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天,林河目送張炫邁踏上了開往津門的高鐵。
再三跟他交代,遇事彆衝動,有情況了趕緊給打電話,自己隨時都可以過去支援他。
畢竟,臥底這種事情,一個不好,就要被人嘎腰子的。
“ojbk!”
“擱家等著我的好消息吧。”
林河跟他揮手告彆,回到律所,剛準備來一場美妙的峽穀之旅。
古小天敲門進來,手裡還拎著一本《法治的細節》。
“林律,這會不忙吧,我最近一直看書,有個法律上的問題我一直都沒搞明白。”
古小天黝黑的麵龐上露出憨厚的笑容:“林律你能不能幫我解答一下?”
林河衝他攤了攤手,“說說看。”
古小天這個人吧,平日裡在律所辦事踏實,而且勤奮上進。
林河相信,這小子隻要在律所曆練兩年,將來必將成為一名出色的律師。
“綁架罪和非法拘禁好像都是通過限製他人人身自由的手段,來達到自己的某種目的。”
古小天神色認真道:“那麼,在司法實踐中,又該怎麼樣對兩者進行明確的區分呢?”
聽了古小天的問題,林河略微意外的看了他一眼。
這小子,是來考自己了?
眾所周知,綁架行為和非法拘禁行為好像看起來差彆不大,但是在法庭上,操作的空間可是很大的。
首先,從刑期上來看,綁架罪的量刑,一般都在十年期以上,就算是情節輕的,也要在五年以上的刑期。
可以說是一種非常重要的刑法了,都能跟故意殺人相提並論。
而非法拘禁罪呢,對於當事人這種行為,司法機關一般經過審查之後,很多時候都不會考慮入罪,畢竟能做這事的人一般都事出有因,例如索債等。
隻有當拘禁人有毆打,侮辱等非常惡劣的行為時,法院才會考慮為其入罪。
而且,非法拘禁的量刑,一般都在三年以下,跟綁架罪比起來,實在是有點小兒科了。
因此,到了法庭上,很多優秀的辯護律師都會把當事人的綁架行為往非法拘禁上靠。
林河沉吟片刻,這才緩緩說道:“舉個例子,李四欠張三十萬塊錢。”
“這筆賬已經欠了好幾年了,張三多次討要,李四依舊沒有半點歸還的意思。”
“張三憤恨之下,眼睛一閉,心一橫,打算把李四抓了,迫使對方還錢。”
“這天晚上,張三摸黑進了李四家,發現李四正在院子裡上廁所。”
“於是悄悄摸上前,一棍子打昏了李四,將他裝在麻袋中扛回家去。”
“等張三回到家中,打開燈一看,頓時傻眼了。”
“因為被自己裝在麻袋中,扛回家的,並不是李四,而是同村的王五。”
“第二天,王五被放出來後,向派出所報案,說自己被張三綁架了。”
“這事太踏馬的嚇人了,請求警察叔叔一定要把張三那個惡棍繩之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