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來他都以為自己想明白了,即便是最壞的結果,也能夠坦然麵對。
可是直至到了法庭上,聽到兒子陳皮呼喚的那兩聲‘爸爸’,陳大誌忽然又害怕了。
他還真怕自己被判了死刑,以後不能再照顧兒子了。
兒子還小,他媽媽有病臥床,自己要真是被判個死刑或者無期,那他以後該怎麼辦啊?
會不會餓著?
凍著?
上學的時候,會不會被其他的孩子欺負?
長大了,會不會被社會所歧視?
這些,陳大誌還真不敢想。
十幾分鐘後,三位法官終於看完了檢方所提供的證據鏈。
咚!
延漢傑敲了敲小錘子,朗聲道:“下麵,請辯護律師發言。”
林河起身,清了清嗓子,“法官同誌,對於檢方故意殺人罪的控訴,我方持不同意見。”
“剛才檢方已經闡明,受害人李世豪現在重傷在醫院治療,並沒有死亡,這怎麼能說是故意殺人呢。”
“而且,當時的情形是,雙方在執法過程中,由爭吵轉變成了廝打。”
“廝打過程中,陳大誌拿出水果刀,刺向了李世豪的腹部。”
“從這點上來看,陳大誌的傷人行為,並非是故意而為,最多也隻能算是激情傷人。”
“事後,陳大誌並沒有逃跑的行為,而是麵色恐懼的丟掉了刀子,雙眼無神的坐在地上。”
“這也說明,陳大誌當時的行為,隻能算是一時衝動,且根據捅刺的部位來看,他也根本就不存在故意殺人的企圖。”
“因此,法庭對陳大誌的行為,應該定性為故意傷害比較合適。”
故意傷害: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製或者拘役,致人重傷的,可判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個罪名跟故意殺人的量刑幅度相比,可謂是輕之又輕了。
不管怎麼說,陳大誌的行為都屬於犯罪。
既然犯罪了,他就必須要接受法律的製裁,這點是毋庸置疑的。
但是……用什麼罪名對他量刑,這還是值得爭議的。
林河此舉,也正是應了那句話。
律師在法庭上為當事人辯護,並不是為當事人的罪行辯護,而是在為他們的生命權作辯護。
國家法律允許被告人請辯護律師為自己出庭,這也是想要在法官,檢方,被告三方尋求一個平衡。
防止法官對案子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審判結果被一方意誌所左右,造成量刑過重,或者是量刑太輕的局麵。
從而,影響到司法的公正性。
請記住本書首發域名:..bigeb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