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完整件事情的來龍去脈,我心頭一凜,恨恨地道“尼瑪!現在公安那邊以什麼罪名調查?”
“還能是什麼?咱們頭上的‘那把刀’唄。”
“律師偽證罪?”我反問道,“官婷人呢?她現在情況怎麼樣?”
瑞子說“公安機關倒是沒對她采取強製措施,但這個打擊對她來說無疑是晴天霹靂,現在把自己關在家裡,誰也不見,電話也不接。”
“律協這邊呢?作為律師的‘娘家’也沒站出來說句話?”我問道。
瑞子歎了口氣,說道“說話?你忘了全道友了?現在那貨不落井下石就不錯了,你還真指望有‘娘家人’站出來說話?”
聞言我腦袋又是“嗡”一下,我倒是把全道友給忘了,他可是在律協任著常務副會長的職務,這當口,他不“趁你病,要你命”就已經燒高香了。
放下電話,我心急如焚又無比內疚,沒想到這次竟連累了官婷。我握緊了方向盤,用力地踩著油門,歸心似箭……
說到這裡,又有必要給各位看官嘮叨幾句了。
首先關於“律協”。“律協”是“律師協會”的簡稱,律師協會是律師的自治性組織,就全國而言叫作“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分支到各省有“省律協”,省以下有“地、市一級律協”,縣(縣級市)一級則不設分支。從性質上而言,“律協”屬於社團法人性質的行業協會。每一位執業律師都是各自所屬地、市一級律協的會員,也自動默認為全國律協的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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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協的主要功能和職責是保障會員依法執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開展律師工作經驗及業務交流,對外宣傳、擴大行業影響,推動律師業務開展、進行行業培訓、執業考核等。同時也受理對律師執業活動的投訴、舉報,對違規、違法律師進行懲戒,以及向司法行政部門提出處罰建議等。
因為律師是相對比較自由的職業,不屬於任何一家行政單位或是事業單位,隻依托於所在的律所作為平台,對外開展執業活動。而“律協”就成為了執業律師背後“撐腰”的組織,所以通常被會員們親切地稱為律師的“娘家”。
但實際上,因為它畢竟是社團性自治組織,並不掌握公權力,因此對一個執業律師合法權益的保護也僅僅是體現在“發聲”和與司法行政部門的“協調”及“建議”上。
然後再給大家說一說故事裡官婷遇到麻煩。在我國《刑法》裡,關於包庇、窩藏、掩飾、隱瞞犯罪這一類罪名都規定在刑法分則《妨害司法罪》這一節中。
當然,“妨害司法罪”不是一個具體的罪名,而是對這一類犯罪的統稱。在這一類犯罪中,最主要的幾個罪名分彆是“偽證罪”、“律師偽證罪”、“妨害作證罪”、“包庇、窩藏罪”以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
前三個罪名,乍一看好些都差不多。既然都涉及偽證和妨礙作證,為什麼要分成三個罪名來分彆規定?之所以分彆規定,主要是因為觸犯這一類罪名的主體有所不同。
“偽證罪”的構成主體專指刑事訴訟過程中的證人、鑒定人、記錄和翻譯人員,屬於明顯的“特殊主體”。
“律師偽證罪”其實是相對通俗的叫法而已,因為它專指刑事訴訟過程中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而這一類人往往都是律師,因此而得名“律師偽證罪。”也屬於“特殊主體”。
“妨害作證罪”同樣是對妨害司法活動這一類行為的打擊,但這一罪名則不限於特定的人員和身份,而是泛指“普通主體”。因為構成主體不同,所以我國《刑法》對這一類犯罪進行了分彆規定。
而“律師偽證罪”因為專指律師,且是近十餘年來《刑法》修訂後才有的新罪名,該罪名的出現一度引發了律師行業的熱議和關注。
因為律師職業與公、檢、法三家公職人員的微妙關係,該罪名產生後曾出現過被一度濫用的現象,很多執業律師栽在這一罪名之下。最著名的有京城的“某莊案”,也因此曾導致律師行業刑辯業務急劇萎縮。所以這一罪名被行業內戲稱為“懸在頭上的一把刀”,這一戲稱多少有些無奈的意味。
後來在兩會期間,曾有委員、代表提出,建議取消該罪名,使得《刑法》的這一規定再度成為輿論熱議的焦點。
故事中官婷著了劉小樹的道兒,無意中觸碰了這一界限,這本已是十分敏感和危險的事情,如果再遇上彆有用心的人,那麼官婷的處境也就岌岌可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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