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啥呢,大家可以先看一看刑法中對盜竊罪的解釋:行為人明確地意識到其盜竊行為的對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財物,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注意,這裡的所有權三個字很重要,故事中,李四已經身亡,那麼他還能繼續保持對這輛摩托車的占有權嗎?”
“所謂盜竊,是指行為人違反被害人的意誌,將他人占有的財物轉移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單位)占有。”
“故事中,張三並沒有違反摩托車主人,也就是李四的意誌,因為死者是沒有意誌的。”
“但是,張三出賣摩托車獲利的5000元,的確是非法所得。”
“請大家想一想,張三的行為除了跟盜竊罪沾邊之外,還有哪一條罪名更適合他?”
林河的這一番解釋,如同在直播間投入一個重磅炸彈一樣,瞬間就在直播間沸騰起來。
“臥槽,盜竊罪原來是這樣解釋的。”
“我就知道,主播這個老6出題沒這麼簡單。”
“我了個大擦,小刀拉屁股……開眼了,原來法律居然這麼晦澀,拿死人的東西不能算是盜竊?”
“不是盜竊罪,那定什麼罪,難不成是搶劫罪?”
“不應該是搶劫罪,搶劫罪是指行為人在壓製受害人的反抗,或者以脅迫的方式,非法獲得財物,故事中,摩托車屬於無主之物,根本算不上搶劫好吧。”
“那定什麼罪?想得我乃子都大了。”
“那要不,給張三定個侵占罪?”
看到這條評論,林河眼前一亮。
不錯,行家啊,麥芽的味道!
林河特意了一下這位網名叫假麵騎士幻夢的粉絲,認真道,“恭喜假麵騎士幻夢回答正確,故事中張三的行為,的確應該定性為侵占罪。”
“我先跟大家解讀一下法律條文中的侵占罪:侵占罪刑法第270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李四已經死亡,而他的家屬也不知道這輛摩托車的存在,咱們是否可以將這輛摩托車暫時定性為李四或者李四家屬的遺忘物。”
“我個人認為,張三騎走李四的摩托車,並出賣獲利的行為,應該被法庭定性為侵占罪比較合適。”
“不過呢,有一點需要跟大家說明一下,侵占罪跟盜竊罪相比,犯罪率明顯比較低,且定罪的門檻也比較高,隻有涉案金額達到兩萬元時,才會被法院量刑。”
“因此,我想說的是,張三有罪,但不構成量刑,所以法庭是沒法讓他承擔刑事責任的,最多也就是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
“且,侵占罪是自訴案件,隻有當受害人報案時,公安機會才會立案偵查。”
“盜竊罪則是不然,隻要警方發現了盜竊線索,完全可以自行展開偵查的。”
林河話音落下,直播間裡久久無音。
足足過了十幾秒鐘,眾多網友這才反應過來。
“這還真是小母牛看nba……nb啊!”
“牛蛙牛,三哥這次好像又是逃脫了法律的製裁。”
“這簡直是太神奇了,三哥再次續寫了自己的傳說。”
“我有個疑問,為何主播大大知道張三的這麼多故事,難不成這些事兒都是主播乾的,然後在直播間順嘴編了個張三的名字,就把它說出來的。”
“兄弟,小心一點,禍從口出。”
“我上次就因為在法庭上多看了主播一眼,就直接被判了三年,昨天剛放出來。”
“你那個算啥,我上輩子就因為在公交車上沒有給主播讓座,直接被判了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