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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元初政改:革新舊製,推行新章(1 / 2)

草原雄鷹與中原沃土的碰撞

1271年,忽必烈站在大都今北京)的宮殿之上,望著案頭新修的《建國號詔》,筆尖懸停在“大元”二字上。這一改國號的舉動,不僅是蒙古政權從“大蒙古國”12061271)向“大元”的身份轉型,更標誌著一個遊牧王朝向中原王朝的深層蛻變。

此時的元帝國,疆域橫跨歐亞大陸,統治著漢、蒙、回、藏等十餘個民族,卻麵臨著前所未有的治理困境:傳統的蒙古“怯薛製”皇帝親衛)、“千戶製”軍事部落聯盟)在中原地區寸步難行;漢地士人“以宋為正統”的觀念根深蒂固;遼闊的疆域更讓“逐水草而居”的草原管理邏輯瀕臨崩潰。正如《元史·世祖紀》所言:“世祖初踐阼,深懲前弊,思有以革之。”忽必烈必須回答一個關鍵問題:如何將草原傳統與中原文明融合,構建一套適應多元帝國的製度體係?

這場從1260年忽必烈即位建元“中統”)到1300年前後的“元初政改”,正是對上述問題的係統性回應。它以“漢法”為底色,融合蒙漢特色,在中央集權、地方治理、法律體係、選官製度等領域展開大刀闊斧的改革,不僅奠定了元朝百年的統治框架,更深刻影響了明清乃至近代的製度走向。

一、背景:草原帝國與中原治理的碰撞

1.1滅宋建元:從“草原汗國”到“中原王朝”的身份焦慮

1279年,崖山海戰的硝煙散儘,南宋最後的殘餘勢力被徹底消滅。元朝完成了中國曆史上首次由少數民族建立的大一統,但“統一”背後是深刻的身份認同危機。

此前的“大蒙古國”以草原為中心,實行“家產製”統治:汗位由黃金家族成吉思汗後裔)繼承,地方由“萬戶”“千戶”等軍事貴族世襲管理,行政依賴“怯薛”皇帝親衛)直接傳達命令。這種“部落聯盟式”的治理模式,在草原上高效運轉,卻在征服中原後暴露致命缺陷——《元史·耶律楚材傳》載:“太祖成吉思汗)時,官製未備,宰臣權重,政出多門。”滅宋後,蒙古貴族試圖將“草原舊俗”套用於漢地:將農田改為牧場,以“括戶”統計人口)為名掠奪財富,甚至提出“漢人無補於國,可悉空其人以為牧地”《元史·世祖紀》)。

這種倒行逆施引發了漢地士人的強烈反抗。1261年,南宋降臣趙璧向忽必烈進言:“今陛下奄有萬方,當行漢法,以安天下。”《元史·趙璧傳》)漢臣集團的呼籲,本質上是要求元朝放棄“征服者”的短期思維,建立一套符合中原農耕文明需求的製度體係。忽必烈的選擇,將決定這個新興王朝的命運。

1.2漢法與舊俗的衝突:統治集團的路線之爭

元初的製度改革,本質上是“漢法派”與“舊俗派”的路線博弈。

保守派蒙古貴族)以阿裡不哥忽必烈幼弟)、阿合馬理財權臣)為代表,堅持“祖宗之法不可變”。阿裡不哥在1260年與忽必烈的“兩都之戰”中失敗後,仍聯合漠北蒙古貴族反對“行漢法”,認為“漢人狡詐,不可信任”《元典章·刑部》)。阿合馬則以“理財”為名,壟斷財政,排斥漢臣,其黨羽甚至宣稱:“漢人隻會空談,治國還需我等蒙古兒郎。”《草木子·雜俎篇》)

改革派漢臣集團)則以劉秉忠、姚樞、許衡為代表,力主“行漢法”。劉秉忠是忽必烈的“智囊”,早在1250年便上書提出:“陛下龍興朔漠,踐祚中夏,宜以國朝之成法,援唐宋之故典,參遼金之遺製。”《元文類·劉秉忠傳》)姚樞更直接批評蒙古舊俗:“今百司庶府,皆自用其私,非祖宗舊製也。”《元史·姚樞傳》)許衡則在《時務五事》中係統闡述“行漢法”的必要性:“考之前代,北方奄有中夏,必行漢法,可以長久。”

忽必烈的態度是務實的。他雖出身草原,卻從小接觸漢文化曾師從劉秉忠學習《孝經》《尚書》),深知“馬上得天下,不可馬上治之”《元史·陸贄傳》)。1263年,他在開平今內蒙古多倫)召集忽裡台大會蒙古貴族議事會),明確表示:“朕擬設中書省,總領百司,仿金製而稍加損益。”《元典章·序》)這一表態,標誌著元初政改正式啟動。

二、核心改革:從“舊俗”到“新章”的製度重構

2.1中央集權:從“怯薛專權”到“三權分立”

蒙古傳統中,“怯薛”皇帝親衛)不僅是軍事核心,更是乾預朝政的“影子權力機構”。據《元史·兵誌》記載,大蒙古國時期,“怯薛奏事,可直接麵見大汗,甚至繞過中書省”。忽必烈改革的第一步,便是削弱怯薛的政治特權。1265年,他頒布詔令:“怯薛不得預政事,違者論罪。”《元典章·職官》)此舉將決策權收歸中央,為後續製度改革掃清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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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基礎上,忽必烈仿照金製設立“中書省”,作為最高行政機構。中書省長官為左右丞相例由蒙古、色目人擔任),下設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分管具體事務。《元典章·職官》載:“中書主民,總領百司,秩尊望重,為天子喉舌。”中書省的設立,標誌著元朝從“部落聯盟”向“中央集權”的轉型——皇帝通過中書省直接控製地方,徹底改變了蒙古“諸王分封、各自為政”的舊俗。

為製衡中書省的權力,忽必烈還設立了樞密院最高軍事機構)與禦史台監察機構)。樞密院長官由皇帝親信的蒙古人擔任,負責全國軍事調度;禦史台則糾察百官,“凡大臣奸邪、小人構黨、作威福亂政者,劾之”《元史·百官誌》)。這種“行政、軍事、監察”三權分立的格局,既避免了蒙古舊俗中“權力過於集中”的弊端,又防止了漢法中“相權過大”的風險,成為元朝中央集權的核心框架。

2.2地方治理:行省製度的誕生與定型

元朝疆域“北逾陰山,西極流沙,東儘遼左,南越海表”《元史·地理誌》),傳統的“郡縣製”或“分封製”均無法有效管理如此廣袤的領土。忽必烈在滅宋過程中,逐步探索出“行中書省”簡稱“行省”)的解決方案。

行省最初是“行中書省”的簡稱,作為中書省的派出機構,代表中央管理地方。1273年,元廷設立“荊湖等路行中書省”,總管荊襄、湖廣地區;1276年滅宋後,又設立“江浙等路行中書省”“江西等路行中書省”等。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元廷頒布《行省條畫》,將行省製度化:“行中書省,掌國庶務,統郡縣,鎮邊鄙,與都省中書省)為表裡。”《元典章·職官》)至此,行省從臨時派遣機構發展為常設的地方最高行政單位。

行省的職能極為廣泛:“錢糧、兵甲、屯種、漕運、軍國重事,無不領之”《元史·百官誌》),但受中央嚴格節製。例如,行省長官平章政事二人)需定期向中書省奏報政務;重大軍事行動必須“申覆”報請批準);財政稅收需按中央規定上解,不得擅自征收。這種“集權於中央,靈活於地方”的模式,被《明史·地理誌》譽為“中國省製的開端”——明朝改行省為“承宣布政使司”,但“省”的名稱與職能基本保留;清朝則在行省基礎上增設巡撫、總督,形成“省—道—府—縣”的四級行政體係,延續至今。

對於邊疆地區,元廷采取“因俗而治”的靈活策略。例如,西藏地區設“宣政院轄地”,由帝師藏傳佛教領袖)直轄,通過“宣慰使司都元帥府”“萬戶府”等機構管理;雲南行省則“置郡縣,設土官”任命當地少數民族首領為地方官),既維護中央權威,又尊重地方習俗;嶺北行省管轄蒙古高原)則以“軍管”為主,保留蒙古傳統的“千戶製”,確保遊牧經濟的穩定。

2.3法律體係:從“習慣法”到“成文法”的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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