證情況,一審時他申請了法律援助,代理人是個法律服務工作者。

從判決書上來看,一審時這個代理人為王海東組織的證據竟然全是圍繞賠償金額來的,什麼傷殘等級報告、醫療費票據、收入證明等等,隻顧著證明應該賠多少,似乎他認為隻要是確定了賠償金額,被告方就會主動送錢來了!看得我直搖頭,唉,這些基層的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業務素質真是有待提高了,沒那金剛鑽,就彆攬瓷器活,美其名曰法律援助,節約了一點點的律師費,損失的卻是一大筆賠償金,這不是害人嗎?

再一看被告方的情況我樂了,被告方分彆是包工頭和s單位,各自都有律師代理,而s單位的代理人竟然是瑞子!難怪了,真是一分錢一分貨,這位法律服務工作者哪經得起被告方這倆律師玩兒?

一番詳細論證之後,我基本有信心推翻一審的過錯認定和責任劃分,並把s單位拖出來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當然這信心並不是因為瑞子是s單位的代理人,但如果瑞子二審繼續代理s單位,那這個事情就更好辦。

心裡打定主意之後,我撥通了瑞子的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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