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博遠說完,表情略帶一絲緊張的看向對麵的林河。
道理雖然是這樣講的沒錯,但是這個法外狂徒過往在法庭上的表現太邪乎了。
作為林河的對手,他此刻是不敢有絲毫的大意。
一來是為了庭審的勝負,二來則是為了自身的安危考慮。
晁成業等三人聽完方博遠的反駁事實,也是將目光看向林河。
三哥,被告方說的有道理啊,這次庭審,好像的確是你方不占理啊。
在眾人目光的注視下,林河隻是淡淡一笑,“被告方剛才的所述,好像的確是有那麼一絲道理。”
“不過呢,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提供格式的一方未履行提示義務,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厲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
“根據我當事人馬小跳所述:當時他在為車輛購置保險時,是在網上簽訂合同,並繳費的。”
“由此可以推斷,水滴保險公司的銷售人員,當時並未詳細為我的當事人講解這一條款。”
“按照我們一般人的理解認為:既然自己足額繳納了車輛的保費,隻要不是主觀上故意引發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都應該理賠。”
“保險條款的規定,與購保人所能理解的賠付範圍,其中存在了重大的差異,而水滴保險公司的銷售人員又並未對此項條款作出特彆說明。”
“因此,雙方就合同所產生的分歧,理應由水滴保險公司承擔後果。”
呃?
林河此話一出,所有人都是有些意外,他們萬萬沒有想到,林河摒棄了車輛的保險條例,而是選擇從民法典切入。
不得不說,這一招乾的漂亮。
因為,民法典就是這麼規定的。
保險公司並未對保險合同中,具有爭議性的一些條款作出特彆說明,現在原告人主張此條內容不成立,那也是有法可依的。
三哥就是三哥啊,打官司的切入點總是這麼讓人意外。
要說場中唯一不開心的,那就是被告席上的方博遠了。
踏馬的,早知道張三難對付,但是沒想到會是如此難對付。
一上來,就在民法典中找到了這麼一條對己方極為有利的條款。
方博遠眼珠子一轉,爭辯道,“原告律師主張水滴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在銷售保險的時候,並未詳細向馬小跳先生作出講解,請問你方是否能夠拿出證據?”
“既然雙方簽訂了保險合同,馬小跳又足額支付了保費,那這份保險合同,就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
“現在車輛出現交通事故,你方又以並未完全理解保險合同中的內容,違規繼續向我方索賠。”
“這一點,是否太過……太過苛刻?”
方博遠糾結了一下,還是說出了這個詞兒。
“苛刻?”林河輕笑一聲,“苛刻的是你們吧。”
“提供格式條款,又未向投保人作出詳細說明,這跟霸王合同又有何異?”
“被告律師剛才向我方索要證據,這句話顯然是有些脫離現實了。”
“剛才我已經說過了,馬小跳當時為車輛購買保險時,水滴保險公司的業務員是在手機上發送的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洋洋灑灑近萬字,而手機屏幕隻有那麼一點,試問一下,有誰能夠有耐心逐字逐句的讀下去?”
“因此,我方剛才提出的保險公司業務員並未向馬小跳解釋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是根據現實依據作出推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